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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3:3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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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财预发[2005]70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提高项目支出评审的工作质量,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预算单位协同执行。

  附件:《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

  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提高项目支出评审的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财政部门集中组织对其必要性、可行性、支出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文本填报的规范性等进行的论证、评价、审查工作。

  第三条 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安排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二上”阶段进行。

  第四条 省直部门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由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由省财政厅聘请熟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下列项目支出必须经过评审:

  1、未纳入省直财政项目库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增项目。

  2、以前年度列入部门预算的一次性项目,本预算年度还需继续保留的。

  第六条 项目支出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在审核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申报部门的实际需求,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以项目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对项目的设计(或操作)方案、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其他配套资金来源可靠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3、项目支出的合理性。对项目支出内容、额度和标准、项目明细开支与项目内容相关程度以及部门之间平衡等内容进行论证。

  4、项目文本的规范性。对项目文本填报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评价。

  第七条 对于申报评审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按规范要求填写的《省直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文本》。

  2、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央、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省委常委会纪要、省长办公会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省领导批示等。

  3、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评审程序:

  1、在省直部门项目支出评审工作启动前,省财政厅将评审专家随机分成若干评审小组,由省直预算单位财务负责人抽签,确定项目评审小组。

  2、项目评审小组在统一确定的时间和封闭的环境中,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统一的评审标准,对项目逐一进行评审。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直接联系。

  3、评审小组按统一格式填写《项目评审报告》,参与评审的专家逐一签字。对基本合格但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文本,填写((项目文本修改意见单》。

  4、对初次评审建议缩减或取消的项目,从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中再随机选取5—7名评委组成复审小组。复审小组经过复审,确定应压减的项目,并书面报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评审结果的处理:

  l、评审通过的项目,以及按评审小组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项目,编入该单位部门预算。

  2、确定缩减或取消的项目,相应扣减该单位预算控制数。被取消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196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许多外贸公司要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为此,需要国内办理声明书、证明书等公证文件。目前公证机关使用的这类文件,一般是按照外国注册机关的文本译制成的,在文字上有很多不确切之处和错讹语句。因此,经与外交部领事司、外贸部办公厅等有关单位研究,重新制成有关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的声明书、证明书等样本3种,随通知附发,请转知所属公证机关使用。
附:声明书、证明书样本3种(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我署(89)署监一字第28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车辆问题,已作了规定,现再补充说明如下: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生产用车辆,仍按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198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