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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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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条(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运输管理机构。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需要投入试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入试运营;不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从业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少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第十四条(乘客要求)

  乘客除遵守《条例》以及《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准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三)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

  (四)不得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接受的,运营单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除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第十七条(改扩建停运)

  轨道交通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在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10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八条(检查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专项整改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委托管理)

  运营单位将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或者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设施、设备保持完好。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置)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配备救援人员。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限制客流量及停止运营)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运营单位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的,应当同时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出具延误证明,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并做好乘客的疏散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

  轨道交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恢复运行后3日内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运营单位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委托处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其他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

  磁悬浮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2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研究提出了“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领域以及政策措施,同时提出了在工业、建筑业和农林业等领域选择产生堆存量大、资源化利用潜力大、环境影响广泛的固体废物编制实施方案。现将两份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
略方针,对于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缓解工业
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重要意
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提
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特提出“十二五”资源综合
利用指导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力度不断增强,利用规
模日益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实现
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资源综合利用取
得了积极进展。
(一)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共伴生金属矿产约70%的品
种得到了综合开发,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分别提高到35%和40%,煤层伴生的油母页岩、高岭土等矿产进
入大规模利用阶段。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9%,超额完成
规划目标9 个百分点。累计利用粉煤灰超过10 亿吨、煤矸石约
11 亿吨、冶炼渣约5 亿吨,回收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
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9 亿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70%,
2
年利用量达5 亿吨。
(二)利用水平明显提升。钒钛资源、镍矿伴生资源实现综
合开发,稀土等元素得到高效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
研发成功并逐步产业化,废旧家电的全密闭快速拆解和高效率物
料分离等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实现国产化,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技术中试成功。年产5000 万平方米全脱硫石膏大型纸面石膏板
生产线投产,利用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的大型机组装备投入运
行,全煤矸石烧结砖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法规政策日趋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
政部等部门发布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矿产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关于资源综合利
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
政策体系。
(四)综合效益日益显现。资源综合利用已经成为煤炭、电
力、钢铁、建材等资源型行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创造就业机
会的重要途径。2010 年,全国煤矸石、煤泥发电装机容量达2100
万千瓦,相当于减少原煤开采4000 多万吨,综合利用发电企业
达400 多家,带动就业人数近10 万人;从钢渣中提取出约650
3
万吨废钢铁,相当于减少铁矿石开采近2800 万吨;通过综合利
用各类固体废物累计减少堆存占地约16 万亩;资源综合利用产
业年产值超过1 万亿元,就业人数超过2000 万人。
虽然“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加
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一是发展不平衡,资源
综合利用往往受到区域经济实力、资源禀赋差异等因素的制约;
二是综合利用企业普遍小而散,缺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骨干
企业;三是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不高,部分共性关
键技术亟待突破;四是支撑体系急需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
培训、标准、信息、技术推广和服务等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回收
