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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注销工商登记不影响工伤认定/张玉英

时间:2024-07-21 18:5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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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注销工商登记不影响工伤认定
——王某某诉山东省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要点提示】

  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时,个体工商户依法存在,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业主申请将其予以注销,在此情形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仍应依法作出雇工受伤性质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即该注销行为不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注销前雇工受伤性质的认定。

  【案情】

  原告王某某,系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业主。

  被告山东省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李某,系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雇员。

  2010年3月29日,第三人李某向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其受伤情况作工伤认定。被告受理后,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广人社工认字(2011)第04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李某于2008年2月份到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工作,2009年11月6日7时左右,李某在工作中,单位车罐发生爆炸事故,致使正在工作的李某受伤,李某随即被送到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救治,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骨盆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李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成立的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已于2010年8月18日注销,其不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然而被告却作出了广人社工认字(2011)第04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第三人李某系原告王某某经营的原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的职工,劳动关系明确,其受伤经过事实清楚,有李某本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的自述、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为证。李某于2009年11月6日受伤时,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合法存在,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对该加工户的注销行为不能影响被告对李某的工伤认定。我局认定李某的受伤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李某述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审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第三人李某是原告王某某经营的原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的雇工。2009年11月6日7时左右,李某在工作中,因单位车罐发生爆炸,致使正在工作的李某受伤。李某随即被送到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救治,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骨盆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0年5月18日被告受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李某与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被告于2010年6月18日中止了该工伤认定。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于2010年8月18日注销。2011年2月28日被告恢复了工伤认定,并于同年3月24日作出广人社工认字(2011)第04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原告王某某经营的原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已由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李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原告虽于2010年8月18日将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予以注销,但李某于2009年11月6日受伤时该加工户是存在的,该注销行为不能影响被告对注销前李某受伤性质的认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广人社工认字(2011)第04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广人社工认字(2011)第04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评析】

  一、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中以字号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本案原告应为个体工商户业主王某某而非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

  二、工伤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所患职业病及其他特殊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其性质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给予确定和认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实际确认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工伤事实的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所患职业病或所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形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不再仅仅属于客观事实,而是属于工伤法律事实。二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确认,确认是否属于工伤,同时也就确定相对人是否属于工伤人员,赋予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因此,工伤认定行为不是处分行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直接创设或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不同,工伤认定只是对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客观事实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甄别和判断,并不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情形,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是维护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时,个体工商户依法存在,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业主申请将其予以注销,在此情形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仍应依法作出雇工受伤性质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即该注销行为不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注销前雇工受伤性质的认定。本案原告虽于2010年8月18日将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某某加工户予以注销,但李某于2009年11月6日受伤时该加工户是存在的,该注销行为不能影响被告对注销前李某受伤性质的认定。因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烟台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考核办法

