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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3 09:4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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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进行综合总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和分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间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指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经外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 本市对分包企业实施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颁发《天津市分包企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分包施工许可证》)。市建委授权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流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分包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对所辖区域内分包企业的确认工作;
(三)确认分包企业资格,核定承担分包范围,颁发《分包施工许可证》;
(四)为总包企业提供充足数量和适应我市工程建设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源;
(五)接受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咨询,为进入交流中心的企业提供有关信息;
(六)负责分包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
(七)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交易场所,为总、分包企业双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关服务,办理合同登记;
(八)调解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履行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中的争议。
第七条 对分包企业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交流中心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和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本市、中央驻津建筑业企业申请分包企业资格的管理,确认其资格,核发《分包施工许可证》,办理分包合同登记手续。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助市交流中心确认本辖区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业企业申请分包企业的资格。其中,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及五县负责对坐落在本辖
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包合同进行登记。
第八条 市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提高效率,热情服务,严禁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实施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管理分工,分包企业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委托的法律负责人证明资料,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及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分别报送市交流中
心或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区(县)在资质年检后,集中到市交流中心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
分包企业是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除提供以上证件、文字资料外,还须按《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进津审验手续。外地建筑业企业来津施工人员必须来自本企业注册地,并取得专业工种上岗证、流动人员暂住证以后,在市交流中心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总包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进入工程分包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分包企业持《分包施工许可证》进入工程分包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在市交流中心统一组织下进行。总、分包企业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文本的要求签订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在市交流中心登记,接受市交流中心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管理分工,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及五县要设置分包交易场所,作为市交流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交流中心的指导,并将合同登记情况按月报送市交流中心。
第十三条 提倡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工程质量和管理优秀的分包企业,经总包企业认可持《分包施工许可证》继续承接总包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施工。是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须先办理进津手续。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到公开、公平、公正,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的总包企业必须是经招标中标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六条 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分包交易场所进行,总包企业不得向无《分包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
第十七条 总包企业应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必须在相应资质条件的范围内分包总包企业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施工或提供劳务。
第十八条 总包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九条 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并与总包企业一道就所分包的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总、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分包企业的日常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
(二)负责分包企业的考核、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有权辞退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分包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权向市交流中心查询分包企业的有关情况;
(五)与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向市交流中心查询总包企业及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况,有权选择总包企业;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三)接受总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四)接受市交流中心和总包企业的培训;
(五)搞好企业的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程建设执法监察部门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分包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5日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一年第25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公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逾期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进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及发证机构名录。现行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如附件二);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申请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的复印件;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一) 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国家投资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二)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第五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进口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凡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产品不应当进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营许可的要求;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大气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七)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当符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棉纺设备、彩色复印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进口密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一)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未设立机电办的部门,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法人登记地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二)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者部门机电办收到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后,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内,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如附件三),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进口单位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八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换发和延期《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某些制造周期长的设备可延长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并在换发的新证的备注栏打印"换证"字样。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延期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

  第九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条 进口单位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确定不能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三)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四)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五)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六)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复出口的;
  (二)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五)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样和广告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单位在自动进口许可过程中如与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朝阳市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朝阳市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信用协议”
贷款办法

为加强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信用协议”贷款的管理,增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油加工骨干企业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信用协议”贷款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
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油加工骨干企业(不含各级政府所属的粮食系统国有企业),纳入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业务范围的其它企业。
二、贷款种类和用途
按贷款实际用途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技改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基建技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贷款、生产基地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
三、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二)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三)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四)借款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五)申请基建技改贷款,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自有资金。
对国家、省、市重点支持项目、域境外投资项目、新开工大项目和政策性支持贴息项目可优先给予办理。
四、贷款期限
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8年。
五、贷款方式
贷款一般为担保贷款方式。抵(质)押担保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并提供由朝阳市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协议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评估机构出具的抵(质)押品资产评估报告;保证担保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由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等具备担保能力的机构或企业出具的贷款担保责任书。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核,省农发行批准,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六、贷款申请
在农发行开户的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农发行提交正式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股东大会(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借款的决议及授权书;有关年检登记文件;贷款证及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的截止调查日的借款等信息材料;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行业合法经营资格认定证书;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证明文件;产品质量认定证书;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前两个年度企业经营状况;如属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需提供关联企业材料;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能够按期到位的证明(或说明)文件;证明担保有效性的相关材料:①如为保证担保,须提供保证人就该项担保与借款人达成的协议等资料,②如为抵押担保,需提供抵押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③如为质押担保,需提供质押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保障措施
企业作为第一偿还责任人,要诚实守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县(市)区政府要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督促所属企业做好贷款的偿还工作 ,一旦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债务的,县(市)区政府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照贷款额度的5%比例筹集落实担保基金,并存入市农发行,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八、项目申报
对具备贷款申请条件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协议贷款”领导小组研究上报,每个“政府信用协议”贷款项目,由项目纳税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签署书面同意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并书面确认后,上报省农发行办理有关贷款审批手续。
九、其他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