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览工作具体事项的函
国家经贸委
关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览工作具体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办成高水平、高质量的国际化大会,必须要有一流的参会企业、一流的参会产品、一流的参加人员和一流的组织工作。为确保采购会取得成功,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会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2002]25号)要求,我们在征求委内有关司局、行业协会及采购商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地区上报的企业进行了审核,从中选出1101户企业参加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企业名单及调整后的展位数附后)。请各地按采购清单,对这些企业做进一步筛选,要把那些有新的日用消费品的优秀中小企业选上来。按照适销对路的原则,请各地对入选企业中的纺织面料类,食品中的酒类、调味品类、保健品类企业进行适当删减,并尽可能增加生产园艺用品、洁具、塑料制品、童装等企业参加采购会。
二、确保产品质量
不管企业规模大小,参展产品必须保证质量。各地要检查参会展品,坚决杜绝低劣产品进入会场;严禁出现冒用他人商标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现象。任何参会企业不得以低价竞销、损害其它同类产品声誉等非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正常贸易活动。
鼓励参会企业将新产品开发项目或设计思路带到会上,以便选择感兴趣的采购商,探讨合作开发和推广的商机。
对希望参加服装品牌展示(时装表演)的企业,大会统一提供T型舞台和表演时装队,单次演示时间为3分钟左右(费用另定)。参加时装表演的企业须有自己的服装品牌和系列服装、服饰产品,并请于4月5日前与我司联系,以便统筹安排。联系人:魏波,联系电话:(010)63193501,传真:(010)63193239。
三、确定参会人员
严格挑选参会人员。由于本次采购会不同于一般的展览会、洽谈会,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即期成交,而是要促进供货商与采购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渠道。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采购会将安排高层论坛,以及出口税收、反倾销应诉、出口商品技术质量标准、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政策的实务讲座,因此不仅需要一般业务人员参会,还必须有企业领导到会,以便供需双方即时交流、及时决策。
参会的一般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懂外语,能现场办理有关贸易成交手续等),听从指挥,服从协调,遵守采购会的有关规定。
参会人员应注重职业形象,热情、文明、礼貌,在场内活动要着正装(男士须着深色西装、打领带)。
请参会企业将参会人员姓名、职务和企业基本情况表,按照3月23日南京筹备会发放的表格要求,于4月5日前传至大会组委会江苏工作组,以便编辑大会会刊(过时不候)和制做楣板。办证所需照片请于4月10日前寄至大会组委会江苏工作组。
四、布展及参展要求
商品展示要符合采购会的整体要求,进行特装的企业尤其要服从采购会的统一布置。
展位的最小搭建单位是3*3M(标准展位)。允许将展位打通统一布展,也允许拼展,原则上每个展位不得超过两个企业。
各省市参展的平面布置图(注明企业展台编号)、效果图和参展企业汇总表,请于4月8日前用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至大会组委会展览组。参展企业中英文名称要书写正确,请用打印稿。
展位色调安排如下:标准展台内部地毯为灰宝蓝(0802),围板、楣板为白色、楣板文字为蓝色;通道地毯为蓝黑色(0804)。
每个展位免费提供两个参会人员代表证。其余参会人员再增办供方代表证,每人须交纳办证费500元。
省级经贸委参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每15个展位可增加一名工作人员,仍需增加工作人员的,要严格选拔,加强管理,并办理观摩证。
高层论坛入场券:每张500元。
展位费用:每个标准展位租金2980元;特装展位空场地每9平方米2300元(不配备附属用具)。
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商委)负责本地参展企业的交费工作。各地参展企业将费用交本地经贸委(经委、商委),再由各地经贸委、商委统一交江苏组委会;中央企业直接交江苏组委会。
为保证采购会顺利举行,请各参展单位务必于4月15日前将展位费、办证费、高层论坛入场券费汇至组委会,并将汇款凭据的复印件传真至组委会展览组。组委会将依据交费情况,发放有关证件。
户名: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
帐号:0770901082600042786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北京西路支行
采购会期间,参会展品不准出售;每个展位上固定留守人员不能超过2人。
4月24日下午5:00后方可撤展。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商委)要确定带队负责人,并派得力人员参会。加强对参会企业和人员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区、市)展团团长负责制。会后要进行总结,好的予以表扬,差的通报批评。
参会企业须遵守展馆有关规定,注意维护大会环境整洁。参加采购会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活动规定。对违犯规定的,馆内管理、值勤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指正处理,直至取消其参会资格。
附件一、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位分配表
附件二、参展企业名单(已传各地)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位分配表
序号 地区
上报家数 初选企业数 分配展位数 备注
1 北京 26 23 26
2 河北 26 14 11
3 山西 7 7 5
4 内蒙 8 4 6
5 辽宁 19 15 15
6 吉林 51 44 16
7 黑龙江 11 10 6
8 上海 32 32 52
9 江苏 337 299 169
10 浙江 143 132 104
11 安徽 37 36 19
12 江西 23 21 7
13 福建 46 39 28
14 山东 94 66 61
15 广东 127 94 67
16 广西 7 4 3
17 湖南 19 12 9
18 湖北 7 7 5
19 河南 14 14 9
20 四川 55 42 26
21 云南 8 7 6
22 贵州 24 23 9
23 西藏 3 3 3
24 陕西 16 15 10
25 甘肃 6 3 3
26 青海 4 3 3
27 新疆 5 5 4
28 宁夏 7 4 5
29 海南 10 10 10
30 大连 4 4 3
31 重庆 17 12 9
32 青岛 16 15 30
33 宁波 36 35 27
34 厦门 13 13 13
35 深圳 27 27 44
36 新疆兵团 3 3 2
37 中服 1 1 2
38 华录 1 1 1
39 中包 1 1 2
40 中工美 1 1 2
合计 1292 1101 832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证监基金字[2002]10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二、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公司新增股东;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变更股东人数;
(三)变更公司名称;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六)设立、变更、撤销分公司。
三、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未涉及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公司章程修改的;
(二)设立、变更、撤销办事处。
四、公司办理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
(二)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新增股东和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申请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司筹建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办理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见附件三);
(二)中国证监会收到备案材料满10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备案生效。
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更换股东和变更股东人数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执行法院判决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情况除外;
(二)涉及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应当是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须以货币方式缴付出资,出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八、公司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况授权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
十、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事宜。
十一、公司应当在重大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后30日内公告。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基金管理公司。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一)
二、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二)
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一)
(适用于办理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重大变更事宜)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必要性,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资产的管理以及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申请报告应当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三)有关当事人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
(2)其他股东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4.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各个股东及其出资人与关联企业的产权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重点说明与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5.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和新增股东的自律备案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自律备案时间、自律承诺内容、备案期间遵守自律承诺情况等。申请前未办理自律备案事项的,应当说明其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申请后的自律备案事项的安排。
6.如有关当事人是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须对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的投资回收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其他情况等。
(四)有关当事人的协议
各股东就重大变更事项签署的协议,包括出资金额与比例、权利与义务等。涉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不足一年内转让的,还须附有关当事人就相关法律依据提交的书面说明。
(五)发生有关重大变更后公司全体股东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合规控制、执行纪律程序、完善员工行为规范所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董事会根据相关股东会决议所拟定的相关实施方案。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
(七)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当事人协议、公司章程等出具的法律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二)
(适用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四)、(六)项重大变更)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2份,其中1份为原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的影响等。申请报告应当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附件三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备案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备案人名称。
(三)份数
备案材料一式2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备案材料目录
(一)备案说明
主要说明:办理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变更原因,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说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否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须报送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副本。
(四)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及有关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提交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