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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17:1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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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我行开办通知储蓄存款业务,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通知储蓄存款业务的批复》(银复〔1996〕288号)转发你们,请各行按批复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
第一条 为向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的储蓄服务,满足各类存款需求,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知储蓄存款是指储户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一天通知银行,银行按实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储蓄存款。
第三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款对象为境内居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通知储蓄存款采取记名存折式,可办理挂失。起存金额为1000元,一次性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金额超过万元以上时,储户除提前一天通知银行外,还应同时到储蓄所填写支取通知单。
第五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期为7天、15天、1个月、2个月和3个月五个档次。储户取款时,部分支取的,银行按支取金额、实际存期相应档次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留存部分仍从开户日起计算存款;全部支取的,按全部金额实际存期相应档次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存期不满7天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3个月的,按3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第六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新《企业会计制度》接轨,方便涉外企业填写,降低其遵从税法的成本,在广泛征求征纳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对建立在旧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的申报表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表自涉外企业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同时废止。
  二、新申报表仍按征收方式分为A类和B类两种。如果同一涉外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需要分别填报两张A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1”和“—2”予以区分;需要同时填报A类和B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A”和“—B”予以区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1992]215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仍继续使用。
  四、新申报表由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制订的表式自行印制。
  五、各地应加强对新申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征纳双方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用纸规格:A3)(略)
附表1:《营业收入表》(A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2:《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用纸规格:A3)(略)
附表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用纸规格:A4)(略)
附表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摊销资产表》(A03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用纸规格:A4)(略)
附表6:《财务费用情况表》(A05)(用纸规格:A4)(略)
附表7:《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用纸规格:A4)(略)
附表8:《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用纸规格:A4)(略)
附表9:《其他损益明细表》(A08)(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经营情况年度申报表》(A10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4:《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5:《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A14)(用纸规格:A4)(略)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用纸规格:A3)
附件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用纸规格:A3)(略)
附件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用纸规格:A3)(略)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农业部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一九九一年一月九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口兽药的检验抽样工作,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口兽药到达口岸三天内,进口单位或承运单位应向口岸兽药监察所报验。口岸兽药监察所在接受报验后,应尽快确定抽样日期,并通知报验单位。报验单位在接到抽样通知后,应派出技术人员到抽样现场。
抽样的技术工作由口岸兽药监察所人员进行,报验单位应配合必需的人力、用具、交通工具、场地等,并负责安排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工作。
第三条 口岸兽药监察所应按照《进口兽药许可证》以及进口合同、装箱单、发货票、提单、检验证明与实物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抽样。
第四条 同一合同进口的兽药,其品名、制造厂商、批号、包装、合同编号(唛头标记)均相同者,作为一个抽样单位。
第五条 对每一抽样单位,依其到货数量(运输包装),按下表决定开拆件数:
到货件数 开拆件数
10件以下(含10件) 1
11~50件 2
51~100件 3
注:1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增加不足100件按100件计)
第六条 抽样数量为检验用量的3~5倍,贵重药品为2倍,小包装(1公斤以下)应原装抽样,有特殊规定与要求者除外。
疫苗每个批号暂抽一瓶。
第七条 抽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按第五条规定的数量随机确定开启包装。
2.抽样启封前应核对外包装。启封后应核对小包装品名、批号等。包装破损应另开箱抽样,数量短缺或标记不符者不予抽样。
3.抽样完毕,由口岸兽药监察所开具抽样单据作为凭证。
第八条 抽样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腐蚀性药品勿用金属抽样工具取样。
第九条 抽样应迅速,以防兽药品吸潮、风化、氧化而变质。
第十条 液体样品应先摇匀后再取样,以免浓淡不匀。含有结晶者,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应使之溶化后抽样。
第十一条 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及爆炸性药品,在抽样时需戴用防护手套及衣服,小心搬运、取样。并在取样瓶外标以“危险品”标志,以免发生危险。
第十二条 遇光易变质药品,应避光取样,样品用有色瓶装,必要时应加套黑纸。
第十三条 需做无菌、热原试验的原料药,应将口岸兽药监察所抽样人员指定的原包装运送口岸兽药监察所,按无菌操作或特殊要求取样。
第十四条 疫苗由进口单位运至口岸兽药监察所进行核对抽样。样品由口岸兽药监察所保存至有效期满。进口数量较大的,由口岸兽药监察所确定抽样地点。
第十五条 样品瓶(袋)要密封,瓶(袋)签要填写清楚。
第十六条 抽样要填写好抽样记录,并要有抽样人、被抽样单位代表签名。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