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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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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07〕15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市长
二○○八年四月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
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8号)要求,市政府对2006年底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下列18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或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因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
市政告〔1988〕1号
1988年3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1988〕11号
1988年1月22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3
批转市人事局、农业局《关于在乡一级配备国家农技干部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1984〕53号
1984年5月4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4
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1985〕2号
1985年1月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项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市政〔1986〕89号
1986年10月8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
宁波市劳务市场暂行办法
市政〔1987〕19号
1987年4月21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7
宁波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1987〕23号
1987年5月13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进站上车、上船、上机的通告
市政〔1988〕11号
1988年1月24 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9
关于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和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市政〔1988〕14号
1988年2月22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0
关于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市政〔1988〕17号
1988年2月24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1
宁波市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细则
市政〔1988〕21号
1988年3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12
转发市人事局《宁波市选拔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1988〕37号
1988年4月16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13
关于开放人才市场、对人才交流实行社会化调节的意见(试行)
市政〔1988〕46号
1988年3月6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4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1988〕57号
1988年8月26日
制定依据变化,已不适用

15
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聘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政〔1988〕62号
1988年7月17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6
宁波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市政〔1988〕65号
1988年8月1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7
宁波市城市自来水用户管理办法
甬政发〔1990〕167号
1990年10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18
宁波市宗教团体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甬政发〔1993〕3号
1993年4月1日
制定依据已废止,已不适用

1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营业垃圾管理办法》的批复
甬政发〔1993〕10号
1993年1月2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批复
甬政发〔1993〕11号
1993年1月2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1
宁波市市属外经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甬政发〔1993〕60号
1993年3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2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和承包工程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3〕110号
1993年6月1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3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和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4〕41号
1994年2月2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4
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报告的通知
甬政发〔1994〕135号
1994年11月5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25
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发〔1994〕159号
1994年7月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6
宁波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甬政发〔1994〕197号
1994年9月10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27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5〕5号
1995年3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8
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5〕7号
1995年5月1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9
宁波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甬政发〔1995〕11号
1995年6月21日
已被市政府第91号令代替

30
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1995〕74号
1995年4月11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31
宁波市1995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意见
甬政发〔1995〕134号
1995年7月11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32
关于深入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5〕146号
1995年7月15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33
城市主要道路综合管理方案
甬政发〔1995〕192号
1995年9月20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34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6〕41号
1996年2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35
关于贯彻《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6〕196号
1996年9月12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36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
甬政发〔1996〕199号
1996年9月22日
已有新文件代替

37
关于做好1996年进藏兵征集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6〕238号
1996年10月28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38
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6〕257号
1996年11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39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通知
甬政发〔1997〕69号
1997年4月8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40
关于印发促进房产消费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82号
1997年4月2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1
关于印发《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7〕91号
1997年4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2
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7〕98号
1997年5月14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3
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117号
1997年9月9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44
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7〕143号
1997年8月8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5
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187号
1997年9月29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6
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1997〕244号
1997年12月18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7
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55号
1998年3月24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8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甬政发〔1998〕106号
1998年9月1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9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及加强下岗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6号
1998年8月15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50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7号
1998年8月15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51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8号
1998年8月15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52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173号
1998年9月1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3
关于积极推行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1998〕184号
1998年9月25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4
关于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
甬政发〔1998〕199号
1998年10月1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5
关于同意《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批复
甬政发〔1998〕231号
1998年10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6
关于调整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256号
1998年12月2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7
关于同意修订《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
甬政发〔1999〕106号
1999年6月29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8
印发《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9〕107号
1999年6月2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9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甬政发〔1999〕148号
1999年6月15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60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9〕185号
1999年9月8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61
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直系亲属指称范围的批复
甬政发〔1999〕200号
1999年9月29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2
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
甬政发〔2000〕220号
2000年10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3
宁波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甬政发〔2000〕249号
2000年11月14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4
关于贯彻《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1〕44号
2001年4月8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5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甬政发〔2001〕60号
2001年4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6
关于在公共客运交通推广燃气汽车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1〕125号
2001年9月3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7
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
甬政发〔2001〕153号
2001年11月26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8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1〕154号
2001年11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代替

69
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1〕172号
2001年12月24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0
关于杭州湾大桥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
甬政发〔2002〕11号
2002年1月29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71
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2〕26号
2002年4月1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2
关于象山港张网等作业休渔的通告
甬政发〔2002〕27号
2002年4月1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3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发〔2002〕46号
2002年5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4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2〕52号
2002年6月6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75
关于促进中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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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8〕4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和吉林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定字[1998]第02号)精神,为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收取困难,保障离退休职工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一项较大改革。将施工企业单独向建设单位计取劳保费。改为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险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第四条 凡在长春市境内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房产维修工程,不分资金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后,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施工企业,不予拨付劳动保险费用。



第二章 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第六条 成立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领导、建委、计委、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社会保险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保办)。

第七条 市管委会的职能:负责劳保费计取标准的审定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对劳保费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运用工程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行政手段以确保劳保费的收取,负责对劳保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第八条 劳保办主要职能:负责劳保费计取标准的测算工作;负责劳保费的管理工作及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收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劳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劳保费的收取和拨付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九条 市劳保办按劳动保险费用计取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动保险费用。施工企业不再计取《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费用。

第十条 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劳保费采取先预收的办法;对于投资大、工期长的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分期收取,待工程结算时,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劳保办缴纳劳动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不按时足额缴纳劳保费,市规划局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市建委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劳保费用实行统一管理后,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劳保费不列入标底。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第四章 劳动保险费用的拨付



第十四条 凡在长春市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房产维修工程施工的国营(四级以上)和集体(三级以上)施工企业(含有进长批准手续的外埠施工企业)均为劳动保险费用拨付对象。

第十五条 被纳入拨付对象的施工企业,其离退休人员的劳保工资及补贴由劳保办每月拨付;其它劳动保险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缴和企业完成产值的情况,按比例每季度拨付,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补。



第五章 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



第十六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等因素,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由管委会审批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劳保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拒交或挪用劳保费用。对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劳保费用管理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厅运字〔201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2011,以下简称《规范》)已正式发布。为切实做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当前,我国正在进入汽车社会。伴随着汽车快速进入家庭,机动车维修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关系更加密切。《规范》的发布实施,适应了国家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丰富和完善了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服务标准体系,为加快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经营不诚信等突出问题提供了基础支撑。《规范》对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节点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切实提升行业服务意识,改善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能力。要积极开展绿色维修,加速品牌建设,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推动机动车维修企业转型升级,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广泛宣传。《规范》既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基础标准,更是社会和客户衡量、评价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的主要依据。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的宣贯工作,切实加大对《规范》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范》的意义和作用,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广大汽车用户充分认识《规范》实施的必要性,了解其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引导全行业共同营造服务规范、竞争有序、客户满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环境。
三、组织专题培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围绕《规范》的实施工作,督促和引导本辖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规范》,使广大从业人员充分了解掌握《规范》的内容,确保《规范》顺利实施。为保证培训质量,部组织编写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贯教材》,并将开展统一培训。请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县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一、二类维修企业派员参加统一培训。统一培训的组织工作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承担,全国汽车维修标委会参与相关工作,具体安排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四、抓好贯彻落实。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规范》的实施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与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行业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运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阶段评估,督促企业切实严格执行标准。要引导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专项等维修业户积极发挥骨干力量,在执行《规范》中强化引领示范作用。
《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与部联络沟通。对已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活动的地区,要根据《规范》的具体要求,采取回头看、查漏洞等方式,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