体系亟待规范和完善;五是激励政策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现
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有待完善。
二、面临的形势
我国自然资源禀赋较差,人均占有量少,45 种主要矿产资
源中,有19 种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短缺,其中11 种国民经济支柱
性矿产缺口尤为突出;重要资源自给能力不足,石油、铁矿石、
铜等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环境容
量,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已近极限。“十二五”时期是我
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人口增加,工业化、城镇
化进程加快,经济总量不断扩大,资源环境约束将更加突出,气
候变化和能源资源安全等全球性问题加剧。
4
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可持续发展道路中合理利用资源和减
轻环境污染两个核心问题的有效途径,既有利于缓解资源匮乏和
短缺问题,又有利于减少废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作为发展
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支撑,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
部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
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按照“十二
五”规划《纲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强化宏观
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强能力建设,
以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核心,大力实施重点工程,发展资源
综合利用产业,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
性作用,完善政策体系,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长效机
制;坚持技术创新与高效利用相结合,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重点研发共性关键技术,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规模化、清洁化、专
业化发展;坚持因地制宜与重点推进相结合,根据资源禀赋和产
业构成特点,培育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形成资源综合
5
利用产业集群。
(三)主要目标
到2015 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提
高到40%和45%;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工业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
70%,再生铜、铝、铅占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30%、
4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超过80%。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措施进一步完善,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综合利用企业竞争力
普遍提高,产品市场份额逐步扩大,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四、重点领域
(一)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1.能源矿产
(1)煤炭:推进煤层气、矿井瓦斯、煤系油母页岩以及伴
生高岭土、残矿的开发利用。
(2)石油天然气:推进油田伴生气、酸性气体等回收利用;
逐步推动油砂、油页岩利用产业化;推动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中硫
磺的综合利用;开展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综合开发利用。
2.金属矿产
(3)黑色金属矿产:继续推进多金属钒钛磁铁矿、含稀土
型铁矿的深度开发利用;加大中低品位铁矿、弱磁性铁矿、低品
位锰矿、硼镁铁矿、锡铁矿等难选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力度。
(4)有色金属矿产:综合开发利用铝、铜、镍、铅、锌、
6
锡、锑、钽、钛、钼等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实现有用组分
梯级回收。
(5)贵金属矿产:加强铂系金属矿、金矿和银矿等贵金属
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6)稀有、稀土金属矿产:开展复杂难处理稀有金属共生
矿在选矿和冶炼过程中的综合回收利用,加强稀土金属矿资源综
合利用。
3.非金属矿产
(7)化工非金属矿产:加强磷矿、硫铁矿和硼铁矿的综合
利用。
(8)建材非金属矿产:发展石墨、高岭土、膨润土、滑石、
硅灰石、石英、萤石、石灰石、花岗石、瓷土矿、珍珠岩等综合
利用和深加工。
(二)产业“三废”综合利用
(9)尾矿:大力推进尾矿伴生有用组分高效分离提取和高
附加值利用、低成本生产建材以及胶凝回填利用,开展尾矿在农
业领域的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
(10)煤矸石:继续扩大煤矸石发电及生产建材、复垦绿化、
井下充填等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煤矸石提取有用矿物元素制造化
工产品和有机矿物肥料等新型利用。
(11)工业副产石膏:继续推广工业副产石膏替代天然石膏
的资源化利用,重点发展脱硫石膏、磷石膏生产建材制品和化工
7
原料以及在水泥行业的应用,加快化学法处理磷石膏制备相关产
品的研究和应用。
(12)粉煤灰: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技术研发和推广
应用,继续推进粉煤灰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和道路工程建设、农
业应用、有用组分提取等。
(13)赤泥: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实现赤泥科学、高效
利用,重点发展赤泥提取有用组分、生产建材产品、用作脱硫剂
等。
(14)冶炼渣:进一步推广高炉渣和钢渣在生产建材、回收
有用组分等综合利用,鼓励有色金属冶炼渣在筑路和生产建材方
面的资源化利用以及重金属冶炼渣的无害化处理。
(15)化工废渣:鼓励电石渣生产水泥,氨碱废渣用于锅炉
烟气湿法脱硫,硫铁矿制酸废渣用于钢铁、水泥生产,合成氨造
气炉渣热能的回收利用;鼓励化工废渣与下游建材产业结合,提
高综合利用水平。
(16)建筑和道路废物:推广建筑和道路废物生产建材制品、
筑路材料和回填利用,建立完善建筑和道路废物回收利用体系。
(17)生活垃圾:推进垃圾分类,重点开展废弃包装物、餐
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生活垃
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提纯制燃气或发电等多途径利用,鼓励利
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18)污水处理厂污泥: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8
鼓励采用污泥好氧堆肥、厌氧消化等技术,推动污泥处理处置技
术装备产业化,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
(19)农林废物: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推广秸秆肥料化、
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鼓励林业“三剩物”、
次小薪材、制糖蔗渣及其他林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
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20)海洋与水产品加工废物:开展甲壳质、甲壳素等海洋
与水产品加工废物的综合利用。
(21)废水(液):进一步提高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城镇污
水再生利用水平;继续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鼓励重点行业开
展废旧机油、采油废水、废植物油、废酸、废碱、废液等回收和
资源化利用。
(22)废气:基本实现焦炉、高炉、转炉煤气资源化利用;
鼓励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对废气中有用组分进行回收和综合
利用;以工业窑炉余热余压发电和低温废水余热开发利用为重
点,实现余热余压的梯级利用。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3)废旧金属:推广采用机械化手段对废旧汽车、废旧船
舶、废旧农业和工程机械的拆解、破碎和处理,提高回收利用水
平;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和废铅酸电池拆解、破碎、分选以及废液
