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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5:4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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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0日,国家教委等


现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
一、为推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多渠道筹措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自1991学年起,对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下同)、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新入学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1990及以前学年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
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应根据下列原则制定:
1.高于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其中: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标准,要低于同类普通高等院校的学杂费;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要低于同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
2.培养费用较高或报考人数较多的热门专业(工种),其学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
3.工作条件艰苦或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如为农牧业服务的专业等,可以免收或减收学费。
四、各类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劳动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学需要,专业(工种)特点等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五、收取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不足,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因收取学费而减少拨付学校的经费。各地教育、物价、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应对学费收入加强监督与审计。
六、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标准以及学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79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关于市场化发行部分金融债券的请示》(开行资金〔1998〕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市场化发行一九九八年第一期“国开行金融债券”50亿元,期限一年。
二、本次发行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
三、同意此次债券发行以组织承销团的方式进行,承销团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和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组成。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国开行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具体实施细则由你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五、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流通。
六、债券利率水平、招投标方式由你行自主决定。



19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