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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2号)

时间:2024-07-08 04:4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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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及领区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及领区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4日)
             (一)奥方来照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以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的名义,本着发展奥地利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加强双方领事关系的愿望就奥地利共和国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萨尔茨堡市设立总领事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达成协议如下:

 一、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萨尔茨堡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萨尔茨堡州、克恩顿州、蒂罗尔州和弗拉尔贝格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和江苏省。

 三、两国外交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两国可在各自方便的时间开馆。开馆时间通过外交途径事先通知对方外交部。

 四、两国外交部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如果以复照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和贵部的复照即构成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之间的协定,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6180/21-A/94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人事部关于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开通试运行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开通试运行的通知
人事部



为加快人事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进一步提高人事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于9月30日开通试运行。网站的域名是:http://www.mop.gov.cn/。
人事部网站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公众和单位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流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军转安置等信息服务;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服务,逐步组织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的有关人事工作业务进行网上办理,并将
通过网络进行监督和管理,最终实现服务、办理、监管一体化。首批实施的将有公务员考试录用、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西部人才开发、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中央国家机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和军转干部接收与安置等进行网上办理,目前,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等业务已经实
行网上办理,其他各项业务年底前后陆续展开。
各地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没有建立网站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网站的,要搞好信息的及时更新和补充,丰富网站内容。重要信息需要在人事部网站发布的,经厅(局)领导批准后通过电子邮件报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是:RSBXXB@MOP
.GOV.CN。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级人事部门。人事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浏览、关心和监督人事部网站,对网站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把人事部网站建设好。
联系单位及电话:人事部办公厅督查信息处 84214729 84214905



200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