的回收处理水平;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
(24)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继续推进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9
分拣、拆解、高值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推动整机拆解和电路板资
源化技术的产业化。
(25)废纸:完善废纸回收、分拣、脱墨、加工回收利用体
系,鼓励大型废纸制浆技术及成套设备研发。
(26)废塑料:重点开发废塑料回收、分拣、清洗和分离等
预处理技术和设备,鼓励废旧塑料瓶、废旧地膜高值利用,推广
废塑料再生造粒和改性以及生产木塑制品。
(27)废旧轮胎:规范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加快推进废旧轮
胎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提高旧轮胎翻新率,鼓励胶粉
生产改性沥青等直接应用,推广环保型再生胶等清洁生产工艺,
提升无害化利用水平。
(28)废旧木材:开展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回收再利用,加大
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力度。
(29)废旧纺织品:建立废旧纺织品回收体系,开展废旧纺
织品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拓展再生纺织品市场,初步形
成回收、分类、加工、利用的产业链。
(30)废玻璃:鼓励建立废玻璃回收体系,推广废玻璃作为
原料生产平板玻璃等直接应用及生产建筑保温材料等间接利用。
(31)废陶瓷:加强废陶瓷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鼓励废陶瓷用于生产陶瓷建材产品以及建筑工程等。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宏观引导和政策扶持
10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本指导
意见,组织编制地区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国家发展改
革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作
用,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引导资金、政策、人才、技术等资源
向综合利用薄弱地区倾斜,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全面、协调发
展。
建立和完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价格、财税、信贷、
政府采购等激励措施,强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落实资源综
合利用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各级
政府要优先采购符合相关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为企业融资拓宽
途径,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推进资源税改
革,加大自然资源的开发成本,研究对产生量大、难处理的固体
废物开征环境税,推动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的倒逼机制。
(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建设
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核心,逐步建立完善资源综合利用
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和发布粉煤灰、煤矸石等重点产业废物综合
利用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行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
例》,适时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范围。
推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管理信息化,逐步建立起资源综
合利用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体系,构建废物排放、贮存及综合
利用数据统计平台,为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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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标准化进程,逐步建立完善矿产资源、产业废物和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重点加强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
修订工作,建立涵盖产生、堆存、检测、原料、生产、使用、产
品及应用等多领域的各类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宣贯、执行和监督。
(三)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共伴生矿产及尾矿、
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垃圾、农作物秸
秆、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等十大领域示
范重点工程,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加快构建服务体系,建设示范
项目,鼓励产业集聚,培育百个示范基地和百家骨干企业。继续
推进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培育一
批产业废物高附加值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开展废旧纺织品、废旧
轮胎、包装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建设一批废旧
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在煤炭、电力、石油石化、钢铁、有色、
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中选取利用量大、产值高、技术装备先
进、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和培育。
(四)加快技术装备创新和成果转化
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前沿技术的研发与集成,推动科技成果转
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化、系列化、
成套化和国产化水平。适时修订完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
策大纲》,发布和实施《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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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引导关键、共性重点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推进高新技术
产业示范,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工艺,淘汰落后的
生产工艺和装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国际合作,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并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五) 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涉及多个领域、多个行业、多个环节的
综合性系统工程。“十二五”期间,要大力倡导文明、节约、绿
色、低碳理念,充分发挥各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作用,通过
各种渠道开展政策宣贯、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提高资源节约和
环境保护意识,鼓励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生
产和消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推广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绿色生
活模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二: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
