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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时间:2024-07-05 19:2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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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国税发[2000]76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署,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的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国各地加油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
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加油站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保证在2000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目前通过防爆、计量、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合格证的A类税控装置及生产厂家有:
(一)广东省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的BAJ51加油机计税器
(二)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HCC188加油机税控计量器
(三)杭州大自然智能卡有限公司的SK-II加油税控机
(四)北京中软融兴智能卡有限公司的OM-200系列加油机税控装置
(五)四川宝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SL-9801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六)江苏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SKDF-1型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七)江苏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WSK加油机税控装置
(八)北京长空工业有限公司的SK系列加油机防爆税控装置
(九)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CASIL-TCTD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海南金牌信息技术公司的MIC-A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一)深圳颖臻电子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的SJ-SK9928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二)江西高安市金山电气有限公司的GMS-1100K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三)沈阳新阳石油设备制造公司的TK-1型加油机税控装置
三、凡未取得防爆、计量、税控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四、国家税务总局不再鉴定A类加油机税控装置。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的选型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生产厂家及其产品。
六、在税控装置选型、安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和变相提高税控装置的价格。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借安装税控装置之机乱收费,直接或间接牟取任何经济利益。凡税务机关通过推行安装税控
装置,直接或间接谋取商业利益的,一旦查实,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



2000年5月8日
  近年来,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过路者冲岗逃费行为越来越多,在利益的驱动下,恶意逃费、暴力冲关的事件屡见不鲜,对冲岗逃费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驾驶员领卡进入高速公路,就意味着与高速公路部门达成协议,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务,驾驶员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有履行付费的义务,这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冲岗逃费行为具有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故意,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驾驶员采取合法驾车的手段隐瞒了违法犯罪的目的,使高速公路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认为驾驶员不具有犯罪的目的,只是一般的通行者,因而将卡片给驾驶员,导致后来冲岗逃费行为的发生,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在理论上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并有补充,理由如下:

  1、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骗对方的行为,且因为该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该欺骗行为既可以是虚构、隐瞒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这里的事实包括客观事实和虚拟事实),只要具有产生上述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也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欺诈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上的欺诈。笔者认为驾驶员冲岗逃费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这种规定,因为受害人给驾驶员发卡是一种合法的、正常的工作行为,并不是因为受了驾驶者的欺骗而对财产做出的错误处分,不存在被骗的性质,故不符合诈骗罪中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一说法。

  2、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日益增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冲岗逃费行为中,驾驶员领卡进入高速公路,就意味着其与高速公路相关部门达成过路协议,一方面可以接受高速公路提供给驾驶员的各项服务,而驾驶员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有履行约定付费的义务,这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冲岗逃费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中所列举的五种诈骗形式中的第五条: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即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因而驾驶者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此定罪量刑。

  目前,有部分省份出台了相关文件,将高速公路上偷逃过路费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甚至认为“对聚众填塞高速公路或聚集车辆强行冲卡,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论处”,还有人认为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笔者对此亦有不同见解: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目的主要在于“扰乱”上述所列公共场所秩序,表现为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而聚众冲岗逃费行为的主要目的并非要破坏高速收费站的秩序,而只是逃脱付费责任,以至于破坏了高速收费站的秩序,不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样,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冲岗逃费行为目的单一,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大危害后果这一构成要件。

  综上,笔者认为高速公路上的冲干逃费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质〔2006〕282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协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的精神,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五”期间,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振兴民族工业”的要求,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推进下,我国实施名牌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一批知名自主品牌和优势企业;一些支柱产业和消费品行业出现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群体;自主品牌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实施名牌战略,推动了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拉动了需求,引导了消费,扩大了出口;提高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

但是总体上,我国自主品牌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标准水平低,技术含量低,产品档次低,品牌知名度不高,缺乏世界级的名牌产品。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对完成“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实施名牌战略事关提高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事关缓解能源资源和环境的制约,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事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应对全球竞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质检机构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实施名牌战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名牌战略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住宅产业和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体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产品为重点,坚持走以质取胜,自主创新,促进自主品牌发展的道路,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集团,推动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的主要目标。

1. 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力争使我国一批具有优势的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带动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2. 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在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

3. 优势品牌的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在轻工、纺织、机电、信息、石化、航天、航空、船舶、材料等产业形成10个左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较强、品牌知名度较高、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世界级品牌。

4. 名牌产品的带动力明显提升。通过培育具有集聚效应的中国名牌产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壮大特色产业集群,带动经济发展。

5. 自主品牌出口的比重明显提升。围绕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在有一定基础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自主品牌出口的推进力度,培育100个向世界级品牌进军的中国自主品牌。初步改变我国制造大国、品牌弱国的现状。

(三)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为主。要加大推动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自主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

——自主创新,提高质量。在实施名牌战略中,必须把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作为提高国际竞争力、产品质量和品牌实力的根本途径,走名牌兴企,以质取胜的道路。

——市场导向,重在培育。实施名牌战略,关键在培育。培育名牌必须按照市场导向的原则,制定培育规划,完善扶持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政府、企业、社会共同落实培育规划。

——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和推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各尽职能,整合有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三、“十一五”期间中国名牌产品重点培育和发展方向

“十一五”期间实施名牌战略要围绕国家“十一五”规划目标和产业政策,通过培育、保护、提高、发展,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大幅度提高中国名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重点方向是:

