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甘肃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和甘肃省志第二轮编纂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2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甘肃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和甘肃省志第二轮编纂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制定的《甘肃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和《〈甘肃省志〉第二轮编纂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
(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和2001年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关于续修志书的要求,特制定甘肃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第二轮修志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真实地反映时限内本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准确记述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行各业发生的深刻变化和取得的巨大成就,服务现实,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工程。
编纂新方志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由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史志部门负责实施。
二、编修任务
全省第二轮修志总的任务是:编修省、市、县三级志书;编写出版年鉴及地情资料丛书;建设地情资料信息库和信息网络。
(一)续修92部。包括甘肃省志1部;市(州、地)、县(市、区)志91部。其中,首轮志书下限在1995年以前的85部,从2003年开始续修。下限在1995年以后、2000年以前的6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待间隔时间达到10年后开始续修。下限在2000年后的4部(漳县志、陇南地区志、平凉地区志、武威地区志),暂不续修。
凡续修志书,均需制定编纂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新修5部。其中首轮修志未作安排的3部:西峰市志、合作市志、金川区志;首轮修志作了安排但未启动的2部:定西地区志、酒泉地区志。
(三)编辑年鉴。年鉴是修志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州、地)、县(市、区)要在2004年启动该项工作,并转入正常化。
三、组织领导
第二轮修志工作继续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体制,要贯彻落实“一纳入、五到位”的修志方针,把修志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日常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特别是职称)到位,条件到位。
省志续修由省地方史志编委会统筹,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部门组建专门班子撰写。
各市(州、地)、县(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实行编委会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
省、市、县三级地方史志办公室是政府主管修志工作的常设机构,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专业队伍,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修志工作。
第二轮修志的审批程序是:省志和各市(州、地)志书由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批,县(市、区)志书由市(州、地)党委、政府审批。市(州、地)年鉴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指导并参与审定,县(市、区)年鉴由市(州、地)地方志办公室指导并参与审定。
政府行为范围内的各级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的编写,由各级地方志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编写规划要登记备案,编写过程要接受业务指导,出版后要报送样书。
四、编纂体例
新修志书和续志都要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高度统一,使现代手段和新型载体相结合。
志书篇目设置要在横列门类、纵述史实的前提下,突破旧框架,有所创新。要压缩文字篇幅,增加图、表资料,述、记、志、传、图、表、录均可使用。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大编体、小编体、章节体和条目体。
其他有关编纂体例原则,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指组发〔1998〕01号)执行。
五、质量要求
志书编纂必须政治观点鲜明,资料丰富,内容翔实可靠,体例完备,结构合理,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及民族特色。行文要准确、规范,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要树立精品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出版物的标准印刷、装帧。
(一)要认真、全面收集和考证资料,做好撰写和总纂工作。
(二)实行岗位培训制度。志书编写人员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要认真做好志稿评议工作。第二轮修志要继续坚持评议制度,所有志稿在终审前要组织领导、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进行评议。
(四)严格执行三级审定制度。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地方志书审定出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1989〕4号)精神,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志书都要严格进行初审、复审和终审。凡未按规定审批的志书,以及审稿程序不完善的志书,一律不得出版。各级志书可同时出版电子版。
六、经费保障
各级志书的编纂经费要按照设立专项、确定基数、按工作进度逐年安排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供给。
七、时限、篇幅、规格、断限