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大宗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资源化利用前景好,对环境影响广
泛。实施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节能
减排,加快构建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
时期,在各项政策措施推动下,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取得积极
进展,利用规模、水平均有较大提升。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本情况
大宗固废种类
2005 年2010 年
产生量
(亿吨)
利用率
(%)
产生量
(亿吨)
利用率
(%)
尾矿7.33 7 12.3 14
煤矸石3.47 53 5.94 61.4
粉煤灰3.02 66 4.8 68
工业副产石膏0.55 - 1.37 42
冶炼渣1.17 37 3.15 55
建筑废物4 - 8 -
农作物秸秆6 - 6.82 70.6
合计25.54 - 42.38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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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节约和替代原生资源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利于减少原生资源消耗,实现资
源可持续利用。我国煤矸石发电机组装机规模已达2100 万千瓦,
年可减少原煤开采4000 万吨。天然石膏资源虽然丰富,但品质
较低且集中在少数几个地区,燃煤电厂排放的脱硫石膏、湿法磷
酸中产生的磷石膏如全部得到利用,年可节约天然石膏1 亿吨。
(二)有利于缓解突出环境问题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是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安
全隐患的有效途径。粉煤灰排放量大、占地多,如果得到合理利
用将有效减少由于堆存造成对土壤、大气、水质等环境的影响和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可以有效解决随意焚烧
污染环境,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
大量建筑废物的综合利用将减轻“垃圾围城”问题。
(三)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大宗固体废物既包括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弃物,也包括
秸秆等农林废弃物以及建筑废物,大力推动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
用,将在电力、煤炭、矿产、冶炼、建筑、农业等多个行业探索
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发展模式,延伸和拓
宽生产链条,促进产业间的共生耦合,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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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
策,以提高综合利用率为核心,以重点工程为着力点,完善政策
措施,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大宗固体废物由“低效、分散
利用”向“高效、规模利用”转变,形成稳定的利废和资源再生
能力,发挥资源综合利用对于保障资源安全和防治环境污染的作
用,带动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发挥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
源的基础性作用,使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成为企业降成本、提
效益、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规模发展原则。鼓励大掺量、规模化利用,扶持大型骨
干企业,积极拓展综合利用方式,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利用,力
争做到“吃干榨尽”。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区、各行业资源禀赋和综
合利用水平的差异,采用切合实际的技术和模式,分类、有序推
进。
坚持技术促进原则。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的推广应
用,提高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废物产生,防止二次污染。
(三)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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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5 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其中工业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通过实施本方案中的重点工程,新
增3 亿吨的年利废能力。基本形成技术先进、集约高效、链条衔
接、布局合理的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体系。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目标(2015 年)
大宗固废种类
产生量
(亿吨)
利用率
(%)
尾矿13 20
煤矸石7.76 75
粉煤灰5.8 70
工业副产石膏1.65 50
冶炼渣4 70
建筑废物8 30*
农作物秸秆7 80
合计47.21 50
注:*指大中城市综合利用率
三、实施内容
(一)尾矿
现状
尾矿是目前我国产生量最大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黑色金属
尾矿、有色金属尾矿、稀贵金属尾矿和非金属尾矿。2010 年,
我国尾矿产生量约12.3 亿吨,其中主要为铁尾矿和铜尾矿,分
别占到40%和20%左右。2010 年,尾矿综合利用量为1.72 亿吨,
利用率约14%,利用途径主要有再选、生产建筑材料、回填、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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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等。受资源品位低、利用成本高、经济效益差、利用技术缺乏
等问题制约,目前尾矿仍以堆存为主,尾矿库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目标
到2015 年,尾矿综合利用率提高到20%,通过实施重点工
程新增3000 万吨的年利用能力。
主要任务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开展铁矿、
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钨矿、锡矿、锑矿等尾矿再选、生产建
材等资源化利用,重点推动有色金属尾矿资源的高效利用技术发
展和工程示范。攻克铁尾矿伴生多金属及有色金属尾矿中残余有
用组分的高效提取、非金属矿物高值利用、低成本高效胶结填充
等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成套装备。完善尾
矿整体利用技术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在资源枯竭矿区重
点鼓励尾矿回填和尾矿库复垦。
重点工程
1.在重点地区建设10 个技术成熟、工艺装备先进的尾矿提
取有价元素示范基地;
2.建设若干尾矿整体开发利用示范基地,支持一批技术创新
工程及产业化推广。
(二)煤矸石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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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是煤炭开采和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占
当年煤炭产量的18%左右。2010 年,我国煤矸石产生量约5.94
亿吨,综合利用率约61.4%,年利用煤矸石近3.65 亿吨,主要
利用方式为煤矸石发电、生产建材产品、筑基铺路、土地复垦、
塌陷区治理和井下充填换煤等,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换煤技术实现
了矸石不升井、不占地。目前,受运输、市场环境、发电装机容
量限制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仍不高,相关优
惠政策在个别地区难以得到落实。
目标
到2015 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5%,通过实施重点工
程新增9000 万吨的年利用能力。
主要任务
在大中型矿区,稳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扩大煤矸石
制砖、水泥等新型建材和筑基铺路的利用规模。探索煤矸石生产
增白和超细高岭土、膨润土、聚合氧化铝、陶粒、无机复合肥、
