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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0:2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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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10〕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金融机构:

《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

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保险业健康发展,在不改变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及其与保险公司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中所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保险营销员)。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为保险机构销售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从业人员。

(二)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保险营销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可依照本暂行规定,自愿参加本市的企业养老保险(含地方养老保险)、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保险营销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2、与本市保险机构签订了《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3、经过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4、在本市保险行业从事保险营销工作应满一年以上;

5、身体健康,未患重大疾病及没有进行过身体器官移植。

(二)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宜:

1、参保保费由保险营销员本人全额缴纳。

2、由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特殊性,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含地方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参照所属保险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申报缴费基数,经办机构按本市相关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对缴费进行相应的保底封顶。

3、医疗保险实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金卡标准)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银卡标准)两种标准。由保险公司选其一为参保险种,不得同时存在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营销员根据公司选定险种参保。

4、保险营销员的社保费由银行和保险营销员个人签订扣款协议,以银行代扣款等方式缴费到市保险协会指定社保专用账户划转到其个人社保账户。

5、保险营销员自愿选择缴费基数参保后,一年内不得改变。

6、保险营销员中断参加社会保险,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交。

(三)保险营销员在办理社会保险出示以下真实有效材料原件审查:

1、身份证;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3、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4、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四)保险营销员参保如实告知身体状况,需要体检报告时出具真实有效的体检报告。

(五)参保材料复印件提交市保险协会专职工作部门复核存档。

(六)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不符合本规定参保条件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无效。对社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保险营销员所属保险公司根据本暂行规定的要求和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政策宣传、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保及其参保材料审核的工作;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参保单位应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专职工作部门,统一办理保险营销员的参保与缴费代理业务,不得向参保保险营销员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并设立专用账户,负责代收代缴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市保险行业协会不得挤占、挪用、侵吞社会保险费用。市保险行业协会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参保代办业务,保险营销员个人不得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提出参保申请。

第六条 资金监管。市保险行业协会应通过公开招标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协会社保费专用账户进行审计,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提交一份季度审计报告给省保监局,同时抄送一份给市府金融工作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挤占、挪用、侵吞社保费等异常情况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保监局、市府金融工作局报告,并由省保监局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在实施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对本暂行规定所涉及事项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市社保局和保险行业协会专职工作部门负责作出解释说明。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市字(2000)第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联合发布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91—070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4)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
附件:《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4)(略)


2000年10月10日

关于加强对黄渤海鲅鱼资源保护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对黄渤海鲅鱼资源保护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农业部发布)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鲅鱼(兰点马鲛)是黄渤海主要经济鱼类之一,是我国北方沿海的主要渔获对象,其产量占全国鲅鱼总产量的70%以上,对我国鲅鱼资源的兴衰具有重要影响。但是近年来随着近海捕捞业的发展,鲅鱼的捕捞强度剧增,网具不断增多,网目逐渐缩小,尤其是大量拖网及“疏目”快速
拖网渔船参与鲅鱼捕捞,使黄渤海鲅鱼资源遭到更加严重的破坏。据科研部门调查,自1990年以来,黄渤海鲅鱼春汛产卵亲体总量已连续三年大幅度下降,如再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黄渤海鲅鱼资源就有濒临灭绝的危险。为此,经有关科研部门专家论证,并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局征得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中有关鲅鱼的保护规定,适用于黄海。即:鲅鱼的可捕标准为叉长45厘米(含45厘米)以上,叉长45厘米以下的为幼鲅鱼。捕捞鲅鱼的流网最小网目为90毫米,网衣拉直高度不得超过9米(含缘网),每船流网总长度不得超过4000米

二、北纬37度30分以北的黄海水域,每年5月1日至31日,禁止各类拖网、围网、流网及一切捕捞鲅鱼繁殖亲体的流动网具作业。在此期间,其他作业渔船必须接受幼鱼比例检查。其网次产量或航次产量中幼鲅鱼比例不得超过25%。
三、渤海北纬39度以南海域,每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北纬39度以北海域,每年的5月20日至6月20日,禁止鲅鱼流网、三层流网、围网及一切捕捞鲅鱼的流动网具作业。
请各地抓紧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切实把黄渤海鲅鱼资源保护措施落在实处。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及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加强对黄渤海鲅鱼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199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