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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9 11:2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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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二000年二月十八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二000年三月二日


          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听证合法、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下同)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但由受委托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代为举行听证。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四)听证组织机关、地址和送达日期。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以信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举行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并提示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由本人申请或行政机关通知参加听证。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行政机关同意可延期一次;未按时通知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举行听证通知前组成听证组织。听证组织设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二或四名、记录员一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下列公道、正派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
  (一)行政机关的领导;
  (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三)从事该专业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参与了案件调查、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审核的人员,不得指定为听证组织人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听证会开始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是否公开举行;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证人出席作证;
  (四)主持听证组织的合议。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二)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四)就听证情况和合议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报告。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参与听证合议。
  记录员负责通知调查人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并制作听证记录。


  第十二条 其他听证参加人包括: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出交授权委托书和听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在听证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的调查过程;
  (二)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意见;
  (四)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四)申请回避;
  (五)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
  (六)审阅听证笔录,要求补正;
  (七)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八)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组织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组织人员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调查人员陈述调查过程,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意见;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当事人、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鉴定人员宣读鉴定结论,并作出相应说明;
  (七)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等;
  (八)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第三人辩论;
  (九)当事人、第三人最后陈述;
  (十)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均应当在听证中出示。经过质证并记录入卷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意见;
  (六)当事人、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提供的证据和质证的内容;
  (七)双方在辩论中阐述的理由、依据;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合议。并就听证情况和合议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生效。

国家教委、监察部关于对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报

国家教委 监察部


国家教委、监察部关于对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报
国家教委 监察部




遵照尉健行同志在孙起孟副委员长关于教育问题的来信的批示,以及冯梯云同志等监察部领导关于将义务教育法规执行情况列入今年执法监察计划的意见,监察部执法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和国家教委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从6月中旬至8月上旬,对河南、福建、甘肃、辽宁4个
省的平顶山、洛阳、泉州、三明、南平、武威、酒泉、平凉、锦州等9个地市及其所辖13个县(市)、22个乡镇、41所中小学进行了实地调查。听取了广大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各级政府领导对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意见,调查了有关教育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了拖欠中小
学教师工资和挪用教育经费问题。
现将我们对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方面的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当前义务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之严重,反映之强烈,是前所未有的。
我们检查的4个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拖欠工资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拖欠数额大,几个省有的数千万元,有的达亿元以上;二是涉及面广,河南17个地市,有16个地市,辽宁14个地市,有10个地市,甘肃86个县,有39个县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拖欠问题;三是拖
欠时间长,有的拖欠一两个月,有的拖欠半年之久,有的拖欠一年以上。
日益严重的拖欠,带来一系列的后果。一是严重影响教师的正常生活。迫使一部分教师举债维生、打工糊口,甚至卖血度日。河南鲁山县董周乡教师鲁进良一次卖血时,竟然交不起11元的化验费,一气之下把抽出的血倒在地上,愤然离去。二是直接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中因生
活困难要求“跳槽”的日益增多。一些农村公办教师本来就缺少,调进来难,留住更难。三是少数地方为解决教师工资出现乱收费、乱“借款”的问题,从而引起农民不满,学生辍学。四是不安定因素增加。教师集体上告、上访请愿导致学校停教、停课现象时有发生。
拖欠教师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有:
1.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战略思想,在一些干部中尚未真正树立,对教育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对教育方面的问题重视和研究非常不够,对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漠然视之,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经济发展缓慢,地方财政困难,是拖欠的重要原因。通过检查发现,拖欠比较严重的,一般都在经济发展缓慢和财政补贴地区。如甘肃不能按时发工资的39个县,基本上集中在南部和东部的贫困山区。辽宁比较穷困的阜新、朝阳两市拖欠教师工资就占全省拖欠总额的59.2%
。这些地方不仅拖欠教师工资,也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其中有些地、县,寅吃卯粮,财政赤字运行越积越多,本级财政已无力解决。
3.铺摊子、上项目没有量力而行,有限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基本建设,对教育顾及不上。在调查中发现越是贫穷地县,越是拼命地上基建,追求看得见的“政绩”,尤其是在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和吃喝招待方面,不分穷富竞相攀比,追求高水平。经济比较困难的阜新地区,19
88~1992年5年间,购买高级轿车多达55辆,而财政对教育的投资却下降7个百分点,形成很大反差。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反映比较强烈。
4.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挤占了可用财力,加剧了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许多地方财政支出中的“其他支出”数额过高,增长过猛,消耗了本级财力。辽宁13个财政补贴县中,“其他支出”项都在1000万元以上。如义县1992年县本级财政支出决算中的“其他项目”和“其
他部门事业费”两项,比1991年净增395.7万元,大部分用于提成、补助、奖金、分成等,超出了县财政承担能力,而拖欠教师工资150万元却无力解决。
5.财政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县级财政普遍实行了包干到乡(镇)的体制。但对教育经费没有单列并实行专款专用,缺乏严格监督。加之乡(镇)财政包干基数几年不变,财政收入不稳定,许多减收增支因素难以预料。义务教育经费(其中教师工资占90%以上)在乡(镇)财政中
占的比重很大,一旦乡(镇)财政紧张,就会殃及教育经费,造成拖欠教师工资。
(二)
这次专项监察,对推动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所检查的4省及各有关地区,都针对被检查出的问题特别是拖欠教师工资,认真研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河南省政府采取10条措施,在教师节前已将所拖欠的教师工资1.4亿元,解决了1.2亿元,其余部分
正在解决。甘肃、辽宁、福建三省,也都想了很多办法,使拖欠工资大部分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社会反映较好。但是,很多措施还是临时性、应急性的,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前清后欠,甚至越欠越多的问题仍可能随时发生。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我们建议:
1.必须提高各级领导对教育为本战略思想的认识,真正把教育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把义务教育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落实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牢固树立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和《教师法》的法制观念,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财政紧张的地方,也要
确保教师的工资。今后不管哪里发生拖欠教师工资问题,首先应当追究那里党政领导人的责任,凡是挪用教师工资作为他用的,对决策人或行政负责人要严肃查处。
2.深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制度。针对目前乡级财政实行包干,教师工资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应实行县(市)级财政对教师工资单项列支,集中管理。乡(镇)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足额计征教育费附加,并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师民助部分的工
资、补贴按时发放。
3.鉴于当前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议由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在1994年1月1日《教师法》实施前,全部还清拖欠教师工资,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发生拖欠问题。今后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应加强监督检查。若再有拖欠的,纪
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开展专项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同时各级党和政府领导要清醒地意识到,《教师法》实施后,广大教师将会运用《教师法》和《行政诉讼法》、《刑法》等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3年12月11日

