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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时间:2024-05-19 01:5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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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1991年3月20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标准化工作,做好全行业标准化管理,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技术经济关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全面规划、分工负责、自愿承担等原则,由化学工业部指定专业研究设计院、所(厂)作为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接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化学工业各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履行下列任务和职责:
(一)研究和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建议。
(二)负责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其相应的科学研究课题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标准复审工作和本专业标准试验工作。
(四)组织和承担本专业相应的标准化科学研究工作。
(五)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技术活动,做好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分析验证表态工作,负责本专业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译文的认可工作。
(六)做好本专业标准化情报和技术服务工作,完善本专业的标准技术档案、编制本专业标准测试仪器的图纸、手册等。
(七)负责本专业企业升级的技术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和优质产品评比技术条件的起草工作。
(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做好化学工业技术引进标准化审查工作。
(九)负责本专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单位标准化工作人员素质,举办标准化学术经验交流活动,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
(十)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委托,参加部级鉴定中新产品定型和老产品整顿的技术标准审查工作,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十一)组织和承担本专业标准样品、标准试件的研制生产鉴定和置换工作。
(十二)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对本行业产品在设计、生产过程中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部汇报。
(十三)受化学工业部委托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审查工作。结合本专业对企业标准制订工作予以帮助指导。
(十四)负责归口上报本专业每年技术标准成果拟授奖项目的资料审核工作,并提出获奖等级的建议。
(十五)建立和健全本专业各种测试方法,研究国内外标准测试水平和动态、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做好标准检测仪器的研究、试制、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本专业的标准测试水平。
(十六)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办理其他标准化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各技术归口单位均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标准化研究室(或组),承担专业标准化日常工作。标准化室工作人员由技术归口单位选派,应保持精干、稳定,并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备案。
第五条 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任务,要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或科研计划及规划。所承担的标准化工作,由技术归口单位的院、所(厂)长或委托技术副职主管。每年向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条 在负责的专业与专业相关的范围内,技术归口单位可直接与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业务联系或召开会议,处理本专业标准化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条 除化学工业部直属单位外,技术归口单位同时受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标准化业务工作以化学工业部领导为主。
第八条 技术归口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经费,按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化学工业部有关规定办理,应专款专用,所需要的物资、器材和其他条件,应纳入本系统的供应计划。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79〕化科第1320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停止执行。


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53号 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及《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办及民办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中学)中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其他学科的知识整合、应用;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信息等。 第四条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应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配套政策,筹措和管理市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建设和选定市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并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检查、督导、评估和奖惩。 第六条 各镇区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镇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落实和管理本镇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指导所属学校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建设本镇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因地制宜、注重质量和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培训、教师职务培训、骨干教师培训、需求培训和学历进修。 新任教师培训是指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培训。 教师职务培训是指教师为适应岗位要求,更好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培训。 骨干教师培训是指对综合素质较高、教育教学能力较强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培养要求进行的培训,以及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需求培训是指根据不同时期中小学教学和教育管理实际需要而开展的各类培训。 学历进修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进修。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和短期培训为主,采取面授、函授、远程教育、自学等形式,运用授课、研讨、座谈、观摩、考察等方法,实施多元、开放、互动的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每年不少于48学时,周期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在一个周期内参加学历进修的,可免参加同期教师职务培训。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建设。 市教师进修学校是市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类高等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中选定我市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用于记录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所完成的学时和考核(考试)学分,是中小学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唯一有效证明。 未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验证的学时和学分无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采取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办法解决。具体经费来源包括: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从地方筹集的教育基金和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 市财政局每年应根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师培训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级以上(含市级)中小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以及学历进修奖励。 市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五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新任教师培训、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各级政府负担;学历进修的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教师所在学校和学校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办学者负责。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且学年内培训时间连续不超过30日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年内培训时间连续超过30日的,其培训期间的固定工资不变,浮动工资由所在学校根据其制定的浮动工资分配方案确定,学费、旅差费支付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市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应考虑解决教师的工学矛盾,适当增配教师进修编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评价制度和考核制度,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教育督导机构要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 第十九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激励和约束机制 。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和成绩作为聘用、学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培训考核(考试)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考试),不能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学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新任教师不能转正定级。 培训考核(考试)不合格或在考核(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条 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积极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或组织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学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拒不安排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单位和个人,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由所属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械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6日,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对部、部长和办公厅印章的管理,以利正确使用,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便函、介绍信、协议书、合同、证件、 证书、申请、报表、奖状等的用印;文件用印凭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定稿)。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 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监印员可以拒绝用印。

第二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四条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 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部总师、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
第五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部长印章, 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或经济调节司、国际合作司等有关司的司长批准。
第六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办公厅”印章, 必须经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一般事务性、临时性的事项,办公厅各处室正副处长可批准用印。
第七条 根据授权,各司局正副局长在某项业务范围可批准用部印章。

第三章 用印规定
第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部办公厅、各司局印章的不得使用部印章。
第九条 便函用印:参照文件用印的规定。
第十条 介绍信用印:部长、 副部长代表机械工业部外出联系工作,若需要可开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介绍信。 除特别授权,其他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一律不得加盖部印章, 可加盖有关司局或办公厅印章。介绍信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条 外文函件用印,必须附经领导人签发的译文。
第十二条 人事任免、申报户口一律不开具介绍信(若需要、 可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上用印。
第十四条 用印经办人要认真填写《机械工业部用印审批单》(见附表)。经有关领导核准、审批后方可用印。有存根的介绍信、 有副本的便函等,领导人在存根、副本上核准、审批,经办人可不填《用印审批单》。经办人须将《用印审批单》、 便函副本等一律交监印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名。
第十五条 虽有《用印审批单》或其他批件,但批准权限不当, 不予用印。
第十六条 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别字而产生岐义的,不予用印。
第十七条 经办人不允许监印员审核用印件内容的, 监印员可拒绝用印,或报领导处理。

第四章 部直属单位用印
第十八条 部直属单位的领导人不能直接批准而只能核准使用部、 部长和办公厅印章。
第十九条 部直属单位在必须用部印章时, 需经本规定第二章《用印批准权限》中规定的领导人批准。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监印员)保管, 并存放在保险柜内,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 要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盖印的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有存根的二联介绍信、 证件等应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用印后要将印章擦净,及时存放进保险柜内。
第二十五条 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印章,并锁好保险拒。

第六章 外出会印与印刷厂套印
第二十六条 外出会印由监印员负责, 监印员外出会印要确保印章的安全。原则上须派小汽车,不得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自行车; 会印途中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会印时要在场监督,不得离开。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管部、部办公厅套印的印刷厂, 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套印的安全。套印要指定称职的人员管理,存放在保险柜内; 套印只限用于经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严禁用于其他事项;套印时, 保管人员要进行监督,用后及时收存;套印的交接、借用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部机关各司局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由各司局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并送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机械工业部用印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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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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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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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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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类别│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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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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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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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人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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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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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印员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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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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