(一)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在高新技术领域,突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信息、航天、航空、生物工程、海洋工程、核工业、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优先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加速先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步伐,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

(二)提升国家技术实力的先进制造业产品。

在装备制造业领域,围绕科技进步和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促进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在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精密制造、工作母机、汽车、工程机械及关键基础零部件、金属及建筑材料、石油化工装备、航空制造、船舶建造、建筑工程等领域内培育出一批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的支柱品牌。

(三)对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在食品、化肥、农药、农机、林业、农副水产品深加工等领域,加大名牌产品的培育力度,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推动特色农业发展。

(四)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境保护型产品。

在环保及新能源领域,以环境保护、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新型材料等为重点,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节能环保及新能源领域的示范性品牌企业及名牌产品。

(五)以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

在纺织、轻工、机电、农产品等优势出口领域,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导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比重,提升自主品牌盈利能力,走专业化品牌发展道路,支持优势品牌向世界名牌发展。

(六)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消费品。

在消费品领域,以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导向,提升大众消费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价值,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效引导消费。

(七)凝聚中国文化特色的优势产品。

在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产品领域,以弘扬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文明为目标推进名牌战略。在特色食品、传统工艺美术品、首饰及装饰制品、文体用品等行业中,培育一批凝聚民族文化的特色品牌,向世界输出中国品牌和文化。

(八)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服务业优势品牌。

在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的服务领域,以促进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为目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物流、宾馆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等行业,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服务精品项目和服务名牌,发展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提升我国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先进服务业体系的建立。

根据重点培育方向,制订中国名牌产品“十一五”培育、提高、发展规划,指导“十一五”期间中国名牌产品的培育和评价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1.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企业发展和扩大品牌市场占有率的动力,围绕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企业科技开发机制,加大科研开发经费投入,集聚科技人才。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关键技术领域紧密跟踪国际先进水平,加强研发,敢于超越。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注重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的速度和效率,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能力。实施“中国名牌自主创新工程”,在有一定基础的重要领域和关键领域,培育100家中国名牌企业向世界级品牌进军。

2. 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围绕品牌建设,加强质量管理,是企业创建一流品牌的基础。企业必须面向国际市场,树立全新的质量理念,不断实现管理创新。要吸收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以创造世界级质量为目标,加快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3. 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培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企业要采取强化培训、鼓励学习、加强交流等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质量技术意识和品牌意识的高素质员工队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一批精通质量管理和品牌运营的经营管理人才。要立足于国际竞争,注重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的步伐,提高利用国际人力资源的能力,为实现中国自主品牌的国际化提供人才保证。

4. 加强品牌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名牌意识,制定以质量为核心的名牌发展规划,研究市场变化和竞争对手,确定赶超目标,动员全体员工为打造一流品牌共同努力。坚持全球市场理念,加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加强品牌宣传,积极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品牌建设经验和运作方式,实施品牌经营战略,不断提升品牌贡献能力。

(二)完善法规,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

1. 实施国家技术标准战略。积极组织开展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体系研究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标准体系;推动企业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标准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国际标准跟踪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占领国际技术标准发展的制高点。

2. 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创建名牌成绩突出、质量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名牌产品,实施国家免检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名牌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内部建立质量奖励制度。

3. 建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信用。加强名牌企业质量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积极组织名牌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展销推广活动,把名牌产品销售与企业诚信建设相结合,鼓励名牌产品到“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销售,扩大名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建立全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加大对名牌产品的保护力度,有效引导消费。

4. 加强技术服务,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对信誉良好的名牌产品实行出口免验和便捷通关。支持名牌企业出国参展及海外营销,及时向名牌企业通报国外技术法规、标准、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认证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帮助企业追踪、掌握国外先进技术;积极推进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消除国外贸易技术壁垒。

5. 加强品牌建设研究,提高名牌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强质量、技术和品牌发展研究,学习国际品牌塑造的经验。对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较强、品牌知名度较高、在国际市场占一定份额的优势品牌实施“培育十大世界名牌工程”。有针对性的开展世界名牌对比研究,找出在核心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策略和管理水平上的差距,确定攻关目标,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品牌成长发展的环境

1. 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营造有利于名牌成长的市场环境。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健全全国统一开放市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违法行为,保护企业自主创新和争创名牌的积极性;认真落实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为名牌产品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加大实施名牌战略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品牌意识。鼓励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名牌产品在市场和用户心中的形象和信誉。鼓励新闻媒体加大对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优秀品牌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引导消费者以“知我品牌、爱我名牌、用我名牌”的实际行动,支持中国自主品牌的成长壮大。充分利用质量月、“3·15”等活动,借助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机会,搭建中国自主品牌的展示平台,将中国名牌产品推向世界。

3. 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名牌产品,大幅提升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支持企业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和完善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化的扶持政策,鼓励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先进技术的推广。

(四)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的组织领导

1. 发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专业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继续完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的原则,加大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程度,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导向作用。

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名牌发展的特点和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名牌发展和培育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质量兴市”、“品牌强市”、“名牌兴企”等活动,为企业创名牌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加快名牌战略的实施。

3. 发挥社会力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实施名牌战略中的作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培育自主品牌做好技术、管理、信息、宣传、政策扶持、人才培训等服务工作。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