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政办〔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新闻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知识;
(二)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提出选聘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意向性意见,提出推荐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批准;
(五)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二)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活动;
(四)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市政府有关法制工作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
(五)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监督知识;
(二)努力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三)自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纪守法,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不得借作他用,如遗失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以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纠正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就处理情况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工作岗位变动的,可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三)有严重损害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6月26日印发的《阜阳市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办法》(阜政秘〔1997〕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