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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12:0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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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1〕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市级政府统筹实施管理,区级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范围内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税务、审计、林业绿化、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负责在市场上收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按国家和省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应提取的资金;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

(八)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九)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储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购或租赁的住房;

(三)在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建相应的经营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规定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各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委托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确保按时供地。

第十五条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专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对象。鼓励单位和个人出售、出租、捐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闲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房屋租金可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以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商品住宅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指定机构按建筑安装成本回购。



第四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 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居住证》;

4.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的原住房面积;

(五)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三)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收入认定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核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调查报告和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五章租赁住房补贴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核准家庭,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的核准家庭,轮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条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

(一)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补贴系数为0.3;

2.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非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5;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0.9。

(二)每季度领取租赁补贴少于50元的保障家庭,其租赁补贴按每季度50元发放。

第二十八条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从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本季度起,政府指定机构按季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的家庭,须轮候与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登记备案后,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从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本季度起,政府指定机构按季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单身人员可按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申请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且人数不宜超过3人。

第三十条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住房。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座落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申请租住条件等相关情况。保障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实物配租。

第三十二条对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申请家庭保障人口对应的房屋户型,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并将配租结果在媒体和网站公示。

第三十三条已确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

第三十四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缴纳租金,租金标准根据本年度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内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二次装修需征得出租人同意,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不予补偿。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第七章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一)年度复核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二)年度复核程序:保障家庭应按时主动填报《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变更汇总表》和《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退出汇总表》,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

(三)年度复核时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

4.家庭成员现收入状况;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证明。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定期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租金收缴工作;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和绿化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九条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未按时填报《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表》的;

(六)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七)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调整和退出:

(一)租赁住房补贴

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家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对需调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家庭,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同意调整意见后,按调整的租赁住房补贴对其进行发放。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或有第三十九条(四)、(五)、(六)、(七)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起,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资格起6个月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6个月至1 年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2倍缴纳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缴纳房屋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实行反向抽查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不低于街道办事处报送总户数的5%进行随机入户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每半年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不低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总户数的2%进行随机入户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同时将此情况记入其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四十四条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先行查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数据库,对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进行房屋登记。对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而未腾退的家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四十六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符合保障条件的企业职工,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全市统筹管理,也可由企业自行管理。租金缴纳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社会投资者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措施。

第五十条开发区、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申请条件、程序和租金缴交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障。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筑府发〔2007〕97号)、《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0〕6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印发《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6〕9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号),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提高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500万元用于引导和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含现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及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专款专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三个专项资金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管理,即: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经贸局负责管理,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旅游局负责管理,前述两项资金以外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市服务办”)负责管理。
  第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的统筹和监督,审议决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包括扶持项目、扶持金额、发放时间等),审议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及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服务办具体负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办法;
  (二)统筹编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三)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四)编写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领域和行业:
  (一)重点行业。
  1、现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重点支持第三方物流及其新兴系统建设;利用先进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或拓宽服务范围项目;南部组团物流集聚区重点物流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专业市场建设;中高级批发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电子商务、连锁经营项目;“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业化、特色化或综合性会展项目。
  2、中介服务业。重点支持中介服务集聚区、中介服务联盟建设;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为产业集群提供共性技术、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培训等中介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
  3、旅游业。重点支持规模化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及观光旅游项目;特色旅游商品开发;中高档旅游接待设施建设。
  4、金融服务业。重点支持内外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等)开设分支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业投资(基金);个人理财服务。
  5、文化产业。重点支持外资和民资进入文化产业、体育产业;集约化、网络化、公益性的文化体育产品和服务;名人文化资源开发和文艺作品创作;各类大型文体活动。
  6、社区服务业。重点支持面向社区居民的规模化、网络化文化体育、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特殊群体的康复、医疗、文化、培训、再就业和社会福利等综合服务;网络化、社会化社区服务项目。
  7、公共服务业。重点支持外资和民资进入公交、环卫园林、供电、供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科技、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领域;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
  (二)关键领域。
  1、服务业信息化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业重点企业信息化建设。
  2、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支持重点行业标准化、规范化体系的研究与构建;国家和省标准化试点、行业标准的推广项目。
  3、人才培养。重点支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文化产业、中介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中、高级人才培养。
  (三)薄弱环节。
  1、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镇区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专项规划。
  2、服务业品牌创优。重点支持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名牌名标,参与权威机构的服务业评优活动。
  第六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包括项目贴息、补助两种方式。
  (一)项目贴息是对使用银行贷款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二)补助是对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服务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等方面的项目以及相应开展的规划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其中对规划研究给予的补助不超过规划总经费的50%。
  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八条 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单位必须是在中山市境内注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资产及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相关单位。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一)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或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能够创立服务业品牌,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形成本行业竞争优势,对本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四)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九条 2006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在本办法发布后由专项资金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的引导资金范围分别组织;自2007年起,专项资金管理单位于每年3月分别牵头组织相应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论证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 除市属部门直接负责的项目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镇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项目须经镇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报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各镇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市属部门直接负责的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报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扶持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四)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
  (五)项目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项目申请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及利息清单(限申请贷款贴息项目);
  (四)项目申请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专项资金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服务业发展规划研究补助由项目负责单位直接向市服务办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划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工作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专项资金管理单位根据论证、评审结论,综合平衡后提出相应引导资金的年度安排计划,市服务办统筹汇总并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由市服务办下达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服务办下达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于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核实项目单位取得银行贷款后才能核拨,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按计划全额拨付;取得部分贷款的,可按取得贷款的比例核拨贴息补助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剩余滚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取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自取得资金之日起每半年向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单位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行情况,直至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制度。市服务办负责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扶持项目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专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市服务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对上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形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价报告,提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作为本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取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侵占或者挪作它用的;
  (三)拒绝或不配合市服务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的;
  (四)不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告项目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2、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划经费补助申请表

