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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5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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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8-11
财税[20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方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一 北京市
  1 北京模具厂 北京市崇文区敬业西里2号
  2 北京东方模具厂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
  3 北京兆维工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
  4 北京鑫迪模具制造公司 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镇兴华中路
  5 北京机电研究院精密模具公司 北京市工体北路4号
  6 北京迪蒙普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3号
  7 北京市牡丹机电设备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
  8 北京市北铝同益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县工业开发区科苑路18号
   
  二 天津市
  9 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西
  10 天津市电讯模具厂 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外大街139号
  11 天津通信广播公司模具厂 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
  12 天津市津荣天和机电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
  13 天津市天龙工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
  14 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 天津市河西怒江道8号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5 天津模具厂 天津市北辰区兴淀公路
   
  三 上海市
  16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模具厂 上海市海拉尔路22号
  17 上海标准件模具厂 上海市西康路732号
  18 上海橡胶模具厂 上海市陕西北路八一五弄
  19 上海航天模具制造公司 上海市丹阳路160号3号楼
  20 上海三峰模具有限公司 上海控江路1677号
  21 上海千缘汽车车身模具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康桥东路888号
  22 上海广电模具成型公司 上海市田林路140号
   
  四 重庆市
  23 重庆江东机械厂 重庆市万洲区沱口4号
  24 重庆塑料机械模具厂 重庆谢家湾工农三村1号
   
  五 河北省
  25 河北兴林车身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汕头市工业开发区8号
  26 保定向阳航空精密模具厂 保定市向阳北路88号
  27 定州长胜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省定州市
  28 高碑店市华北模具厂 河北省高碑店市幸福南路42号
   
  六 内蒙古
  29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工具厂 内蒙古区包头市青山区
   
  七 辽宁省
  30 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九段一号
  31 沈阳模具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三号
  32 沈阳黎明发动机工具制造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6号
  33 沈阳金杯模具厂 辽宁沈阳市东陵区方南路6号
  34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新技术应用开发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
  35 沈阳东机工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正新路42号
  36 大连瓦轴集团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
  37 大连保税区大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1
  38 大连达利精密模具开发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汉阳街8号
   
  八 吉林省
  39 吉林省工模具公司 长春市红旗街29号
  4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吉林轻型车厂工具厂 吉林省吉林大街恒山路2号
  41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149号
  42 吉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
  43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153号
   
  九 黑龙江省
  44 哈尔滨哈飞模夹具制造厂 哈尔滨平房区友协大街15号
  45 哈尔滨龙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平房区龙溪路30号
  46 哈飞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路1号
   
  十 江苏省
  47 无锡曙光模具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10号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昆山市中大模架有限公司
  48 (昆山大型塑料模架厂) 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西路226号
  49 南京长江机器集团工模具有限公司 南京芦席营97号
  50 无锡小天鹅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惠钱路67号
  51 江苏振事达实业总公司 江苏省江都市丁沟镇振兴东路27号
  52 太仓求精塑料模具厂 江苏省太仓市老闸镇新华路7号
  53 昆山宏顺大型模架有限公司 江苏省昆山市高科技园区模具区富士康路
  54 南京金宁工装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栖霞区东井村40号
  55 跃进汽车集团南京模具装备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18号
  
  十一 浙江省
  56 浙江模具厂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西路
  57 萧山精密模具标准件厂 浙江省萧山市湘湖路40号
  58 浙江塑料模架厂 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426号
  59 黄岩兰华塑料模具厂 台州市黄岩城关新堂路36号
  60 浙江黄岩沿江模具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城关镇东路村
  61 浙江黄岩美多模具厂 浙江黄岩东城开发区澄江路10号
  62 浙江黄岩滨海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印山路60弄28号
  63 浙江黄岩中亚模业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城关黄长路118号
  64 浙江黄岩澄江模具厂 浙江黄岩圣堂
  65 浙江黄岩冲模厂 浙江黄岩新堂路26号
  66 浙江黄岩享达塑料模具厂 浙江黄岩城关新堂路15号
  67 浙江黄岩宇驰塑料模具厂 浙江黄岩西城东路
  68 浙江黄岩重型塑料模具厂 浙江黄岩西城半洋张村
  69 慈溪市鸿达电机模具制造中心 浙江慈溪市匡堰镇工业区
  70 绍兴县骏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邵兴柯桥镇洲二村
  71 宁波车灯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宁波北仑区大矸镇科技工业区
  72 宁波鑫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西岙村
  73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东海压铸模具厂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城东村
  74 宁波市北仑燎原模铸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塔峙青林村
  75 宁波市北仑东雄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横山村
  76 浙江黄岩永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黄轴路474号
  77 宁波市锦隆塑模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余姚镇北滨江路328号
  78 宁波市精鑫压铸模研究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大矸工业区
  79 宁海县第一注塑模具厂 浙江宁海县经济开发区汽车客运总站北侧
  80 宁海县跃飞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宁海县城关兴宁北路58号
  81 象山同家铸造模具厂 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东谷湖路1号
  82 余姚市工程塑料厂 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237弄11号
  83 宁波双林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宁波宁海西店璜溪口
  84 宁波市北仑辉旺铸模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大矸镇清水工业小区
  85 宁波远东制模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模具城金型路9-13号
  86 宁海县大鹏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浙江宁海县城关镇正学东路28号
  87 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 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大桥南
  88 浙江赛豪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五里牌349号
  89 宁波合力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省象山丹城西谷湖49号
   
