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7:5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责任体系和措施落实、依法行政、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查处、教育培训、奖惩激励等方面的情况。控制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等。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台账,定期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5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出对各市政府目标考核书面意见,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为40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为60分。对照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90分(不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60—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单位;
(二)年度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八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黑龙江、广西、云南、新疆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及有关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此项贷款是为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开发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属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贫困国营农场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
第三条 基本任务。贷款坚持经济开发式扶贫方针,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贫困国营农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目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棉肉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优化贷款结构,支持以当地种养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能够发挥资源优势的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变贫困农场的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充分发挥扶贫开发的整体效益,促进农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基本原则。贷款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范围。农业部确定的新疆、黑龙江、云南、内蒙古、广西等五省区138个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
第六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
(一)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
(二)开荒、收复弃耕地、低产田改造、造林、改良草场等所需的劳务、机械作业及化肥、良种等生产费用。
(三)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需的机电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四)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五)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建设以及用于农产品保鲜、运输、储藏的设备购置。
(六)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所需的设备及物资购置。
(七)其他与扶贫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需要。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列入垦区扶贫开发规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立项,立足当地资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环保等条件落实。
(二)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机构。
(三)贷款项目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0%,坚持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贷款的原则。
(四)贷款应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借款企业应参加财产保险。
(五)承贷单位必须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六)借款企业要接受银行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企业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及时计收利息。承贷单位可持经办行开具的收息证明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条 办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贫困农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上报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分行。
(二)贷款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分行根据垦区扶贫开发规划和贷款条件,对经办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由经办行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
(四)监督检查。要经常对经办行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予以信贷制裁。属于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按约收贷。贷款要按期收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收回的,可办理一次性延期。一年期以下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至5年期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没有按规定办理延期的贷款,要加收利息,同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六)总结报告。要经常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的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计划每年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专项安排并下达各分行。贷款计划安排的依据是各垦区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贫困面的大小、贫困程度、上年计划完成情况、经营效益和还贷情况,要体现按效益分配和向特困农场倾斜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管理。经办行要在垦区扶贫开发规划中择优选项,严格审查,并按项目编制贷款项目计划。各分行申请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贷款项目计划于每年年末之前上报总行。
第十三条 核算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要准确计入到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中,及时反映贷款发放的进度和执行效果。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方式。各省、自治区分行根据各垦区财政体制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在坚持贷款用途和确保贷款安全、按期收回的前提下,可采取统贷分用统还和分贷分用分还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回收的比例要与贷款计划分配挂钩,对到期不能还款的农场,要相应核减新的贷款指标;对及时还款的农场,到期收回的贷款可继续用于贫困农场的扶贫开发,并与新增的贷款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分行要建立健全贷款的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资料库,记载贫困农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贷款检查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七章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包括建设期监测、项目竣工监测和生产经营期监测。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分行要对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每年年底上报总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关于印发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地方工业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坚持公正公平、突出实绩、奖优扬先的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农业发展银行鹰潭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鹰潭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上饶银行鹰潭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鹰潭办事处,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除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外,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纵向比较考核、横向比较考核。

一、纵向比较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贷款增长率与同系统全省年贷款增长率相比较,年贷款增长率位于全省增长水平前三名的,可获得政府的奖励。(纵向考核不包括上饶银行)

二、横向比较考核。参加考核奖励条件为:年贷款增长率不低于10%。(由于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余额基数小,横向考核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

第六条 横向比较考核指标及分值:

所考核的各类贷款指标中,都不含从鹰潭市辖区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的转贴现票据,也不含国家政策性贷款。

一、服务质量情况(基本分5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分局对各单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服务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每项次扣0.2分。

二、经营管理情况(基本分5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管理信息入库率达不到90%者,此项不得分。不低于90%者,漏报、迟报的每笔扣0.1分。

(二)在人民银行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而出现影响清算情况的,此项不得分。

三、全年贷款增量(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信贷增加额。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年末贷款余额在到基数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5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5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四、全年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信贷增长幅度。当年贷款月均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者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l个百分点减1.5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五、全年增量存贷比(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存贷比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平均数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3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农发行增量存贷比达到本行上年水平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3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商业性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达不到70%的,此项不得分。

六、地方贷款变动情况(基本分50分)

在鹰潭辖区以外注册的企业都不属地方企业;国有企业中,中央直管或省属企业不属地方企业。

(一)地方贷款(基本分20分)

1.地方贷款增加额(基本分10分)

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5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地方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当年地方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贷款当年平均水平者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二)地方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基本分20分)

对于工商银行鹰潭分行、中国银行鹰潭市分行、建设银行鹰潭市分行、上饶银行鹰潭分行,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的贷款;对于涉农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鹰潭市分行、农业银行鹰潭市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鹰潭办事处,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

1.贷款增加额(基本分10分)

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工业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达到基数得基本分,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当年地方工业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行贷款增长率,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工业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贷款当年平均水平,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涉农贷款负增长者不得分。

(三)地方其他企业贷款(基本分10分)

1.贷款增加额(基本分5分)

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其他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5分)

当年地方其它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行贷款增长率,得基本分。每超过2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其它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七、中长期贷款增长情况(基本分10分)

上饶银行在此考核项目得其他考核机构的平均分。

(一)中长期贷款是否有增长(基本分2分)

考核期内中长期贷款正增长的,得基本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二)中长期贷款增幅(基本分8分)

考核中长期贷款在考核期内的增幅,增幅在全省11个地市同系统中排名第6名的得基本分,每上升一位增加一分,每下降一位减少一分。

八、创新加分(最高分3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力度,当年金融产品创新获得人行、银监分局认可的,每一项得1分,加满3分为此。

第七条 在纵向比较考核中,对所有可获政府奖励的金融机构,给予其领导班子4万元的奖励并颁发“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

第八条 在横向比较考核中,按当年金融机构考核实际分值排名,评选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其领导班子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并颁发“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

第九条 当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月均增长率达11%、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达12%,分别给予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和鹰潭银监分局班子成员5万元的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核数据,以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有关统计报表和现场核查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鹰府发〔2007〕2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