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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5:4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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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65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四、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五、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六、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七、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情况上报财政部。具体内容包括:
1、国有股质押总量;2、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质押情况;3、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解除质押情况;4、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因质押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情况。
八、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权质押,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九、国有股用于质押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按时清偿债务。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
十、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理论说教

现代司法权的性质,一般追溯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在他看来,政治的权力对公民的自由永远存在着威胁,因为权力的自我扩张会剥夺掉人们的自由。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公共权力就必须划分为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于是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框架。在孟德斯鸠之前,洛克也区分过立法、行政和联盟三种权力,司法权并没有单独列举出来,因为在洛克所属的英国,司法权力从来都没有独立过。在那里,最高的审判权要么掌握在国王手里,要么掌握在上议院的贵族手里。孟德斯鸠后,美国建国者们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独立的司法权,马歇尔大法官最后以违宪审查权的形式实现了司法权的独立。

思想家们还进一步溯源,认定最先划分政治权能的学者为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把政治的权能划分为议事、执行和审判三项。与现代启蒙学者们不同,亚里士多德并不鼓吹法律机构的价值追求,自由与个人权利的保护从来都不是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核心,他更多的是在总结古希腊的政治实践。因此,古希腊的审判制度与现代英美的司法制度在组织结构和运行原则上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

司法权的现代性质,学者们归纳得很细致、繁多和多层面,大体上看,司法的民主性、司法的精英性和司法的独立性经常被提及。可以说,现代的司法制度同时包含了民主性与精英性,英美诉讼中法官法律判断与陪审团事实认定,是司法民主和司法精英的完美结合。司法独立永远是法律界争论的话题,其中的制度设计和对法官个人品德的期待,一直为人们所倡导。这里,以历史的角度分析司法的这三种性质。

司法的民主性

司法是大众民主的,还是小众精英的?一直存在理论的分歧,争议双方都有历史的依据。应该说,在古希腊,司法审判是大众式的,在中世纪,司法审判是精英式的,在现代,司法同时具备大众性质和精英性质。我们先来看司法的大众民主性质。

在雅典,没有公共的检察官,所有的案件都由个人提起。案由分为私人的诉讼和公共的诉讼。私人诉讼由受害的当事人提起,在谋杀案件中,受害人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公共案件则可以由任何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公共性质,仅仅发生在现代。庞德说,在英国,直到19世纪80年代,“起诉都是私人的事务,除非私人的行为引起政治的危害”。

在古典时期的雅典,法院扮演着一个维持法律和秩序的重要角色,法官由公民抽签选出。市民法院是雅典最大的司法管辖机构。每个法院都由一个抽签产生的治安法官主持,诉讼中,他不打断当事人发言,不容许对方异议,也不指导陪审团。案件由陪审团审理,陪审团由201-501位成年男性组成,每次从年初登记的6000名公民中选择产生。陪审团简单多数无经商议决定审判结果。判决一经给出,不容许上诉。法院一年开庭200天,依照不同类型的案件,每天可以审理4个到40个案子。

古希腊法律更注重程序而非对犯罪进行惩罚。案件的判定依赖于陪审团的判断,其判断源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而不是基于宣誓之类的自动程序。立法规定之间的间隙靠陪审团来弥补,他们被告知要维持正义,并不创造出新的规则应用于本案或将来近似的案件。司法过程谈不上职业活动。在具体的案件中,陪审团经常提出冲突的规范,最后个案地得出判决。这种特别的、多元素的判决过程,意味着法院很少以直接或者可预见性地审判。因此,在一个单独的案件中,很难预测最终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讲,法院是公共娱乐的一种方式。

法院所适用的规范是社会的习俗,对家庭和朋友的态度、面对冲突的中庸和自制态度、商业事务中的诚实和公平秉性、对城市的忠诚和奉献、对适当行为规范的遵从(特别是性道德规范)、与争议无关主题的法律服从,都会决定判决的结果。比如,被告未将他的父亲从监禁中保释出来、没有支付他父亲葬礼的费用、虐待他的母亲、将他自己的姐妹出卖为奴隶,都是被告被判有罪的理由。在公共贪污腐败的案件中,被告如何资助过某场戏剧竞赛,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如何出过力,都是他免于刑事惩罚的理由。

当然,雅典的民主制只是历史的暂时现象。即使是赞成民主的卢梭也承认: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在中世纪,审判权属于上帝,上帝的人间代表只能够是掌握知识的教会和教士。按照阿奎那的说法,一群蜜蜂只受蜂王的领导,人的大脑支配着所有肌体的活动。司法的民主被精英们的独占取代了。只是到了现代民主的兴起,民主意识才在司法活动中间接地体现出来。以美国法为例,尚存的法官选举制、上诉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的集体责任以及诉讼中的陪审制,都带有司法民主的性质。在英美普通法中,有一个核心的概念,称为“理智之人”。普通法的犯罪是否成立,要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社区里普通人所容忍;民事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关键是其行为在“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判定的标准乃是其行为是否违反了社区普通人的普遍情感。

