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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5:0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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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鸡政发〔2010〕2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督办检查工作,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确保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简称各级政府(部门),下同)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督办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办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按照从严治政、勤政高效、狠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快办快结、确保质量的原则,促进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高效运转,确保全市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是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要做到交办明确清晰,督办坚决有力,检查深入细致,反馈及时准确。



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督办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落实。对承办的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部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政府(部门)系统督办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三)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会议重要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四)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查落实。



(五)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与本级人大、政协的日常联系工作。



(六)其他需要督办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 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及工作部署和主要领导重要讲话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确定。由督查机构进行分解立项,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协办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意见后,提交政府(部门)常务(办公)会议或主管领导审定后,以办公室文件下发《督查要点》。



(二)督办检查。督促各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通过公文、电话等形式实施督办检查。对带有全局性或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跟踪督查。



(三)综合反馈



1.承办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向督查机构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承办事项的基本情况,落实的主要措施、成效、进展情况,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建议等。



2.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承办部门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要向本级政府(部门)请示、报告的工作,以专题请示或报告形式呈报。



3.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承办部门须按要求分阶段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完成后再报综合报告。



4.督查机构对承办部门上报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分析和汇总,向本级政府(部门)报告。



第八条 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确定。



1.对上级政府(部门)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按本级政府(部门)领导提出的办理意见,由督查机构提出拟办意见,经本级政府(部门)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同意后,确定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并下发《督查通知》。



2.对本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按本级政府(部门)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提出的意见确定督查事项,督查机构按批示和交办事项确定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并下发《督查通知》。



3.对本级政府(部门)其他领导批示和交办涉及重要工作事项按领导提出的意见,经本级政府(部门)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确定后,由督查机构进行编号登记,确定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并下发《督查通知》。



(二)交办落实。承办部门要按照《督查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对列为紧急事项的,承办部门要在3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列为一般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当在7日至14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涉及面较广、问题复杂需要反复协调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15日至30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对办理时限有特殊要求的,需按领导批示时限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承办的事项,由牵头承办部门负责报告办理情况。



(三)督办检查。督查机构可随时对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超过办结时限且承办部门未说明情况的,应立即催办承办部门,限其2日内上报办理情况;对经催办仍不按要求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应向承办部门发出约谈通知,由承办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报告结果。督查机构对承办部门上报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上报本级政府(部门)领导阅批。



第九条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办检查工作程序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鸡政办发〔2008〕41号)执行。



第十条 对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报告不清楚。任务不落实。结论不明确。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公文格式不符合规范的,督查机构应责成承办部门作出补充说明或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督查机构对督查事项形成的报告,需要呈报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由本级政府(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后呈报。



第十二条 督查机构对已办结督查事项的函件、材料等有关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定期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督查机构要定期督促承办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或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领导批示、指示,督查机构要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跟踪督查。对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或落实有困难的工作任务,督查机构可采取跟踪督查的方式,随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第十六条 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督查机构可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督查机构难以协调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部门)有关领导报告,提请领导协调。



第十七条 实地督查。对重点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派人或组织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深入实地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等形式掌握第一手材料,抓好督查和综合反馈工作。



第十八条 联合督查。对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政府督查机构可同党委督查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督查,根据实际要求统一或分别向有关领导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督查。督查机构根据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及时向本级政府(部门)领导提出开展领导督查的建议,向领导提供一个时期需要领导督查的内容和方式,供领导参考。领导督查前,要提供有关情况,拟制督查预案,协调督查力量,做好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领导督查时,要协助领导加强同被督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安排和组织各项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领导督查后,要协助领导及时总结,对决策落实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反馈。



第五章工作组织



第二十条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承担市政府综合督办检查工作和对全市各级政府(部门)督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检查职能。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应设立督查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人员。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为便于开展工作,督查干部的职级可适当高配。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办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办检查工作网络,要经常沟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的督查工作格局。



第二十三条 为使督查工作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办公经费、交通、通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支持,为查阅重要文件、参加会议、跟随领导调研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加强队伍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政策水平和事业心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督查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第二十五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言行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报告工作。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负责制度。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是落实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明确交办事项的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确定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逐级抓好落实。对重要决策、重大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保证工作落实。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制度。督查机构对推拖不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谎报情况或因人为因素影响工作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限时办结制度。承办部门对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上报。



