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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7 15:4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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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的时间计算问题。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系指企业对于职工所犯错误在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处分的时
间从此时开始计算。



1988年4月18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第1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第1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当前,我国正进入严冬季节,2011年寒假和春节也即将到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时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寒假和春节期间各项安全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雨雪冰冻天气安全防范工作。据中央气象台预计,未来一段时期,贵州、湖南西部和南部、广西东北部等地将继续出现间歇性冻雨。各地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雨雪冰冻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气象变化趋势,及时发布预警,及时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特别要注意冻雨、大雪及雪后路面结冰对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影响。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示校车驾驶人员按照雪、雾天气安全驾驶要求行车,并安排跟车教师,确保学生交通安全。要切实保证寄宿学生离校返家乘车安全,坚决避免学生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独自或结伴离校。在冻雨等恶劣气候严重影响广大师生人身安全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适当调整放假时间,并将调整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二、及早落实放假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假期安全保卫工作。各地要针对2010年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专项督导和地方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放寒假前对各类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复查,务必消除隐患。同时,要在放假前对学校用电、用水、消防、门锁、锅炉、燃气和实验化学品储藏等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各类停用设施设备安全关闭。要做好假期值班保卫工作,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要加强门卫管理和夜间巡逻,严防火灾、盗窃和其他突发事故发生。学校值班人员要保持信息联络通畅,确保能够及时报告和迅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值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
  三、集中对学生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冬季易发多发安全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要针对寒假和春节期间学生外出活动较多的特点,教育学生外出时注意遵守交通规则;要教育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在家长或其他成人的指导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要加强学生安全用水、用电及预防煤气中毒的常识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要教育学生文明上网,合理安排上网时间,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更不要去网吧上网;要加强对学生的冰上行走和运动安全教育,防止发生滑冰溺水的安全事故;要提醒学生注意饮食卫生,避免因暴饮暴食引发胃肠疾病。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学生登录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视频下载”栏目,下载并观看《春夏秋冬话安全》(冬季篇)、《守护——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安全教育专题片。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把通知内容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取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
(二)农户家庭生活;
(三)非经营性畜禽饮水;
(四)其他少量取水。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统一征收。
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地表水(含水库)每立方米五分。
地下水(含井、塘、干道、河道潜流)分别不同区域和水质,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一般地下水每立方米一角五分;
(二)在海水入侵区和地下水漏斗区提取地下水,每立方米二角;
(三)地热水每立方米四角;
(四)矿泉水每立方米五角。

第五条 取水单位的个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取水,在计划内提取的水量,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对超计划部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取水口装置量水设施,并按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不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的,按提水机泵或引水建筑物标定的提引水量或按全日运行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季征收结算。各取水单位和个人,按征收部门规定的日期直接缴纳。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连年结转使用。

第九条 青岛市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水源地(不含边界河流的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征收额的40%返回水源所在地的市(区)财政。
各市(区)从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向青岛市(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工业园)供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农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征收额的40%上交青岛市财政。
各市(区)从前款范围以外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征收额的10%上交青岛市财政。
水资源费返还上交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
(二)地下水回灌补源;
(三)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四)支持、补助或奖励城乡节约用水工作;
(五)水资源、水政管理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的年度收支预算,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市(区)水资源费的收支预算,应报同级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按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青岛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逾期不缴纳水资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