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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4-07-07 06:0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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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9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报名费用。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

试卷一:9月1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3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16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以在9月16日至2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复习依据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生法治

黄卫


  重视民生是中国共产党和本届政府执政理念的一个鲜明特征。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书记将“民生”精辟的阐述为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简单的说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娱,衣食住行娱离不开消费,胡总书记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到了民生建设的高度。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得放心、用的放心”。买、吃、用都是消费的内容,政府对民生的重视实际上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党和国家都表明了对民生的重视,重视民生离不开对百姓消费活动的重视和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制保障。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生法制建设的关系
  《辞海》中把“民生”解释为“人民的生计”,这符合新时期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在实际生活中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娱,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娱都离不开消费,所以消费是民生的内容之一,消费者权益的法制保护也是民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以人为本”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民生法制的共同理念
  每一个人都离不开消费,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要求“以民为本”,要求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正是保护老百姓的消费利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国家重视老百姓的利益,是执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执政理念的直接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最好体现。
  “民生”自古以来就有着不同的含义。新中国成立后,民生概念在国家发展层面上发生了质的变化,民众利益被放在了国家建设的首位,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狭隘的少数人的范围,使民生之“民”成为人民大众。党的十六大以来,民生更是被放在了突出的位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被深深贯彻于国家执政理念中,新时期的民生理念突出地体现为 “以人为本”。民生建设需要法制保障,在法制建设中将老百姓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民生利益,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其中,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实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民生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民生基本内容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娱,而衣食住行娱都离不开消费,消费是民生的具体表现。民生建设的直接目的是让老百姓过上幸福的生活,普通百姓创造了大量的物质和精神财富,需要得到相应的回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需求,而消费就是满足人们这种需求的直接方式。因此可以看出,消费是民生的内容之一。
  民生法制建设囊括了民生广泛的内容,消费者权益属于民生的内容,当然也是民生法制建设的内容。缺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的民生法制体系是不完整的,《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以外的消费行为将得不到有效地保护,消费所获得的权益也将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因此,民生法制体系缺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将不完整。
  (三)民生法制建设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手段
  消费者、民间团体、相关行业组织、政府职能机构等共同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体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通过自我救济、社会救济、法制救济等多种形式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消费者会通过各种私力救济手段进行自我救济,但是,私力救济作为以个人为基础的救济手段有很大的局限性,当私力救济不能解决实际消费问题时,以国家公权力为保障的法制手段,是所有救济手段中最有效的保障手段。因此当民生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时,实际上就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保障,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消费者就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取得更多的利益,为民生发展提供有效的助力。
  推进民生建设,需要健全的制度、完备的法律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障,法律保障是推进民生建设的最根本保障。而今,提出民生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推动民生建设,为民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手段。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对民生建设的阻碍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民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转型,社会矛盾日趋突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凸显出一系列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损害呈加重趋势严重阻碍了民生建设
  1.社会消费形势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社会消费形势的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许多难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消费品种类复杂多样超出消费者的认识。市场提供给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的了解有限,一时难以适应。另一方面,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现在消费者的消费形式已经超出了传统的吃、穿、用,已经渐渐的发展到衣食住行娱等各个生活领域,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也不断产生,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在多元化的消费时代,消费者权益面临着时时处处被侵犯的危险。随着消费形势的发展,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也体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形式已经不再仅仅是单方面侵犯消费者某种权益,而变成了多方面侵犯消费者多种权益。另一方面,大范围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时有发生。例如“三鹿奶粉”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等等全国范围的消费者权益侵犯影响重大。
  2.近年来消费者投诉案件形式越来越复杂,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
  2008年全国消协组织共接待来访和咨询438万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638477件。以往投诉量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投诉下降,新兴行业的商品和服务投诉逐渐上升,投诉热点在悄然发生变化,例如移动电话投诉下降了16.9%,电信服务投诉下降了18.1%;而营销合同的投诉上升了50.2%,服务类中的销售投诉上升了31.9%,,互联网投诉上升了12.3% 。这说明投诉的热点难点范围在扩大,侵权的方式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一些商品和服务投诉的上升与2008年的社会热点有一定的联系。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带来整个食品行业的诚信危机,食品消费投诉上升。一些人借北京举办奥运会之机进行诈骗,以抽奖的名义设骗局或利用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山寨”产品,诱使消费者上当。金融风暴等因素导致房价下降使得购房纠纷增多。从总体来看,近几年消费者权益投诉案件的总量是在呈下降趋势。但是,应该看到的是下降的只是原来的一些商品买卖与服务行业,而网络消费、营销服务等涉及到消费者衣食住行各领域的新兴行业仍然呈上升趋势,相关部门对新兴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重视力度不够。同时影响生命健康安全的衣、食、住等重大消费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对重大消费者权益危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传统法制体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规定不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是一个国家消费者法制体系的关键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也应该不断地发展。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生建设的情况下,传统法制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明显不合理。具体如下:
  1.消费者“生活消费”的范围不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了“生活消费”,但是在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中都没有对生活消费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成为产生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2008年,食品、房屋装修建材和汽车成为消费者商品投诉类的三大热点;电视购物、医疗服务、互联网交易、银行储蓄服务成为消费者服务投诉类的四大热点 。在这些投诉中出现了许多消费者提出侵权赔偿时商家以该物品或服务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为由拒绝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海现象” 案件,知假买假是否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涉及的都是民生问题的重点内容,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对“生活消费”的界定是事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有学者提出以购买商品的目的和动机作为界定消费者的标准,其中具体的判断标准为“经验法则” 。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机关的肯定不能依据“经验法则”来断定,那么如何确定 “生活消费”是解决消费者纠纷的重要内容,也是民生法制建设中需要明确的重要内容。
  2.消费者权益保护仅限商品买卖与服务性消费范围
  党的十七大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确定为改善民生的目标,这是民生建设长期不断探索总结出来的成果,也是民生建设进行的理论指导方向。现行法律基于生活消费对消费者消费的范围限于商品买卖及服务性消费,消费是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十七大提出的民生建设要求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消费仅限于商品买卖和服务性消费明显具有其狭隘性。对民生建设中涉及到的学、劳、医、养、住等内容并没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其中也有消费的内容,这就使百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在民生建设不断走上系统化、理论化的道路的同时,作为民生法制的内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应该不断地完善其保护范围,这样才能为民生建设发展起到助推作用。在民生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也要以“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为保障目标,以图实现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三)国家权力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1.立法滞后未能适应消费发展
  在民生法制建设中,保障民生最基本的手段是立法上的完善。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明显不足:一方面,立法的滞后性表现在新兴消费领域。我国已先后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基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体系,但是涉及服务领域、网上消费领域、营销合同领域等非传统商品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网络购物等新兴消费领域虽然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费渠道,但是目前相关方面的立法还相当欠缺,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立法的滞后性表现在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表现出对新消费问题适用模糊、法律强制力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等众多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是有法可依,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已经滞后于消费的发展,这样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对整个民生建设造成严重的阻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民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2.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中问题突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行是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裁决执行。对法律的执行与相关政策的贯彻是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但实际生活中却存在大量问题:
  (1)司法程序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众所周知,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强力保障,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但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例如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消费者本来在消费纠纷中就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对诉讼维权望而却步。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这些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漫长的诉讼时间、艰难的消费者举证、成本过于高昂等问题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执行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表现出案件数量多、标的小、涉及面广的特点,导致了消费者保护案件在执行时相当困难。具体表现在:首先,执行成本高难以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基本上都是在基层法院执行,对于全国众多的基层法院有限的办案经费来说,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执行往往比较困难。其次,行政机关执行精力有限。虽然说工商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但是毕竟工商行政机关的执行精力有限,而且也只能对城市消费者权益案件进行必要的执行,这样就会忽略掉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侵犯案件,特别是农村的消费者案件。再次,消费者协会执行权力很小。消费者协会作为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大团体也是消费者自己的团体,通常只是在一般消费者权益纠纷中起调解作用。
  在救济机制缺位或者运转失灵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无从得到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了一句苍白无力的口号,也恰恰是因为多数消费者的“忍气吞声”,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不法商家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更深的侵害,这样就产生了一种恶性循环 ,如果持续下去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民生建设。民生法制建设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契机,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保障的有效手段,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民生建设的顺利进行。
  3.公权力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规划不尽科学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需要有健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行之有效的救济方式和强有力的执行能力,还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是也要注意,司法保护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之一,还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使各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和组织协同作战和协调一致,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能力,实现最佳的法律保护效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比较的散乱,职权划分不清,缺少有效的规划严重影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是依靠行政机关在发挥主要作用,而消费者协会起辅助作用,其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不正确,消费者协会带有很大的行政性和附属性,可发挥的作用有限。从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消费者保护不是仅靠一个阶层的努力就能达到的目标,它需要整个社会各个阶层的全面参与,才能形成完善、有效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而随着我国对民生建设的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种状况已经暴露出他的缺点,我国应该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来适应民生建设的需要。在民生法制建设中,确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势在必行。
  4.消费者权益受损救助的不足
  (1)消费者权益受损赔偿规定不明确

