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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5 17:4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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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建[2001]5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支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烟草行
业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中央预算未拨付的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鼓励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实施兼并;
(二)淘汰落后原则,鼓励关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产品质量差的小企业;
(三)公开透明原则,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卷烟工业企业。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卷烟工业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具体包括:
1.兼并企业(兼并方)在兼并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技术改造支出;
2.兼并企业(兼并方)消化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而发生的支出。
(二)卷烟工业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指一次性安置在职职工所需支付的费用;
2.社会保险费,指关闭破产企业应交纳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3.资产处置费用,指处置淘汰的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发生的搬运、销毁等费用;
4.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补助标准:
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的有关规定核拨补助资金,即:对198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一次性安置费;
2.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参照财政部财企[2001]175号文件规定,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补助资金;
3.资产处置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核拨补助资金;
4.对兼并企业的技术改造,按照兼并企业技术改造规模的大小和被兼并企业计划产量的大小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5.对兼并企业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款

第八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区烟草行业结构调整情况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报烟草行业发展资金补助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补助原则提出对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兼并企业的资金安排建议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按财政部批复的资金计划及时将款项转拨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兼并企业。对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第一类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拨付兼并企业;对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第二类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先拨付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再按资金用途拨付各关停并转企业。

第五章 财务处理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收到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付款”——“企业结构调整资金”;拨付关停并转企业时,借记“专项应付款——企业结构调整资金”,贷记“银行存款”。关停并转企业收到省级烟草专卖局拨款时,根据资金用途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好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兼并企业收到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时,按资金用途作以下账务处理:用于技术改造的,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用于处理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的,计入“补贴收入”。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年度终了,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将本地区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备查。

第十三条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的,除收回拨付的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解释。


关于印发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3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存量
土地资源配置,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培
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市规划,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
制,按照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将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
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供应,以调控城市
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和为城市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政府对储备的城市国有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
即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拆迁、统一出让、统一资金使用,
严格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或交易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领导组指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
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储备范围
(一)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解散、
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企业倒闭、破产的;旧城改
造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
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被依法解
除出让合同的;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长期
荒废、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期满,
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根据城市建
设规划发展需要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其它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
等。
(二)可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
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可置换的土地主要包括: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
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及其它原因而形成的可置换土地。
(四)根据城市经济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因单位
撤销、解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未经原
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出出让合同约
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
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
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违法用地被依法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 政府因公益事业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调
整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拆迁的,除
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外,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要给予适当补
偿。补偿标准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成本费后剩余部分的
20%。
第八条 对单位主动交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该宗地出让
后,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可作为国有资本返还给原单位,其数额
按纯出让金的40%—50%计算,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60%。
第九条 对于市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污染搬迁企业和破产
倒闭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收回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
变现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国有资本金形式返还原使用权单
位,用于企业的再发展,其数额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费后的
剩余部分。
第十条 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政府特殊需要时,政府可收
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
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有权优先购买该幅土地。
第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政府需要用相当面积土地置换
原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
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确认后,等价或差价置换。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征
用的集体土地,按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第十四条 对应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
规划部门拟定收回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纳入政府土
地储备系统,划归市土地储备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对指定储备地块和申请收购或置换的土地,均由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计划管理的原则,分批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对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
根据年度征用土地计划,负责统一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事
宜。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并
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计划储备的土地,由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核发储备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持已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
使用权证书到银行抵押贷款,以解决土地储备的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统一拆
迁、开发、整理,使之具备熟地出让条件,并协助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准备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供应土
地。
第二十条 凡各单位自行组织土地开发或变相买卖土地的,
属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土地,而原
使用者拒不交出土地的,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由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规划、计划、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各
司其职,通力配合,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平定县、盂县、郊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
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土地储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71号

1994-11-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询问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退税”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业务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通知》中所称的肉,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鲜肉、冻肉、下水(下货)、水油,包括活猪、牛、羊等食用牲畜。禽: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活禽、白条禽。蛋:是指未经加工、熟制、腌制的鲜蛋。水产品:是指干鲜鱼、虾蟹和海产食品,不包括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等贵重食品。蔬菜:是指各种鲜菜。
  据此,“先征后返”政策不适用批发加工熟制的上述几类商品和批发鲜果业务。
  二、“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问题
  “先征后返”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对于国有、集体商加工企业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如肉联厂批发冻肉),也可以比照执行“先征后返”政策。但对于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不得执行此项政策。
  三、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列入“先征后返”范围的问题
  《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四、关于企业拖欠税款“返还”时的处理问题
  为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企业欠缴的税款,由于没有实际入库,财政不予“返还”。
  五、关于办理“返还”的依据问题
  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规定,办理“返还”时只能以企业缴款书为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中对企业补征税款所使用的缴款书,也同样可以作为确定“返还”数额的依据。但属于补征企业偷税的,不得返还。
  六、企业既经营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又经营不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应单独核算“先征后返”业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对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收入单独填开缴款书并注明收入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