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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是非说——与钟鸣先生商榷/宋飞

时间:2024-06-30 14:3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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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是非说——与钟鸣先生商榷

作者:宋飞

最近拜读了网上有一篇钟鸣先生的《行政法学新发展??浅谈《行政复议条例》的先进性与缺陷》一文,感觉写得很不错,也很及时。这篇文章的发表,对我们理解和学习新出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很有帮助。但我觉得该文美中不足之处在于:他的有些说法我不能苟同。
钟鸣先生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的一大不足是“政府的公权力有扩大的趋势”,并补充说道::” 政府的公权力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有扩大的趋势,该趋势极可能导致因与《行政复议法》这一上位法发生冲突而被撤销。“个人觉得这种想法有点杞人忧天。看看他的论据:”《行政复议条例》第24条与《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极有可能发生上面所述的冲突。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然而在《行政复议条例》的第24条中却规定“申请人对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项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我认为,这两条法律法规明显发生了冲突,而引出一个窘境:当申请人因对某省一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如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使市国税局不服而以《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提出申诉,致使该复议决定无效撤回,那市政府的威信何在?《行政复议条例》的卫星也不覆存在。而这种情况反之亦然。因此,我强烈认为应对《行政复议条例》第24条第1款进行修改,将缺口补上,以维护国家政府和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看了这一段话后,我觉得他举国税局为例也是很不恰当的。理由何在呢?目前我国中央一级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主要有:1、海关2、金融3、国税4、外汇管理5、国家安全(注:还应包括海事、粮食储备管理);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主要有:1、工商2、质监3、烟草4、国土资源5、地税6、公安7、监察8、食品药品监督(注:国土资源、审计、统计、林业、国税、地税、工商、公安、交通(包括公路、港航、交管、运管以及地方海事部门),这些行政机关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都是本系统上级机关制发,只需向同级政府备案。邮政的也是如此,不过现在已不被视为执法机关。)很明显,国税局属于中央一级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而非钟鸣先生所说的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现实中不可能发现”对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使市国税局不服而以《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提出申诉,致使该复议决定无效撤回“这样荒唐的事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并没有扩大政府的公权力。理由在于:此条规定,体现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制约的要求,有利于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要求,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有利于推动地方的行政复议工作。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评柏拉图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评格老秀斯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钟鸣,《行政法学新发展??浅谈《行政复议条例》的先进性与缺陷》,原载法律图书馆网站
2、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第一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国内投资者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5〕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国内投资者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国内投资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表彰奖励国内投资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鼓励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投资者,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投资者是指来我区投资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外的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和法人。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事业的国内投资者,均有资格获得本奖项。
第三条 对国内投资者的奖励,本着注重实绩、兼顾其他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本奖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奖项名称为“投资突出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向获奖者颁发。
第五条 获奖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广泛宣传。
第六条 本奖项重点奖励已完工并投入运营的下列项目投资者:
(一)投资兴办生态、水利、公路、铁路、民航、通讯、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设施者;
(二)投资兴办能源、冶金、化工、机械、农畜产品加工以及稀土深加工、生物工程、医药等优势特色产业项目者;
(三)投资兴办大型商贸、物流、旅游、金融等服务业以及高科技、信息化产业项目者; (四)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服务类项目者;
(五)兼并、重组区内企事业单位,使原单位经济或社会效益大幅度提高者。
第七条 获得本奖项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规模较大;
(二)纳税额较高;
(三)促进当地就业和再就业;
(四)企业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依法纳税,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未发生过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没有违法行为和社会不良反映;
(五)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较好。
第八条 本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同一盟市的同一项目、同一投资者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荣获本奖项的投资者可享受以下待遇之一:
(一)评选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时优先考虑;
(二)可列席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每个评选年度的10月初,根据促进招商引资的实际需要和当年区外投资的情况,对该年度的奖励名额、奖励重点、奖励条件等有关事宜提出建议,并印发各盟市执行。
第十二条 各盟市招商引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获奖项目和候选人推荐工作,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于每个评选年度10月底前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各盟市的候选项目集中后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每个评选年度12月中下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经盟市推荐和公众参评产生的候选者提出初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表彰奖励大会,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授予荣誉称号;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评选“投资突出贡献奖”及奖励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一期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一期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一期搬迁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
受损房屋一期搬迁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沉陷区受损房屋搬迁安置行为,维护受损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政策、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国有统配煤矿(系指七煤集团新兴矿、新建矿、东风矿、新立矿、桃山矿、铁东矿、富强矿、龙湖矿八个煤矿) 于2003年7月1日之前采煤沉陷致使房屋受损程度达到C、D级,并且是一个宅基地上的一个独立主体并已成为危房的居住房屋。
第三条 搬迁安置仅限于居住主体房屋。主体房屋以外的附属物及树木、青苗等不予补偿。
第四条 等级鉴定依据
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原国家煤炭部《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第五条 搬迁安置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只有受损房屋产权人提出自愿申请后,方予搬迁安置。
(二)多方出资原则。搬迁安置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市政府、七煤集团、房屋产权人共同承担。
(三)一次性治理原则。只对2003年7月1日之前因采煤沉陷造成的C、D级受损房屋进行搬迁安置,此后出现的房屋破损,按照“谁开采,谁治理”原则,由煤炭生产企业自行治理。
(四)公开、公正原则。搬迁安置实行“四公布”,即公布等级鉴定标准;公布居民搬迁名单及安置顺序;公布预分配楼房的格局;公布分配结果。搬迁安置工作由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七台河市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办公室(简称市沉陷办)是沉陷区综合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搬迁安置的计划制定和监督管理;区级政府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办公室(简称区沉陷办)是搬迁安置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章 搬迁安置方式