  十二 安徽省
  90 中国扬子集团设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工业区
  91 铜陵三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92 宁国市王子工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市工业西路75号
  93 滁州市宏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488号
  94 芜湖万通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团结东路34号
  
  十三 福建省
  95 福州模具厂 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塘路
  96 福建福口模具厂 福州市晋安北路28号
  97 福州兰建模具模架有限公司 福州市西郊光明下宅37号
   
  十四 山东省
  98 山东省模具总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北街62号
  99 泰利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40号
  100 莱芜市模具厂 山东省莱芜市长勺北路286号
  101 青岛海信模具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田家村457号
  102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模具厂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
  103 烟台北极星模塑有限公司 烟台市只楚路137号
  104 青岛海科精密模具研制有限公司 青岛市海尔路一号
  105 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 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67号
  106 即墨市吉泰模具制作公司 山东即墨市城北四路199号
  107 烟台汽车模具厂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47号
  108 山东济宁模具厂 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环城北路36号
   
  十五 河南省
  109 一拖(洛阳)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110 洛阳轴承集团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
  111 洛阳河紫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中洲西路173号
   
  十六 湖北省
  112 鄂州鄂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洲市文星大道4号
  113 湖北十堰先锋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十堰市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1号
  114 湖北省罗田县田丰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罗田县风山镇民建街67号
  115 东风汽车模具厂 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84号
  116 宜都市仝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宜都市枝城镇
   
  十七 湖南省
  117 湘潭电机力源模具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下撮司街302号
  118 株洲南方航空工业模具制造厂 湖南株洲市董家段
  119 株洲九方工模具有限公司 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120 长沙汽电模具有限公司 长沙市东风路9号
  121 湖南长沙北山汽车模具制造厂 湖南长沙县北山镇
  
  十八 广东省
  122 广州广电林仕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经济技术区志城大道3号
  123 广州市东华模具推杆厂 广州市增城市荔城镇纺织路16号
  124 广东省韶关市模具厂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中路124号
  125 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水坝工业区丽北路71号
  126 深圳南方模具厂 深圳蛇口工业大道
  127 深圳市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蛇口工业大道北79号
  128 珠海中航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前山镇金航街1号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29 广州市标准件模具厂 广州市西槎路221号
  130 广州市振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大道东圃二马路72号
  131 广州市华通模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小北路蟹岗道北中学侧门
  132 顺德市美的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顺德市北容镇蓬莱路美的工业城
  133 广州型腔模具厂 广州市宝岗大道1099号
   
  十九 四川省
  134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分有限公司 成都市西郊黄田坝
  135 成都航发工具装备公司 成都市双桥子
  136 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经济技术开发区航天北路
  137 成都宏明双新精密模具零件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外西谢家祠双新创园
  138 成都市天元模具厂 成都市苏坡乡联工村8组
   
  二十 甘肃省
  139 天水长城精密模具厂 甘肃天水秦城区南廓路50号
   
  二十一 陕西省
  140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22号
  141 西安航光仪器厂 西安小寨西路13号
   
  二十二 山西省
  142 山西太原模具厂 太原市新冠庄南街8号
   
  二十三 贵州省
  143 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贵州凯山295信箱2分箱
   
  二十四 广西省
  144 桂林辰山精密模具开发制造中心 广西省桂林市辰山路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旅游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中央一、二类旅行社:
为加强对旅游外汇的管理,鼓励企业创汇,防止外汇流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制订了《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并会签了中国银行,现将该《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
特此通知。