(一)时限。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从2003年开始逐年展开,至2010年全部完成。各级新修志书编纂周期不得超过5年,续修志书不得超过3年。
(二)篇幅。新修志书中,市(州、地)志不超过300万字,县(市、区)志不超过100万字。续修志书,省志2000万字,市(州、地)志100万字,县(市、区)志50万字。
(三)规格。三级志书均为精装大16开本。
(四)断限时间。续修志书92部,其中上届志书断限:
1979年底1部:《华池县志》。
1980年底1部:《正宁县志》。
1985年底30部:《甘肃省志》、《嘉峪关市志》、《临夏州志》、《临夏市志》、《临夏县志》、《和政县志》、《东乡县志》、《康乐县志》、《永靖县志》、《庆阳地区志》、《庆阳县志》、《镇原县志》、《宁县志》、《环县志》、《合水县志》、《定西县志》、《通渭县志》、《陇西县志》、《岷县志》、《临洮县志》、《平凉市志》、《灵台县志》、《静宁县志》、《肃北县志》、《安西县志》、《民勤县志》、《两当县志》、《康县志》、《成县志》、《宕昌县志》。
1986年底2部:《广河县志》、《靖远县志》。
1987年底3部:《玉门市志》、《华亭县志》、《泾川县志》。
1988年底6部:《积石山县志》、《文县志》、《阿克塞县志》、《山丹县志》、《天祝县志》、《高台县志》。
1989年底9部:《酒泉市志》、《敦煌市志》、《秦安县志》、《武山县志》、《甘谷县志》、《张家川县志》、《武威市志》、《金塔县志》、《会宁县志》。
1990年底33部:《兰州市志》、《城关区志》、《七里河区志》、《西固区志》、《安宁区志》、《榆中县志》、《皋兰县志》、《永登县志》、《天水市志》、《秦城区志》、《北道区志》、《清水县志》、《甘南州志》、《卓尼县志》、《舟曲县志》、《玛曲县志》、《夏河县志》、《迭部县志》、《临潭县志》、《白银市志》、《景泰县志》、《张掖市志》、《民乐县志》、《临泽县志》、《武都县志》、《徽县志》、《礼县志》、《古浪县志》、《永昌县志》、《渭源县志》、《庄浪县志》、《崇信县志》、《肃南县志》。
1991年底1部:《金昌市志》。
1995年底6部:《张掖地区志》、《白银区志》、《平川区志》、《西和县志》、《红古区志》、《碌曲县志》。
断限在2000年后不续修的有4部。2000年底2部:《陇南地区志》、《漳县志》。2002年2部:《武威地区志》、《平凉市志》。
《甘肃省志》第二轮编纂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地方志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要求,按照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的部署和《甘肃省第二轮修志规划》的安排,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客观、真实、全面、系统地记述甘肃省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变化、巨大成就及经验教训,做到可读、可信、可鉴。
2坚持质量标准,树立精品意识,提高学术品位,突出时代与地方特色,达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统一。
3勇于探索,改革创新,工作要有新思路,方法要有新突破,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编纂周期。
4经世致用,服务当代,发挥志书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
二、体例通则
1.志名:甘肃省志。各分志在甘肃省志后加间隔号,接冠分志名,括号注年限。
2.断限:上迄1986年,下止2007年。
3.架构:各分志设篇、章、节、目四个层次。篇下设章,章下设节,节下以条目形式展开。以时为序,直陈其事。
总述、大事记、各专业、行业归类和人物、附录为独立分志。
4.体裁: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文为主,不设题词。
5.版式:沿用前志开本和版式。各分志以篇统编序号,篇内各章依次排序;章内各节依次排序。注释采用脚注。
三、行文规范
1.采用记述性语体文,行文准确、简明、朴实、流畅,寓观点于记事之中。
2.篇、章、节、目以事标题,简明规范,准确涵盖记述内容。
3.记述一律采用第三人称。人物直书姓名,除引文外不加任何称呼;必要时在姓名之前冠以职务、职称。
4.第一次出现的各种名称,一律用全称。必需的可注明通行的简称。
5.所用地图以测绘部门公开的资料为准,并注明资料来源及有关情况。引用数据以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计量单位以1985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准。公式中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际通用符号。表示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习惯用语、成语等专用名词中的数字用汉字。百分比用阿拉伯数字,几分之几用汉字。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
6.引文以公开发行的版本为准,并注明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卷号、页码。引用文件须应注明标题、发文单位、年号、文号一般不转引引文。
7.记述范围以记述时限内甘肃行政区划为界,以省级和全省的综合情况及重大事件、事物和人物为主要记述对象。
8.人物志分传、简介、表录三个层次。传须遵守“生不立传”通则,主要记述传主生平及在甘肃活动的事迹。不区分类别,以生年为序排列。其它各分志均不设人物篇或章,以事系人。
四、质量标准
1.观点正确。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符合保密、涉外和民族宗教等政策规定。
2.资料翔实。资料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内容全面、系统,详略适宜,相关的部分内容可以合理交叉,但不能重复。杜绝夸张溢美。
3.体例规范。按照学科和社会分工归类,层次清晰,排列有序,横不缺主项,纵不断主线。
4.文辞严谨。文风朴实,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标点、数字、计量、注释、引文、纪年、称谓等符合标准。
5.核校准确。校对志稿严格认真,纠正失误,消灭差错,成书符合出版标准。
五、评议审定
省志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定制度。各承编单位完成初稿后,由承编单位组织领导、专家、知情人和有关修志人员会议评稿,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再经修改后由承编单位初审,并由主要领导审查、签署后正式报呈复审。报呈复审的志稿必须符合“齐、清、定”的要求。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复审通过后,报呈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终审。
总述、大事记、人物、附录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初审,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复审,省委、省政府终审。
六、经费保障
