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0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案件查处、移送、协办以及不良行为信息和标后监管联动管理机制,依据《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52号)、《蚌埠市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若干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案件是指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与招投标相关活动时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或机关查处的案件。

  第四条 市监察机关是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召集联动管理会议、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查处招投标违法案件。

  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招投标违法案件的主要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配合监察机关实施联动管理。

  市检察、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经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五条 建立招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联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确立1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招投标违法案件联动工作。

  第二章 违法案件移送及受理

  第七条 招投标违法案件一般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受理并立案查处。各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发现招投标违法案件并应由市招标局处理的,移送市招标局。以下情况,由发现部门按相应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市监察局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回、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市住建、交通、水利、经信、工商等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应当移送市财政局处理。

  第八条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部门或机关实施招投标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见附件),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要求受理部门或机关办理回执事宜。

  第十条 受理移送招投标违法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或机关。对决定不予以立案的,应当制作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书返还移送部门或机关。

  第三章 违法案件协办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认为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法律文书或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至少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二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或机关在接到协办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审查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协助办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机关。

  第十三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或机关应当按照资源共享、共同治理的原则办理协办事项,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绝申请。

  第四章 不良行为信息联动管理

  第十四条 市招标局在实施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各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经信、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对相关招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各单位外网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市招标局。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在对相关招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认定后,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招标局。

  第十七条 各部门或机关在收到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书或相关通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有关不良行为处理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标后监管联动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经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监管。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责令整改,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招标局。

  第十九条 市招标局在收到相关部门告知的处理情况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市招标局应当加强对履约行为的跟踪监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中标价低于合理幅度的项目,应当将项目招标情况书面告知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跟踪监督履约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不能够履约的单位作出中止合同、罚款、记入黑名单,并限制投标资格的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机关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移送、协办、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告知等义务的,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

             :(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送来 号移送案件 一案收悉。

  相关移送资料清单:

  1.

  2.

  3.

  4.

  5.

  此复。


  年 月 日

  (公 章)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暴发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暴发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防(94)7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有关专业站(所):
  为了加强本市传染病防治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暴发,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传染病暴发处理办法》。现将此《办法》
  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传染病暴发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控制传染病的扩散和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或单位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包括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现象。
  第三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暴发时,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接到疫情报告的区、县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市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疾病流行的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条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单位、地区和诊治病人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卫生防疫人员未到现场之前.除积极救治病人外,应保护现场,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
  (二)禁止继续食用、使用、出售和销毁可疑食物、饮用水、药品、生物制品等物品:
  (三)收集可疑食品、饮用水、患者排泄物以及动物等物品,及时交卫生防疫机构检验。
  第五条区、县卫生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会同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一)对病人进行核实诊断;
  (二)了解病例在地区(单位)、时间及人群中的分布,并划定疫点或疫区的范围;
  (三)根据疾病的流行特征对病人、疑似病人、接触者以及空气、水、食物、药品、生物制品、动物等采集检验标本,进行相应的检验;
  (四)对病家等可能污染的场所作终末消毒,对疫点、疫区内以及周围可能受污染的水、粪便、食品、环境等进行消毒,杀灭病媒生物等卫生处理;
  (五)对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衍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应急性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服药或留验:
  (六)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意见并指导实施:
  (七)针对不同的病种.确定相应的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并制作流行病调查报告。
  与疫情有关的个人、单位和地区,应当积极配合卫生防疫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六条区、县卫生防疫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与有关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联系,并报市卫生防疫机构。
  (一)病人、疑似病人跨辖区分布:
  (二)病人、疑似病人流出本辖区
  (三)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物品向辖区外扩散;
  (四)其他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
  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协调、组织和指导区、县卫生防疫机构和
  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区、县卫生防疫人员在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作出立案决定.并确定2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负责承办。
  第八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并按照《上海市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对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三)采集有关标本送实验室检验;
  (四)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第九条监督员发现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调取、封存、留样及摄影、摄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监督员在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监督员的调查取证情况,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在本市的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管辖范围内的传染病爆发处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4年8月15日起施行。

  


转发市旅游局关于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旅游局关于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的通知



珠府办〔2005〕2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旅游局组织制定的《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03年8月5日市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国土资源局关于旅游项目招商及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珠府办〔2003〕54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七日

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

市旅游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市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使用管理等政策规定,经认真研究,现制定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
一、市旅游局负责受理投资商提出的项目申请(包括项目策划、项目选址方案、项目内容、市场分析、投资计划和投资者资信情况等相关材料),提出项目初审意见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划定项目用地蓝线图,提出项目设计要点。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出让程序,对项目用地进行公开交易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市规划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为项目办理相关的环评、立项、报建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