第七条 确因采煤沉陷造成房屋倒塌,有明显建筑标志或建筑痕迹,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予以搬迁安置。
第八条 公有产权住宅,须经原产权单位进行房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方予搬迁安置。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领取过房屋塌陷维修费的,扣除塌陷维修费后,给予搬迁安置。
第十条 不予搬迁安置的房屋
(一) 房屋产权人2000年以前领取过塌陷补偿费的。
(二) 房屋产权人无法提供房屋倒塌原因证明的。
(三)只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已倒塌,无明显建筑标志或建筑痕迹的。
(四)房屋已倒塌,有明显建筑标志或建筑痕迹,但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
第十一条 一期搬迁安置对象以外的其它C、D级受损房屋,列为二、三期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楼房的分配顺序由被安置人抽签决定。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或身患残疾行动不便的,可照顾低楼层。
第十三条 安置楼房面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 受损房屋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享受45平方米;受损房屋面积50—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享受50平方米;受损房屋面积6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的,享受55平方米;受损房屋面积70—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的,享受60平方米;受损房屋面积80—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享受65平方米;受损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享受70平方米。
(二)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照载明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房照载明面积小于实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建筑面积与房照面积的差额部分比照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计算。
(三)楼房安置面积以现有或在建楼房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最大建筑面积7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安置楼房价格
(一)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每平方米150元。
(二)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每平方米220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所有权证”指由市房产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照》,其余均为“无合法所有权证”。

第三章 搬迁安置程序

第十六条 要求搬迁安置的,产权人应当向所在社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受损房屋照片。
第十七条 社区收取申请材料后整理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区沉陷办初审并组织鉴定。市沉陷办对初审和鉴定结果与原始档案核对,并对需搬迁安置的房屋进行抽查,无误后审批。
第十八条 批准搬迁安置后,区沉陷办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协议签订后,市直相关部门与区沉陷办组成联合安置组,组织抽签、选房、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条 楼房安置情况公布后没有异议的,被安置户交纳房款及小区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后,即可入户。

第四章 搬迁安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损房屋产权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应自行搬迁。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视为自动放弃搬迁安置权力,搬迁安置协议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办完入户手续15天内,自行拆除、处理主体房屋以外的附属物及树木、青苗等;原受损房屋交由区沉陷办拆除。房屋未拆除的不予办理安置楼房的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安置后楼房的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 受损房屋拆除后,原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二十五条 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产处收回注销,销毁产籍档案;土地使用权证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注销,销毁产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搬迁区域内受损房屋产权人对等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危房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沉陷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