附一 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旅游外汇管理,鼓励企业创汇,防止外汇流失,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宾馆、饭店、车船公司、餐馆、旅游商品商店、娱乐游览场所等企业。
第二条 凡第一条所指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旅游企业等收取外汇券单位,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发给其“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必须持有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件;
2.必须有严格的外汇券财务管理制度;
3.外汇券收入必须占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或金额以上,具体比例和金额由各地外汇管理局商旅游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4.必须设置外汇券专柜、楼层或场所;
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华旅游业务,必须向国外旅行社收取外汇和向旅游者收取外汇券,不得收取人民币。旅行社接待来华旅游团组,必须坚持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不得拖欠款;不得将旅游外汇截留存放境外。对不坚持先收费后接待原则,导致旅游者已出境30天还未付费的长期拖欠款或将外汇截留存放境外的,一经查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限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拖欠款或境外存款收回。
第四条 旅行社向国内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支付旅游者旅游费用时,必须使用外汇券支票或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向国内非收券单位支付费用应使用人民币。
第五条 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所需外汇券周转金,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其营业收支情况定期从其当年应结汇外汇收入中核拨。如旅行社营业收支变动较大,外汇管理部门将会同旅游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中央和地方一、二类旅行社外汇收入的结汇不得低于实现的外汇毛利额,并在季末十五日内将“旅行社经营毛利及结汇季报表”(见附表)和有银行签章证明当季已结汇数额的证明单复印件,分别报送给同级外汇管理局和旅游局各一份备查。年终,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报送的年终决算报表的外汇毛利额检查其结汇情况,并将检查结果通知同级外汇管理局。如结汇未达到外汇毛利额的,外汇管理局将从其营运外汇券帐户中扣减并结汇。
第六条 除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游企业,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在银行建立两个外汇券存款帐户,即“外汇券收入户”和“外汇券支出户”。企业将每日营业收入的外汇券在留足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库存外汇券限额后存入“外汇券收入户”不得支出;企业在经营中购买餐饮料、烟、酒、商品等所需外汇,由当地外汇管理局按季根据“外汇券收入户”创汇实绩的一定比例(宾馆、饭店按企业外汇收入总额的20%核定,餐馆为30%)核拨其专用资金,进入企业“外汇券支出户”。“外汇券收入户”的剩余外汇按月或季结汇并办理留成。
第七条 使用国际商业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饭店的还贷,按照国发(1986)10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外汇收入归还国内外汇贷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审核后,可比照国发(1986)10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旅游企业“外汇券支出户”内的资金,可用于向允许收取外汇券的单位进货,并使用外汇券支票或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不得直接使用外汇券现钞,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兑成外汇并汇往经济特区、海南省或境外。
第九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宾馆、饭店(包括餐馆)食宿必须以外汇券交纳费用,如个别旅游者以人民币交纳费用,应向其收取人民币押金,押金的比例由当地外汇管理局会同旅游局制定并分别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备案,所收押金单独设帐,并向旅游者出具收取押金的收据。如十五日内旅游者补交原外汇券费用,可退还其押金,过期则将其押金转作饭店人民币营业收入。
第十条 严禁旅游企业和导游、陪同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套取外汇。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一经发现有套汇行为,由外汇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给以处罚。
第十一条 民航、铁道、交通、邮电等部门对收入来华旅游者的交通、邮电费用,仍按现行规定逐笔办理结汇后按系统集中办理留成。
第十二条 根据国发(1985)70号文件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及非旅游企业单位,不得以为自费来华外宾订房、订餐、订机票等名义经营旅游业务,今后,此类业务一律委托旅行社办理。对上述已从事旅游接待业务的单位,要进行清理整顿,对其所收外汇一律结汇,不予留成。
第十三条 对个体经济从事旅游商品或提供旅游服务收取的外汇券,经当地工商部门审查,确属经营所得,给其核定外汇券回笼指标,由工商部门定期收兑并送缴银行结汇,按结汇数的30%给工商部门计算外汇留成额度作为奖励。
第十四条 外汇管理局对持有“许可证”的收券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四、五、八、九条规定者,给予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包括各经济特区及广东、福建、海南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各项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者,均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附二 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以来,各地利用外资建起了一批合资或合作的旅游饭店。据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利用外资建成了九十四个饭店,有客房一万八千五百间,床位三万四千五百张,总投资七亿五千万美元。此外,还有一批在建或已签订合同的待建项目。这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鉴于我国目前在沿海城市同外商合资或合作建造了不少旅游饭店,同时,在旅游饭店设计、施工、经营管理等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已有条件自建旅游饭店。为鼓励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现在起,除已批准立项并签订了合同的合资合作项目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在旅游温、冷点地区,如外方的合作条件优惠,可适当建造一些中低档次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但须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由国家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按计划报批程序提出申请贷款计划,报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的中长期及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含相应的国内人民币配套资金)。
三、对外筹借国际商业贷款,可由中国银行或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外筹款的其它金融机构负责办理;也可由中国银行组织银团贷款;还可由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单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行向外借款。如有必要,中国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经过审查,应予担保。
四、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所需建筑材料、附属设备和作为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室内电器设备,国内在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上不能保证或价格过高的,允许在借贷总额内用外汇资金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建设旅游饭店所需其它物品,凡国内能生产的,价格合理,质量、数量和交货期又能保证需要的,一般不准进口,必须进口的,应根据国家经委公布的品种目录报有关部门批准,并照章纳税。国家限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建造旅游饭店免征建筑税。
(三)使用国际商业贷款投资(包括新建、扩建和改造)获得的利润,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后,先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然后照章纳税。
(四)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包括配套工程投资使用的人民币)建造、扩建和改造旅游饭店,在还本付息期间,可用提取的固定资金折旧费和固定资金占用费还本付息。
(五)新建旅游饭店的外汇收入,在还本付息期间,允许先还贷,后留成。改造和扩建旅游饭店,企业可用留成以及新增创汇偿还贷款。
(六)在还本付息期间,允许旅游饭店在其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七)新建旅游饭店可根据房间造价、供求情况和服务质量提出客房租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物价局核准。客房租价确定以后,可按当时牌价折成美元作为内部掌握的客房外币价。在人民币与美元汇价调整5%以上时,饭店有权相应调整客房人民币租价,报当地物价局、旅游局备案;在客房租价调整超过10%以上时,需经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旅游局批准。客房租价要相对稳定。包括统一调价在内,原则上一年最多调整两次。
(八)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的旅游饭店、宾馆、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旅游企业的工资改革中通盘研究解决。目前可以先按学习建国饭店的一百个旅游企业的办法执行。
五、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用于接待国际旅游者的旅游饭店、宾馆,经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批准,可参照执行本通知的优惠办法。
六、享受本通知优惠待遇的旅游饭店的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注:旅行社经营毛利及结汇季报表从略。