第二轮省志的编纂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工作进度逐年安排,确保修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组织领导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分级负责体制。落实“一纳入、五到位”,即把修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的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为圆满完成修志任务提供可靠的保障。
2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总体协调,决定重大事项,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请示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3.省志编纂工作实行主编负责制。省志主编、副主编对全志负责,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志编纂处具体组织实施。
4.各分志承编单位要成立修志领导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组建以专职人员为主、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的编写班子。
5.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要加强对修志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人员的培训。各分志编写人员均需参加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凡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八、版权归属
《甘肃省志》版权属甘肃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所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各地完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落实患者救治与管理任务,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6日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
一、考评目的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各地认真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加快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推动政策制订与出台,切实掌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落实患者救治、管理、服务措施与任务。全面掌握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与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考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评,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并重,专科机构与基层机构并重,患者救治与管理并重,工作覆盖面与工作质量并重等原则。
三、考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
(三)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六)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四、考评内容
(一)行政管理。包括体系建设、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与使用、督导与考核等方面的情况。
(二)业务管理。
1.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包括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精神卫生服务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与使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情况。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包括组织管理、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
(三)工作效果考评。包括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覆盖率、患者检出率、检出患者管理率、患者规范管理率、病情稳定率、轻度滋事率、肇事肇祸率、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等。其中,患者检出率、检出患者管理率、患者规范管理率和病情稳定率的考核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数据为准。
五、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精防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考评标准中“业务管理-精防机构”适用于省、市两级精防机构,县级精防机构参照执行。
六、考评方法
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询问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卫生部在对相关省(区、市)进行考评时,随机抽取2-3个地市,每个地市内随机抽取1-2个县区进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考核,同类机构分数取平均值。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应当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相衔接,避免重复考核。
七、组织实施
(一)省级考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市(地、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进行考核,每年接受考评的市(地、州)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不应低于辖区内市(地、州)总数的1/3。考评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每年2月28日前,应将上一年度考评情况书面报送卫生部疾控局。考评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并作为各级综治委对下一级党委、政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市(地、州)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二)国家级考评。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考核。每年考评的省(区、市)数量不低于5个。在对相关省(区、市)进行考评时,将随机抽取部分市(地、州)及相关机构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将通过相关简报予以公布,对于工作进展慢、考评结果差的省(区、市),将予以通报,相关结果将报中央综治办作为对各省(区、市)党委、政府社会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考评工作。