司法的精英性

伯尔曼在总结西方法律传统的时候,把法律职业化当作是西方不变的法律传统。在他看来,法律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制度,它要求有专门的职业人员从事专门的职业活动,法律职业者在专门的法律机构接受职业的培训。既然是职业化的,那法官肯定就是精英化的,司法活动因此从大众审判走向了贵族式审判。司法活动的精英性质,英国法官们表现得尤其突出。鲜红貂皮长袍,灰白假发的头套,是英国高等法院法官的“行头”。英国法官们享有的地位和荣誉,让其他国家的法官们自惭形秽。法官候选人的资历、经验、业绩和人品的苛刻要求,使得40岁被任命为法官成为稀罕之事。高等法官出自显赫的家庭,名牌大学的训练,律师公会的浸染,使他们隔离世俗的社会,语言文字的训练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让他们在精神和生活上都充满了旧式贵族的习气。可以说,英国人对法官的敬畏,与其说是源自权力,不如说是来自贵族的神秘。

因为神秘而生的敬畏,不仅仅源自法官高贵的出身和封闭的智力训练,而且还来自历史延续的司法神性。历史地看,司法虽然是由达官贵人主持的,但是法官披上了神圣的光环,于是有了“法官乃是正义的化身”之说。古代社会,神明裁判、宣誓助讼和决斗,都与“神”相关。人无法判断的时候,必定诉之于神,巴比伦有水判、日耳曼和英格兰有火判、热水判、冷水判和吞噬判,中国有獬豸判,都是神行审判的例证。人善于撒谎,但谁都不会发伪誓。人在做天在看,是古代人通行观念。因此,出示证据证明自己之前,宣誓便成为古代诉讼必须且有效的程序。决斗是日耳曼人的习俗,但从精神层面上分析,如同梅特兰所言,“决斗诉诸的不是粗暴的武力,而是上帝”。惟有神才能施行审判,据《新约·启示录》言:“圣洁真实的主啊,你不审判住在地上的人,给我们伸流血的冤,要等到几时呢?”

在古希腊神化中,神的判决也不绝于书。阿伽门农是特洛伊战争中希腊联军的大统帅,战争胜利回到家乡后被移情别恋的妻子杀害。阿伽门农的儿子俄瑞斯忒斯为父报仇杀了他的母亲,激怒了复仇女神。在阿波罗的庇护下,俄瑞斯忒斯逃到雅典,请求得到雅典娜女神的帮助。雅典娜以为,此事很是复杂,“人间的法庭几乎无法解决”。她为此安排了一场审判,她挑选城内最优秀的男人,任命他们审判这场纠纷。法官以石投票,结果有罪无罪的票数相同,决定性的一票握在雅典娜自己手里。雅典娜说,“我不能站在一位无耻杀害自己丈夫的女人一边。我认为俄瑞斯忒斯行之有理。他杀掉的不是自己的母亲,而是残害自己父亲的凶手。他应该活着。”她投票支持了俄瑞斯忒斯,并宣布他无罪,因此获得自由。阿波罗安慰复仇女神说,“你们不该对判决生气!”“被告必须在两种神圣的义务中选择,肯定得不到两全其美的结果。我们神承担判决的责任,不能够埋怨法庭的法官。这是宙斯的旨意!”

司法的独立性

我们可以从多个视角来看司法独立,以政治哲学而言,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不受到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涉,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其原理还是孟德斯鸠的理论,他认为政治权力的分离和制衡,才能够遏制权力的扩张,由此保证自由不受到侵犯。美国建国者也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才设立了美国的政治制度。不过,任何理论都不是完美的。权力和自由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或者说,权力的分离并不必然地带来自由的保障,反之,权力不分离也并不意味着对自由的必然侵犯。英国的司法从来不像美国那样独立,但我们不能够由此否认英国乃一个自由的国度,而且,法治、自由和公民权利的现代观念都来自英格兰。

以社会学而言,立法权与行政权是积极的和直接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明显。要保证公民权利,必须有一个缓冲的地带,在那里,公民的权利要求可以得到倾听,冤屈可以得到伸张。这个场所就是法院,法院并不积极地追逐当事人的权利,而是被动地审视当事人的纠纷情形,冷静和睿智地判断,然后再适用公共权利有扬有抑。因此,一个社会需要精英和权威来维护“正义”,这是司法权独立的社会意义。当然,新问题依然存在:法官由谁来担任?独立的法官能够胜任如此高标准的重任吗?或者,法官凭什么值得信任?法官也是人,同样存在人性的缺陷,西方法官的任命制、高薪制和终身制,以及一般法律责任的豁免权,既可保护他独立的判断和信仰,同样也可以为他提供胡作非为的条件。

