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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2:4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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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

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近年来,各地在执行死刑时,对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情况已经减少了很多,在文明执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极少数地方押解死刑罪犯执行时仍然采取插签游街示众的做法。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文明的要求,社会影响也不好,必须坚决纠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4年11月21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也规定:“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还规定:“执行死刑的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严格控制处决犯人的现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或拍摄执行死刑的场面。”今后各地处决死刑罪犯务必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规定行执,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政法字[2005]4号

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2005年继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全面宣传贯彻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眼于服务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大局,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和工作成效,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注重实效,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创建平安和谐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舆论、精神和文化支持。

  二、活动主题

  关注安全,平安是福。

  三、活动时间

  2005年6月。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为6月12日。

  四、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1.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同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组委会下设“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全国安全生产月”的相关活动,并综合指导各地区、行业、部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2.活动形式

  分为全国性活动和区域(行业、部门)活动两部分。全国性活动由组委会组织;区域(行业、部门)活动包括地方、行业、企业、社区活动,由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组委会印发《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对各地区、行业(部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综合指导和服务。

  五、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摆在更重要的位置上,拿出更大精力,抓实抓紧抓好,促进形成“以人为本,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建设平安和谐的小康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2.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要在总结前三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经验基础上,把科学发展观和“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式,真正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使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

  3.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安全生产月期间将在湖北、湖南、广东三省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所涉及省份要积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在一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专题性活动。

  4.切实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为营造“安全生产月”氛围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各地要重视、加强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可通过专栏、专题、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报道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典型,搞好舆论引导和监督,倡导先进,鞭策落后,强化人们的安全观念、安全意识,规范人们的安全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5.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的安全文化,把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抓好,抓出实效。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宣传安全常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组织生产制作一批展示安全文化的优秀作品。各级工会、团组织要把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和青年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6.各地区、各行业(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及时把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于4月30日前)和活动总结(于7月31日前)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印发。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部分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部分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商改字(200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连锁经营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状况和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推动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提高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增强我国零售企业的竞争力,拟对部分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情况、部分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进行一次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对象是连锁经营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从本地区选择至少10家连锁经营企业和至少10家商业零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所选企业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经营类型,可优先选择各地重点联系企业。被调查企业名单请于10月15日前函告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二、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问卷(附后)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转发被调查企业,请被调查企业按要求填写后直接报送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不必汇总。(连锁经营企业填写附件1和附件2,商业零售企业填写附件1和附件3。)

  三、被调查企业请于10月31日前向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报送填写好的问卷。问卷以电子文档报送(网页发送)为主,也可以纸介质报送(邮寄原件或传真)。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的企业可登陆http://dcscyxs.mofcom.gov.cn网站进行填报。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地填写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调查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联 系 人: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董博,高玲
    联系电话:85226409,85226476
    传 真: 65128957

    联 系 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高静
    联系电话: 88470441-638
    传 真: 8847030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邮政编码:1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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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2: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情况调查表
  附件3: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调查表


                 

                                 二00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