附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评标准
附件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一适用于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标准二适用于省、市两级精防机构。县级参照执行。对于同一辖区接受考核的同类机构,分数取平均值,各部分得分累加即为本地区总得分。
一、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30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类别
项目
1.体系建设
(90分)
1.体系建设
(90分)
1.1建立领导及部门协调机制
20
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
查阅原始文件,了解人员构成情况。
未成立或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20分。
1.2防治网络建设
1.2防治网络建设
20
辖区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即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
了解机构简要情况(包括机构名称、编制数、床位数等)。
(1)无机构,扣20分;
(2)有机构但无简要情况介绍,酌情扣3-5分。
20
设立本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防机构),明确机构职责,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承担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工作,为机构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查阅原始文件,明确机构职责、编制等。
(1)未成立机构,扣20分;
(2)已成立机构,但:
未能提供完整原始文件,扣5分,
职责不明确,扣5分,
无专职人员,扣5分。
1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组建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队伍。
查阅工作方案等原始文件,了解工作队伍组建及职责分工等。
(1)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10分;
(2)有原始文件,但:
工作职责不明确,酌情扣1-3分,
未组建队伍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5分。
1.3信息系统
20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现场演示信息系统。
未建立(或使用),扣20分。
2.组织管理(100分)
2.组织管理(100分)
2.1管理制度
10
下发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查看原始文件。
(1)工作制度未制定,扣5分;
(2)工作流程未制定,扣5分。
2.2计划总结
10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查看原始文件。
(1)未能提供工作计划,扣5分;
(2)未能提供工作总结,扣5分。
2.3工作会议
20
年内组织召开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部门协调会议至少1次;组织召开精神卫生工作部署会至少1次。
查看相关会议档案:会议通知、日程安排、人员签到簿、影像资料等。
(1)未按要求召开部门协调会扣10分,召开会议但会议资料不全酌情扣2-5分;
(2)未按要求召开工作部署会扣10分,召开会议但会议资料不全酌情扣2-5分。
2.4工作培训
30
组织开展专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2次。
查看培训档案资料:培训通知、培训资料、日程安排、人员签到簿、影像资料、培训效果评估资料等。
未按要求开展人员培训,少一次扣15分;开展过培训但资料不全,酌情扣2-8分。
2.5人员配置
10
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辖区内精防人员配置要求。
查看原始文件。
未制定或未能提供本级配置的人员名单,扣10分。
2.6机构建设
10
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建设要求。
查看原始文件。
未提出要求或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10分。
2.7防治网络
10
制定本级精神卫生工作流程。
查看原始文件。
未制定或未能提供工作流程图,扣10分。
3.经费管理与使用
(70分)
3.1管理制度
10
制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与资金分配方案。
查看原始文件
(1)未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扣5分;
(2)未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扣5分。
3.2经费保障
40
每年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或专项经费。
查看相关财务账簿。
(1)未安排,扣40分
(2)已安排但未能及时到位,扣10分
(3)有经费但未满足工作需要,酌情扣5-10分。
3.3经费使用
20
按照拨付方要求及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抽查5笔支出情况。
发现1笔未合理使用扣5分,扣完为止。
4.督导与考核(40分)
4.1督导情况
20
制定本级督导计划,年内组织本级督导2次,完成分析评估及总结。
查看原始文件。
(1)未制定督导计划,扣10分;
(2)未能按计划督导,缺1次扣10分;
(3)督导资料不全,酌情扣1-3分。
4.2考核情况
20
制定本级考核方案或计划,年内组织实施。
查看考核资料。
(1)未制定考核方案或计划,扣5分;
(2)未能按计划组织考核,扣15分;
(3)组织考核但资料不全,酌情扣1-3分。
二、业务管理-精防机构(30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1.1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60分)
20
组建本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家指导组。人员包括精神医学、公共卫生等领域专业人员。
查看原始文件,了解人员构成情况。
(1)未成立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20分;
(2)人员构成不符合要求,酌情扣3-5分。
20
组建本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组。