成都二手房买卖过户

刘金锋


二手房买卖又称私房买卖,若是正在按揭还贷的房屋,必须先结清贷款,再行出售方可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包括产权登记过户和专项维修资金过户。

一、提交要件

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须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2、卖方:如房地产信息已载入登记簿,产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如未载入登记簿,须相关权利人同时到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件。银行结清贷款、注销抵押资料。婚前财产,须提供结婚证证明属取得财产后始结婚。
3、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4、出售已出租房屋时,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5、买方本人或卖方相关权利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来办理。委托人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买卖双方不能同时委托同一个人。
6、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二、办理流程

1、录入存量房网上签约交易信息(自行成交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要件到政务大厅总咨询台录入交易信息)。
2、持《房屋所有权证》到70-71号窗口查档。
3、到总咨询台税务发号处取号排队,到税务窗口(74-79号窗口)申报纳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4、持要件到私房买卖过户取号排队,到受理窗口(55-56、59-68号窗口)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及房屋维修资金过户。
5、按信息告知单预约的时间到57-58号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收费窗口缴费。
6、交费完毕,到二手房买卖过户处领号,待叫号后到57-58号窗口生成登记簿,凭领证申请单到领证窗口(27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购房款交付

1、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自行交付。(采用此种方式交付,如有纠纷,责任自负)
2、 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时,由买方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待买方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交易中心将购房款直接付与卖方。

四、税费

(一)取得方(买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转移登记费:
住宅:每件80元
非住宅:每件550元
3、契税:
成交价×3%(个人第一次购买普通住房1.5%),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税率为1% 。
(二) 失去方(卖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营业税及附加5.55%:
购房时间满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非住宅、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满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出售价-购房成本价);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全额征收。
3、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成交价的1%征收,继承、赠与取得的房屋出售按成交价的20%征收,出售购买满五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4、印花税
成交价的万分之五,2008年11月1日起免征。
(三)成交价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