特种硅铝铁合金等高附加值利用途径。加大煤矸石用于采空区回
填、土地复垦、沉陷区治理力度。鼓励引导大型矿业集团研发适
合不同地质条件和矿井开拓方式的井下充填置换煤技术并推广
应用。
重点工程
1.在有条件的矿区建设4-5 个煤矸石生产铝、硅系精细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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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增白和超细高岭土、无机复合肥等示范基地;
2.建设15-20 个煤矸石生产砖、砌块等新型建筑材料示范基
地;
3.在稀缺煤种矿区及资源枯竭矿区,扶持建设一批煤矸石井
下充填绿色开采示范工程项目。
(三)粉煤灰
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燃煤电厂快速发展,粉煤灰产生量逐年增
加,2010 年产生量达到4.8 亿吨,利用量达到3.26 亿吨,综合
利用率约68%,主要利用方式有生产水泥、混凝土及其他建材
产品和筑路回填、提取矿物高值化利用等,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
铝技术研发成功并逐步产业化,涌现出一批专业化粉煤灰综合利
用企业,粉煤灰“以用为主”的格局基本形成。但从整体看,东
西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中西部电力输出省份受市场和
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偏低。
目标
到2015 年,粉煤灰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0%,通过实施重点
工程新增6000 万吨的年利用能力。东部地区继续巩固现有成效,
中西部地区扩大利用规模和水平。
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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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电厂完善除灰系统,基本实现粉煤灰干排。推广粉煤灰
分选和粉磨等精细加工,提高粉煤灰利用附加值,开发大掺量粉
煤灰混凝土技术,提升粉煤灰规模化利用能力。继续推进粉煤灰
加气混凝土及其制品、陶粒等利废建材生产应用,大幅提高利用
量和利用比例。有序推进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其配套项目建
设。推动煤电基地将粉煤灰用于煤矿井下防治煤自燃、防治水患
安全工程,鼓励粉煤灰复垦、回填造地和生态利用。
重点工程
1.建设5-6 个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综合利用基地,形成
若干煤-电-建材梯级利用产业集群;
2.支持技术先进、经济实力强的大中型企业,建设一批利用
粉煤灰生产加气混凝土制品、轻质墙板、陶粒等新型建材项目;
3.有序推进内蒙古、山西等地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建设,重点支持3-4 条技术先进、副产物处理能力相配套的生产
线;
4.扶持50 家粉煤灰专业化综合利用骨干企业。
(四)工业副产石膏
现状
工业副产石膏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氟石膏、钛石膏、盐
石膏等,2010 年产生量约1.37 亿吨,其中脱硫石膏5200 多万
吨,磷石膏约6000 万吨,综合利用率分别为69%和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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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利用途径是用作水泥缓凝剂和用于生产纸面石膏板、石膏砌
块等石膏建材。随着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的逐年增加,品质不稳
定、标准体系不完善、关键技术缺乏、地区差异较大等因素成为
影响其利用的主要障碍。
目标
到2015 年,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其中
脱硫石膏、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0%和30%,通过实施重
点工程新增2000 万吨的年利用能力。
主要任务
大力推进大掺量利用工业副产石膏技术产业化,鼓励水泥企
业改造现有给料系统,推广脱硫石膏、磷石膏用作水泥缓凝剂以
及生产纸面石膏板、石膏砌块、石膏商品砂浆等新型建筑材料。
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开发混凝土复合材料,开展化学法处理磷石膏
的技术攻关,推进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磷石膏制硫铵、碳酸
钙等先进技术产业化。推动工业副产石膏制备高强石膏及相关产
品的研发和应用。进一步完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加快工业副产石膏及相关产品和应用标准的制修订。积极探索农
业领域应用,加快利用工业副产石膏改良盐碱地技术研究。
重点工程
1.在全国建设20-30 个脱硫石膏、磷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生产
新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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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一批利用工业副产石膏直接用作水泥缓凝剂示范项
目;
3. 在贵州、云南、湖北、四川等磷石膏产生量集中地区建
设4-5 个磷石膏化学法综合利用基地。
4.在宁夏、甘肃、云南、吉林等地建设4-5 个脱硫石膏、磷
石膏改良土壤试点示范项目;
5.组织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示范,
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技术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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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正部级),作为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重大问题和重大政策的建议。

(二)指导和组织论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

(三)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

(四)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推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4个组。

(一)综合组。

承担办公室的重要文件起草、信息收集和宣传报道,以及文秘、行政、会议组织等综合工作。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老工业基地的日常联系。

(二)政策体制组。

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发展战略、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及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

(三)工业组。

指导、组织论证、综合平衡和衔接老工业基地工业振兴规划;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相关产业组。

研究提出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和劳动就业等政策措施的建议,促进老工业基地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农业、第三产业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人员编制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暂定2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名。

四、其他事项

(一)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国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等,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侧重于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推进,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提出工业及综合性的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

(二)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关财务后勤等事务,依托发展改革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