第二十九条 工作协调制度。接受督查任务的牵头或承办部门要按照《督查通知》要求,负责召集协办部门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落实方案,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在落实中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承办部门在落实中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部门利益要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



第三十条 定期通报制度。督查机构应不定期召开督办检查工作通报会或采取其他形式,通报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交流督办检查工作经验和改进工作意见。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比制度。督查机构每年对下一级政府(部门)承办督查事项的落实效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遵守保密制度。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秘密事项的督查,要严守保密纪律;对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查事项,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工作权限



第三十三条 督查机构在本级政府(部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专项查办权。对上级和本级领导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查办事项,可直接进行专项督办检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联合督查,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督查权。督查人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可持《工作证》,代表本级政府(部门)直接深入辖区内政府机关、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农村、经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突发事件现场及领导批办事项、案件进行督办检查与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必须无条件支持和配合。



(三)听取汇报权。对所列督查事项,督查机构有权要求牵头或承办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完成情况。



(四)沟通协调权。在办理督查事项中,对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掣肘而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沟通协调,解决督办督查过程中出现的“梗阻”问题。



(五)直接建议权。督查机构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完善决策的建议,直接报领导批准后,按领导批示要求落实。



(六)通报表扬批评权。对督查事项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无故超时、久督不办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七)直接汇报权。对本级政府(部门)领导直接批(交)办的重大事项,可向领导直接汇报工作情况。



(八)本级政府(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鸡西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鸡政发〔2001〕2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议价粮油应按规定征税给山东省税务局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议价粮油应按规定征税给山东省税务局的批复
1991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局

你局鲁税一[1991]144号《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的议价粮油收入免税问题的请示》悉。对进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河南省粮食企业暂予免税照顾,是国务院根据河南省的实际情况特案批准的,其他地区情况不同,不宜比照。因此,我局意见,对你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的议价粮油收入,仍应照章征税。如果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确实需要照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蔬菜是居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变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总体看,我国蔬菜的生产和流通取得了长足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量大幅增长、品种日益丰富,满足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消费需要。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一些城市对蔬菜生产供应的投入有所减少,蔬菜自给率降低、过于依赖外地供应,导致蔬菜供应的运输距离长、流通环节多,抵御自然灾害冲击的能力下降,加剧了蔬菜价格的异常波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优惠价格政策扶持蔬菜生产经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完善相关价格政策,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蔬菜生产供应。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要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应当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有条件的可以执行居民用水价格;尚未简化分类的,应当按照工商业用水中较低标准执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要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扩大蔬菜运输免收道路通行费的品种范围。
二、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生产流通
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的生产流通,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支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领域的蔬菜大棚和温室、冷库和平价商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给予支持,降低蔬菜生产流通费用;支持建立蔬菜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建设,提高蔬菜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预见性。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2011年底前依法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三、加强市场收费管理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没有列入定价目录的摊位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户示范合同,列明经营户位置、经营品种以及摊位费标准和收取形式等内容。水电费、供暖费、税金、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必要的代收费也要一并列明项目和标准,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监督。除合同列明的摊位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农贸市场等投资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强化价格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的举报。要重点检查水电支持性价格政策、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执行情况,以及农贸市场利用优势地位违反法律法规或经营合同向经营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等。要继续保持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严肃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加强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操纵合约价格等违法行为。
五、完善菜农利益保护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协调,推动开办基本蔬菜品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基本蔬菜品种要根据本地蔬菜生产和消费实际确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测算基本蔬菜品种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支持。对于缴纳基本蔬菜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协调财政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一定补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菜农与客户签订远期购销合同,确定蔬菜品种、数量和价格,降低蔬菜种植的风险。
六、配合落实相关政策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建议,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确定的扶植生产、保障供应,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增加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提高蔬菜自给率,绿叶蔬菜基本实现本地供应;支持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大棚、日光温室等设施蔬菜建设,提高蔬菜自给能力;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合理规划包括批发市场、社区农贸市场、平价菜店在内的城市农产品市场体系,通过低税收、低收费政策降低摊位费,方便居民购买;完善城市蔬菜储备体系,确保一定数量的蔬菜储备规模,提高城市蔬菜应急供应能力;支持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购销关系;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大型工矿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减少蔬菜生产供应的中间环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建设新菜地的成本,大幅度提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切实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蔬菜产供销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努力促进蔬菜生产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