为确保“阳光政务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阳光政务工程的试行意见》(烟政发[2004]9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的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1.组织领导(10分)。成立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3分);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阳光政务工作(2分);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阳光政务工程实施意见(3分);采取多种形式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2分)。
2.工作进展及职能分工(10分)。总体组织协调到位,监督检查保障有力,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新闻宣传报道及时、力度大(每项各2.5分)。
3.阳光政务工程内容(30分)。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公共服务功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每项各5分)。
4.阳光政务工程形式(30分)。建立“中国烟台”政府门户网站分网站(5分);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5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与市民直接对话制度(4分);推行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涉及重要经济社会决策的事项实行公示,涉及物价、收费、市政、城管、环保、治安等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实行听证(4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阳光政务(3分);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企业和市民代表座谈会,通报阳光政务有关情况(3分);印制《阳光政务指南》或政府公报(3分);其他行之有效的形式(3分)。
5.阳光政务工程时限(10分)。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第一年重点突破,第二年基本到位,第三年规范完善(4分);责任部门按照计划完成工作任务(3分);其他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3分)。
6.监督保障机制(10分)。实施重要工作向人大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定期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每项各1分);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民主评议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制度(每项各1分);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阳光政务工作材料和情况(2分)。
(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1.组织领导(20分)。成立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3分);落实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和联系电话(3分);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阳光政务工作(2分);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阳光政务工作实施方案(6分);纳入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2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系统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每年至少组织2次检查(4分)。
2.阳光政务工程内容(30分)。全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任务分工表中所列的当年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目标(20分);政务公开所涉及的对内、对外应公开的内容(10分)。
3.阳光政务工程形式(30分)。建立“中国烟台”政府门户网站分网站(5分);设立部门新闻发言人(5分);设立固定醒目的阳光政务公开栏(5分);定期召开老干部、老党员、服务对象座谈会,及时通报政务情况(4分);制作《阳光政务指南》或便民服务卡(4分);设立专线咨询电话或咨询服务台,采用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或声讯电话四项有一项的(4分);实行社会听证会制度(3分)。
4.阳光政务工程时限(10分)。全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任务分工表中所列的完成时限(6分);其他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4分)。
5.监督保障机制(10分)。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每项2分);建立《阳光政务工作登记簿》,设有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每项1分);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阳光政务工作材料和情况(2分)。
三、考核方式、加减分事项及标准
考核按年度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记分标准为: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达不到标准的扣基本分,符合加减分条件的相应加减分。
(一)定期检查。
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对阳光政务工程阶段性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调度、督查和考评,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督促整改。每季度的检查情况,纳入年终综合考核之中。
(二)舆论监督。
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编发简报、督查通报、新闻宣传等形式,不定期总结典型、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三)综合考核。
每年11月10日前,被考核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试行意见》的要求和《考核办法》的标准,先行自查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1月20日后,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明察暗访、现场观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结合阶段检查和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考核材料,向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写出综合报告。
(四)加减分事项及标准。
1.加分事项及标准:“阳光政务工程”任务分工表中所列的当年有具体任务目标的,按照要求每按时完成一项任务加6分;提前完成任务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加4分。
2.减分事项及标准:没有完成“阳光政务工程”任务分工表中所列当年任务目标的,每少一项减10分。因落实“阳光政务工程”不力,出现下列情况的分别减分: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引起群众上访造成影响被查处的,每起扣6分;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追究责任的每起扣6分。
3.全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任务分工表中没有具体任务的单位不加分、不减分。
四、考核奖惩
将实施阳光政务工程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部门评先树优、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推进阳光政务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阳光政务工程考核结果,将通过一定形式公布。
本办法由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六月十一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7〕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
(一)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二)由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举办,已经列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第四条审核确定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应当满足学校基本教学与实习实训的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六条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
市、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本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核确定的机构编制,是中等职业学校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内设机构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在校学生3000人以下的,内设5—6个机构;
(二)在校学生3001—5000人的,内设6—7个机构;
(三)在校学生5001—8000人的,内设7—8个机构;
(四)在校学生8001以上的,内设机构不超过9个。
中等职业学校的工会和党团组织按有关法律和章程设立。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的人员编制(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包括管理人员编制、教学人员编制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其编制总额按照学校类别、办学规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数比例,适用超额累进的办法,经综合测算后核定。

第十条管理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行政管理、党务工作的人员和工勤人员,其编制数不得超过学校人员编制总额的15%。党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按2.5:6.5:1的比例配备。

第十一条教学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专职从事教学和实习实训工作的人员,其编制数不得低于学校人员编制总额的75%。

第十二条教学辅助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实验实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电子信息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人员,其编制数不得超过学校人员编制总额的10%。

第十三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审核确定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时,应当在学校人员编制总额中核定不超过编制总额的5%,预留作为浮动编制,专门用于配备教学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在校学生数的变化、在职教师进修培训以及引进优秀教师等需要,可以在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浮动编制。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的校领导职数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一)在校学生3000以下的,配备3—4名;
(二)在校学生3001—5000人的,配备4—5名;
(三)在校学生5001—8000人的,配备5—6名;
(四)在校学生8001人以上,配备6—7名。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申请核定机构编制,由其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机构编制申请书;
(二)学校设立批准文件;
(三)办学规模及在校学生数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核定机构编制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在校学生数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校领导职数。
情况复杂的,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办学体制、办学规模、布局调整等情况,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适时予以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撤销、合并或者办学规模变动需要调整机构编制的,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调整机构编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并重新核定或者核销。

第十八条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超限额设立内设机构,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或者超编制进人。
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预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限额设置内设机构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校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
(三)超编制进人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浮动编制的;
(五)在申请机构编制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或者校领导职数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中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已经列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独立设置的成人中专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
学生数 理工农医类 综合类 文科类 艺体类
3000人以下的部分 1:14.5 1:15.5 1:17 1:8-10
超过3001人——5000人的部分 1:17.5 1:18.5 1:20
超过5001人——8000人的部分 1:20.5 1:21.5 1:23
超过8001人的部分 每增加1000人,教职工与学生比上调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