附件1:
中山市二○○ 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二、申请单位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及财务状况




总收入






利润






税金







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性质







项目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服务能力等)
















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起止年限







计划总投资







其中:计划银行贷款








实际总投资







实际到位银行贷款额








应付利息额






其中:已付利息







申报贴息资金额






申报补助额







四、项目预期经济效益




新增营业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五、意见




镇区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规划负责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规划名称、负责单位、负责人




规划名称







负责单位







主要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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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下发后,各地区及各有关单位积极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基本上按要求向国务院上报了在建电站项目的清理情况。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了项目清理和评议工作,提出了对违规电站项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清理违规电站项目工作的认识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力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到2004年底,全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4.4亿千瓦,年发电量2187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8%。近几年来,全国电力需求快速增长,一些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突出。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加快电力建设。继2001-2003年分别开工电站项目2140万千瓦、2337万千瓦和3111万千瓦后,2004年批准开工电站项目6100万千瓦,投产电站规模超过了5000万千瓦,电力发展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但是,在各方面加快电力建设的同时,一些地区和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顾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盲目无序建设电站项目。经发展改革委汇总统计各地清理上报情况,违规开工项目总计达1.25亿千瓦。在上述违规项目中,已经国家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按投资体制改革后新程序核准的项目约3000万千瓦;其他未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约7930万千瓦;另有1600万千瓦左右的项目未按清理要求上报。

  上述项目多数未完成环保、土地、用水和专家评审程序,有的违规开采地下水,有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有的占用良田,压煤压矿,浪费国家的宝贵资源,使得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又趋于恶化。大量违规电站仓促建设,加剧了发电设备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不但需要大量进口材料、部件,而且埋下设备制造和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一批高能耗小机组的建设和投产,使电力工业技术水平出现倒退,给今后电力结构及产业布局调整增加了难度。违规电站项目扰乱了国家能源总体战略的实施,引发电力建设布局混乱,加剧煤炭供应和运输能力紧张的矛盾,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势必引起电力和煤炭工业发展的大起大落,影响相关行业的正常发展,给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势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政令畅通,认真做好清理违规项目的各项工作,合理调控电站建设规模和建设进度,严肃纠正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在建电站项目布局和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安排近期电站建设

  近年来我国电力需求增长很快,需要在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下适度加快电力建设。结合目前我国发电设备每年5000万-6000万千瓦的制造能力,综合考虑电力需求和煤炭供应、运输能力等各项配套条件,近期每年新开工电站规模应控制在6000万千瓦左右。考虑到当前尚有一些地区电力供应紧张,实际开工规模较大的状况,为减少损失,2005年开工规模按6500万千瓦安排。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状况不同,各地区的建设规模应区别情况,优化电源布局,调整电源结构,不应相互攀比。

  当前要按照电力工业发展方针,继续实施西电东送、南北互供和水火互济,大力发展变输煤为输电等项工程。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安排电力建设,明确各地区近期电站建设规模、项目和进度,在优先安排合规项目的同时,逐步解决违规项目问题。要尽快将具体的电站项目处理和安排意见印发各地区及有关单位执行。对国家已明确纳入规划和近期建设安排的电站项目,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或核准手续,为加快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三、继续做好电站项目清理工作,妥善处理违规项目

  对于违规电站项目要按照“依据规划、专家评议,分类处理、有保有压,优先安排合规项目、逐步解决违规项目”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已按原程序经国家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完成核准程序的违规项目(约3000万千瓦),项目业主要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发展改革委给予通报批评。这些项目要限期完成环保、土地和用水审批等必要的前期工作,在满足环保、国土、水资源等部门审核要求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程序,经核准后开工建设,纳入2005年的建设规模。

  (二)对其他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违规项目(约7930万千瓦),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其中,对经专家评议,基本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约4530万千瓦),要逐一严格核定,在完成有关论证工作后,合理安排建设总规模,分年度办理核准手续,纳入当年开工规模;对未能通过专家评议,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约3400万千瓦),应立即停止建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贷款。设备制造企业要按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产业政策安排生产和供货,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理好有关占用土地、公众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做好善后工作。项目停建发生的各项损失均由越权审批单位和有关企业负责。

  (三)对隐瞒不报或继续违规建设的电站项目,一经查实,将责令其停止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

  (四)为维护电力建设正常秩序,严肃法纪,保持政令畅通,环保、国土、水资源、金融、价格、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监管机构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对违规项目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同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对违规项目实行低于当地正常上网电价等经济处罚办法,扣缴资金在财政列专户,经国家批准专项用于电网建设、清洁发电、可再生能源利用、农网改造等方面,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四、采取综合措施制止和防范违规电站建设

  对违规项目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格把关,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共同制止和防范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行为。各级发展改革、环保、国土、水资源等部门对电站建设的相关条件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要严格审贷。电网企业不得擅自为违规项目办理接入系统手续和建设接入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