理论的说教永远是无力的,我们应该回到历史。美国的司法独立是全球的楷模,不过从它的发生上看,违宪审查带来的公民权利保护,只是该制度的结果,而不是他产生的目的。在马歇尔创立违宪审查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无事可干,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的平衡只是理论上的。马伯里等法官没有拿到总统的法官任命书,是马歇尔的疏忽,他是当时的国务卿。当他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时候,他要把他在国务卿位置上的过失挽回过来,更不用说,他是为他所在的共和党谋取更多的资源。马歇尔的个人魅力和他崇高的品德,是美国后世法官一直崇尚和推崇的,但是,马歇尔在美国权力中心的影响力,是他与新总统班子抗衡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权还是一种权力,司法独立只不过是权力的重新洗牌。正当法律程序和最高法院崇高的地位不过是政治争斗的附属品,只不过,后世的法官和法学家续写了美国法官独立的司法史。

英格兰的司法却从来都没有独立过,司法独立只是传统普通法法官的一个口号。在亨利二世之前,与王室法院并存的还有封建法院、郡法院和教会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争斗是中世纪各政治权力扩张的一个侧面,亚当·斯密说,司法权的追逐乃是特定阶层经济和财政利益的博弈。在英格兰,从封建向中央集权的变迁中,国王打起了“为民伸张正义”“捍卫公民权利”的旗号,连同陪审团制度一起,英格兰的王室法取得了胜利,普通法成为英格兰标准的模范法。普通法法官的独立是国王与封建主和教会争斗的副产品,其顽强的自生独立性也许是国王自己都没有预想到的。当普通法法官可以与国王相抗衡的时候,国王从来都没有放弃控制和影响司法权的努力。星座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形成,就是国王想重握司法权的典型事件。如果一个公民无法通过常规的程序得到法律救济的时候,他就会向国王请愿企图得到非常规的救济。“基于上帝的仁慈给予怜悯”,“大法官以公平和良知决断案件”,衡平法于是避免了严格形式和缓慢程序的普通法。到亨利七世的时候,衡平法成为了与普通法并列的英国法律正式规则体系,直到1875年两套法律体系的合并。柯克是17世纪普通法的典型代表,他“国王不在任何他人之下,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和“法律靠技艺理性和法律判断来决定”的警句,一直为后人所称道,当他当上王室法院民事高等法院首席之后,他走向了国王的对立面。柯克与培根的争斗,实际上是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争斗,不过,国王支持了衡平法。柯克失去了首席法官的职务,后转战于议会,成为了民众的首领。梅特兰是敬重柯克的,他总结英格兰宪政史的时候说,“在整个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法官们会因顶撞国王而被解职——他们经常只是国王卑躬屈膝的应声虫”。

从法律史上看,英国的最高审判权一直掌握在贵族院那里,海外的司法最高机关掌握的国王咨询机构枢密院那里。以侵权法为例子,1932年的姜啤酒案是英国法过失责任、产品责任和危险物责任的源头,那是贵族院的案件;1868年的瑞兰兹案是英国严格责任的源头,那也是贵族院的案件;1983年的麦克洛克林案是英国第三人过失“旁观者”规则的源头,它同样源自贵族院。1921年波尔密斯案和1962年马鞍山案,分别是英国法直接因果关系论和法律因果关系论的源头,这两个案件都是枢密院的判决。

或许,我们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美好的,但重要的不是政治权力的独立,而应该是法官思想和判断的独立。不管法律制度如何设计,法官人格和精神的独立性,对法律和公平的内心确信和行为的坚持,还是更重要的。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更好地保障退休(含退职,下同)职工的生活,有利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与四化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2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范围
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基金一律参加社会统筹。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区、县统筹,驻本市的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参加我市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暂不参加统筹,待全市统筹工作正常后,采取编造预算办法,由财政统一拨专款加入统筹。
现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待遇的退休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管理,以后经过劳动、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再逐步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管理。
全民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职工,暂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统筹。
第二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退休金(含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粮差补贴;
四、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五、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六、生活补贴费(未测算定之前,仍由原单位支付)。
医疗费、困难补助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暂不列入统筹范围,由原工作单位按原有规定支付。
第三条 退休基金的征集
按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由各单位以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即含计件工资、计时工资、附加工资、加班费、各项奖金、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差补贴等),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按月计提百分之十四作为退休基金。
上述计提退休基金比率,暂定在一九八五年内实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确定。
开始统筹时,各单位要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预交一个月的退休基金,先提后发,以便周转。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退休基金。退休基金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收取。逾期不交的,按日增交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发现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及滞纳金外,另增缴退休基金补交金额的百分之五的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
金转入退休基金。
企业单位退休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退休基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统筹退休基金不征税。
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账户存入银行,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根据上级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基金.
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提发手续及其管理费、积累金的提取和留成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和各项登记制度,按月核实各单位应提发的费用,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银行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月在征集的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作管理费和百分之五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基金。各区、县按百分之五提取的积累金,百分之九十留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百分之十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调剂。
第六条 退休基金会计统计制度
为了做好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应建立专门的会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各单位对当月退休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在次月十日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报表。在报送十二月统计数字时,应同时报送全年的累计数。退休基金统计报表制度,由市劳动
局会同市统计局制订。
第七条 严格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需要前退休的,要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关、停、并、分时,对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建立管理和监督机构
市、区、县劳动部门要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
统筹基金的统计报表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由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财会部门和工会负责。
退休基金要接受财政、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银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劳动局行使解释权。各区、县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