查看原始文件。
未成立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20分。
20
组建本级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组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
人员构成要求: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为精神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查看原始文件,了解人员构成情况。
(1)未成立应急医疗处置组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10分;
(2)未制订应急处置预案,扣5分;
(3)人员构成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3分。
1.2精神卫生服务组织管理
(150分)
1.2精神卫生服务组织管理
(150分)
30
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总结,起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方案等文件。
查看原始文件。
(1)未提供工作规划起草材料,扣10分;
(2)未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扣10分;
(3)未制定工作要求、实施方案,扣10分。
30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开展精神卫生健康促进工作。
要求提供原始文件、宣传材料、参与人数、影像资料等。
(1)未按要求开展宣传活动,扣30分;
(2)未能提供完整工作记录,酌情扣2-10分。
40
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设数据质控员和业务管理员负责系统数据资料的质控与管理,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现场察看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要求提供人员名单。
(1)不能正常运行,扣10分;
(2)在档患者未全部录入信息系统管理,酌情扣3-10分;
(3)未指定系统业务管理员,扣5分,
未指定数据质控员,扣5分。
40
承担本级精神卫生服务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上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数据。
查看相关工作报表。
(1)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报表统计上报,扣20分;
(2)报表内容不完整,酌情扣2-5分;
(3)数据不准确,酌情扣2-5分。
10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制定转诊流程。
查看原始资料。
未提供转诊制度或转诊流程相关材料,扣10分。
1.3经费管理与使用
(30分)
30
制定本部门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方案,合理使用精神卫生工作经费。
查看原始文件或相关财务账簿,抽查5笔支出情况。
(1)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方案,扣10分;
(2)出现1笔未合理支出与使用,扣5分;
未按期使用完毕,扣3分;
不能提供使用明细,扣10分。
1.4人员培训
(40分)
40
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培训班。
查看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材料、日程安排、人员签到簿、影像资料等。
(1)未按要求组织扣40分;
(2)组织培训,但资料不全,酌情扣2-10分。
1.5技术指导
(20分)
20
承担本级精神卫生工作技术指导、评估、质量控制。
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包括:通知、总结等。
(1)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20分;
(2)无工作记录或工作记录不全,酌情扣2-10分。
三、业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1.1组织管理
(100分)
20
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
查看原始文件或材料。
未制订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扣20分。
30
配备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相关培训的专/兼职人员。
查看文件与现场提问。
(1)未配备专兼职人员,扣30分;
(2)配备人员但未接受过专业培训,扣15分。
30
定期与街道(乡镇)、派出所、居(村)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互通患者信息,协商管理事宜。
提供相关工作记录。
未能提供相关工作记录,扣30分。
20
组织开展本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活动(至少2次/年)。
提供相关工作资料。
(1)未组织,每少一次扣10分;
(2)组织过但工作记录不全,酌情扣2-5分。
1.2患者信息管理(50分)
50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及相关信息表。
按照要求填写纸质档案,无缺项、错项。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患者信息准确、完整。
随机抽查5例患者,
现场或电话询问患者,进行核实。
(1)未建立患者健康档案,每缺一例扣5分;
(2)所建档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3分;
(3)患者信息未录入信息系统,每缺一例扣5分;
(4)访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酌情扣1-5分;
(5)拒访患者无相关人员签字或记录说明,扣3分。
1.3随访评估(30分)
30
危险性评估。
随机抽取5例患者,查看危险性评估结果。
(1)未按要求开展危险性评估,每例扣5分;
(2)评估结果不准确,酌情扣1-3分。
1.4分类干预(80分)
1.4分类干预(80分)
60
按照要求分别对病情稳定、基本稳定、不稳定患者进行随访管理,随访频次符合要求,有关处置措施得当。随访表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缺项、错项。
随机抽取5例患者,查看相关材料。
(1)未按要求进行随访,每缺一次扣10分;
(2)随访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酌情扣2-5分;
(3)患者随访信息未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每缺一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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