  例如第11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如何赔偿,却没有具体规定,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或者是没有具体规定。
  (2)消费者权益受损行政救济的缺失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市属县辖区土地分级,由各县制订)。
二、本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分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七元、二级六元、三级五元、四级四元、五级三元、六级二元五角、七级二元、八级一元五角、九级一元、十级五角。
三、凡以马路、街道名称列级的,按该马路、街道沿街两侧门牌的使用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未列级别的马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坐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四、土地分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土地:中山四路(北京路口至文德路、忠佑大街口)、中山五路(北京路口至吉祥路、教育路口)、北京路(中山五路至大南路、文明路口)、西濠二马路、长堤大马路、人民南路(十三行、仁济西路口至沿江路)、沿江西路(人民南路口至靖远路口)、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中山四路(文德路、忠佑大街口至大塘街口、仓边路口)、中山五路(吉祥路、教育路口至解放路口)、北京路(财厅至中山五路口)、人民南路(上九路、大德路口至十三行、仁济西路口)、人民北路(流花路口至环市西路口)、流花路(人民北路口至解放北路口
)、一德路、西堤二马路(人民南至六二三路口)、沿江西路(省总工会至人民南路口)、靖远路、沙面、第十甫路、宝华路(长寿西路、宝源路口至恩宁路、第十甫路口)、署前路、环市东路(先烈路口至北较场路、麓湖路口)、环市西路(解放北立交桥至广园西路口)。
(三)三级土地:为泰康路、侨光路、侨光西路、广大路、中山六路、上九路、人民中路、龙津东路、六二三路、十八甫北路、龟岗大马路、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洪德路、中山四路(大塘街、仓边路口至越秀路口)、文德路(中山四路口至文明路口)、文明路(北京路口
至文德路口)、北京路(大南路、文明路口至天字码头)、惠福东路(北京路口至起义路口)、沿江西路(侨光西路口至靖海路口、靖远路口至六二三路口)、恩宁路(第十甫、大同路口至恩宁涌边)、农村下路(中山路口至东风路口)。
(四)四级土地:惠福西路、西湖路、教育路、广卫路、大德路、高第街、解放南路、解放中路、解放北路、万福路、小北路、站前路、人民北路(西门口至流花路口)、海珠南路、天成路、仁济路、十三行路、杨巷路、光复南路、光复中路、太平桥、桨栏路、杉木栏、德星路、珠玑
路、和平东路、和平中路、和平西路,十八甫路、十八甫南、十八甫西、文昌南路、文昌北路、带河路、长寿路、龙津中路、中山七路、中山八路、大同路、多宝路、恩宁路(恩宁涌边以西地段)、沿江中路、中山二路、中山三路、东华东路、东华西路、庙前西街、庙前直街、前进路、江
南大道中、江南大道北、南华东路、南华中路、先烈东路、同福路(江南大道口至洪德路口)、文明路(文德路口至越秀路口)、文德路(文明路至万福路口)、宝华路(华贵路口至长寿西、宝源路口)。
(五)五级土地:在大同路、宝华路、华贵路、荔湾路、流花湖、人民北路以东,环市路以南,农林下路、署前路、龟岗大马路,东湖以西,沿江路、六二三路以北的范围内,除一至四级已列名的路、街外,均属之。
(六)六级土地:除上述一至五级地区外的一般市区,包括海珠区(除新■镇、赤岗街外)、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的沙河街、登峰街、石牌街,芳村区的花地街和白云区的矿泉街、三元里街管辖地段均属之。
(七)七级土地:新■镇、赤岗街、东■镇、新市镇、石井镇、同和镇、东圃镇、沙河镇、槎头街、员村街、五山街、车陂街、冲口街、鹤洞街、石围塘街、黄埔街、鱼珠街所管辖的地区。
(八)八级土地:黄埔区的长洲镇、南岗镇、大沙镇、文冲街、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管辖的地区。
(九)九级土地:江村、人和、太和、龙归、蚌湖、石龙、罗岗七个镇所管辖的地区。
(十)十级土地:钟落潭、竹料、九佛三个镇所管辖的地区。
五、本规定由广州市税务局解释。
六、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度开始实施,《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试行办法》(穗府[1984]48号)同时作废。




198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