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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9:3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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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



近年来,医院治安保卫工作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公安、保卫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保障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一些医院的治安问题仍然相当突出,重大、特大盗窃案件不断发生,流氓滋扰活动猖獗,
打砸医院、伤害医院工作人员的事件十分突出,刑事、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为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医护人员、患者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治安保卫工作列入医院行政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医院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并要确定1位负责同志主管保卫工作,经常分析研究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认真解决医院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医院职工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动员和依靠广大医护人员和职工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医院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提高自防、自卫能力。医院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认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把完成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做到奖
惩分明。要配备一定的护卫力量和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三、加强医院保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保卫队伍的作用。当前医院的治安保卫任务十分繁重,各医院必须健全保卫组织,充实保卫力量。凡属一级医院应有人分管保卫工作,二、三级医院应设保卫组织,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卫干部。对保卫队伍要加强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
用。有条件的医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院卫队,加强对医院重点要害部位的守护和门诊、急诊部的治安巡逻。医院要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装备器材配备和经费开支意见的通知》([87]公发6号)精神,认真解决保卫工作的经费和必要的装备器材。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支持、协助医院维护好医院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治安案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做好对医院等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以上通知,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1990年12月15日
Subtitle:Investment Vehicle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Corporate Finance in China


Public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June 2008; ISBN 978-90-411-2619-1

Sales:

Acquired by libraries of top law schools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Yale, Harvard and Oxford;

Available in national libraries of China, US, UK, Australia,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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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Re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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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FI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akeover; Corporate Finance



http://www.kluwerlaw.com/Catalogue/titleinfo.htm?ProdID=9041126198&name=Chinese-Company-and-Securities-Law

Table of Contents

List of Charts and Tables xxiii
Chapter 1
Introduction: Regulatory Framework of Foreign Investment 1
1.1 Overview 1
1.2 Key Authorities Regulating Foreign Investment 2
1.2.1 Ministry of Commerce (MOFCOM) 2
1.2.2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 3
1.2.3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SAIC) 4
1.2.4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4
1.2.5 Other Authorities that May Be Concerned 4
1.3 Industrial Guidance 5
1.4 Latest Developments 6
Part I
Investment Vehicles
Introduction I
Investment Vehicles under the New Company Law (2005) 11
Chapter 2
Common Vehicles of Foreign Investment 13
2.1 Introduction and Latest Developments 13
2.2 Features Shared by the Common Vehicles 14
2.2.1 MOFCOM Approval 14
2.2.2 Legal Personality 15
2.2.3 Chinese Individual Shareholders 15

铁道部直供成品油管理细则

铁道部


铁道部直供成品油管理细则
1994年6月11日,铁道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26号)精神,为做好铁路系统用油的供应、运输、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机车柴油及国家重点工程用汽、柴油。其他铁路用油及不具备直供能力的国家重点工程用汽、柴油、可向当地石化公司申请。
第三条 铁道部委托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全权负责全路直供汽、柴油的供应工作,负责铁路机车柴油、国家重点工程用汽、柴油的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订货、统一管理;做好对铁道部直供成品油的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年度资源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负责计划审核,对机车用柴油、国家重点工程用油的需求量作出测算,并在规定日期内上报国家计委和中国石化总公司。
第五条 季度资源由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局于每季度开始前50天提出具体品种的季度需求量及到站,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根据年度分配计划于每个季度开始前45天提出具体品种的需求量及到站,报给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并尽力争取合理的资源配置流向。
第六条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将石化总公司下达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成品油资源配置单”(以下简称“资源配置单”)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成品油资源配置单明细表”(以下简称“配置单明细表”)下达给所属办事处和各铁路局、工程局物资处,并负责日常资源协调工作。
第七条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应及时将年度机车柴油、重点工程用油的配置数量和供油地点、每月铁路用油运输计划向部运输局通报,并派专人就日常铁路用油运输问题与运输局有关部门协调。
第八条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各办事处,负责与管区内炼油厂及发运路局有关调度进行协调,做好铁路用油的供应和运输协调工作:
(一)根据资源配置单和配置单明细表,向有关炼厂落实资源、签订供货合同,协助炼厂申报运输计划,并在炼厂申报的铁路运输计划表上加盖“铁路用油运输专用章”。
(二)掌握炼厂生产和油品库存情况,根据用油局的实际需要,向炼厂提供每旬铁路用油的装车计划安排,并督促炼厂及时提报日请车计划。
(三)每旬末将本旬实际装车完成情况及下一旬的装车计划安排、当月下旬将次月铁路用油运输计划通知发运路局(分局)有关调度;对日常铁路用油运输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发运路局、分局有关调度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四)每日上午10点以前将炼油厂生产、库存情况、请车情况及车站每天批车、装车和发车情况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每月按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规定的日期和内容上报进料和供应月报。
第九条 各铁路局要建立相应制度和措施,保证铁路用油的运输兑现。
(一)各铁路局、分局计划部门对炼厂上报的加盖“铁路用油运输专用章”的铁路用油运输计划,要优先予以审批,不得削减;对特殊原因造成的铁路用油计划外要车计划,要及时予以办理。
(二)各铁路局、分局对铁路用油要优先予以安排、组织均衡发运。有关调度要及时掌握铁路用油的运输计划安排和完成情况,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办事处反映的有关运输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3第十条 新疆发运的铁路用油需使用企业自备罐车运输时,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西安办事处负责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使用自备车的具体事宜。乌鲁木齐铁路局应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物资处要及时、准确掌握本局用油的消耗和库存情况,按照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的要求按时传送机车用柴油旬报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用油单位要加强卸车组织工作,严禁以车代库。贮油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建立储油设施。
第十三条 各用户发生用油告急情况时,由各局物资处首先在本局管内调剂;局内解决不了时,由局物资处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铁路机车用柴油,重点工程用汽、柴油的价格,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在此基础上,按每吨15元核收管理费。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增加中间环节,不得加收其他费用。这样,铁路用油的最终价格组成为柴油出厂价、运杂费及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核收的管理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各办事处及各用油单位不得采购、供应高于出厂价的油品。
第十五条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各办事处负责向有关炼厂办理油款结算工作,要设立专门油款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应加强对铁路用油资金的管理,设立油款专户,由局财务处统一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办事处进行结算。要加强油款清算环节的管理,各局在收到齐备的结算凭证后,3日内必须付款,以免因付款不及时影响炼厂发油。
第十七条 重点工程施工用油的直供价格,包括出厂价、运杂费、存储中转费和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核收的管理费,如直供总价高于施工所在地的批发价,应向当地石油公司申请地供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国家分配给铁路的直供汽、柴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前发文与此细则相抵之处,以此文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