关于印发《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管理,依据《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我部制定了《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划时间段的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评比。

  附件: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 行)

  一、 为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水平,提升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能力,根据《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划时间段的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评比。

  三、 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质量报告书的最高荣誉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一般不超过参加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评选数量的30%。

  四、 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过程要坚持公开、有序、透明,评比结果要保证公正、客观。

  五、 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环境保护部下发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93);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2002年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同时参考《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第3版)、《新华字典》(1998年修订本)等常用工具书。

  六、 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每个国家五年规划时间段的第一年度(以下简称“评比年”)评比上一个五年规划时间段的环境质量报告书。

  七、 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编制的省级环境质量报告书和各地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地市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水平较好的县(区)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推荐亦可参加评比。

  八、 评比按照及时性、完整性、科学性、逻辑性、创新性以及编辑、印刷质量等六方面内容进行。评比标准根据环境管理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

  九、 环境保护部成立评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工作。评比领导小组下设评比专家组,负责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活动具体实施。评比专家在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库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环境质量综合分析领域业务精通,有较深造诣,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熟悉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

  十、 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工作程序一般分为申报、评比、核定和表彰四个阶段。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对本辖区所有地级城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和部分县(区)级环境质量报告书进行自评估,按照环境保护部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评环境质量报告书数量额度,推荐出本辖区的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申报参加全国评比,省级环境质量报告书可直接参加全国评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申报工作应于评比年的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评比标准,评比专家组采取专家打分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进行统一打分,并提出获奖等次建议,全国评比工作应于评比年7月底前完成。

  (三)评比结果经评比领导小组核准,报环境保护部分管部领导审定、公示后,由环境保护部对评选出的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予以表彰,对获一、二、三等奖的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环境质量报告书的主要编写人员颁发获奖证书。一、二、三等奖的报奖人员名额分别为10名、7名和5名。

  十一、 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结果作为下一次环境保护部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评环境质量报告书数量额度的重要依据。

  十二、 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向全国推荐学习。

  十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周期和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规定,评比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