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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4:1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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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事局制定的《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人事局反映。

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人事部、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为提高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为实施公务员制度创造条件,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对新进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以下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
一、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定员和增人指标内进行。按照机构改革和干部结构调整的原则,需要加强的部门补充工作人员,应先在各级机关内部富余人员中调整、解决。
二、凡县(区)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一律通过与拟任岗位职务相应的考试考核、择优选调录用,其对象是: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应有二至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和转业军官等。
三、报考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志于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县级机关四十岁以下);
(三)报考办事员职务者应具有高中、中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四)报考科员以上职务者、应具有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以上;
(五)具备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内容与办法。
(一)考试内容主要为国家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和各项业务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考试按报考者应具备的文化条件,分层次进行。考试分笔试、面试,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三)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各地(市)人事局确定,必要时可举行临时考试;
(四)考试程序。
1、发布公告。考试前一至二个月发布公告,内容包括:报考的职类、种类及其选调录用数额,报考资格、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手续,考试时间,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2、报名。报考者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3、报考资格审查。主考机关组织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4、笔试。报考者凭准考证按主考机关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5、面试。笔试合格者按主考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6、体格检查。主考机关组织笔试、面试合格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五、选调、录用。
(一)主考机关对笔试、面试合格者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按成绩高低依次排出选调录用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
(二)主考机关根据候选人名单和报考人志愿,按一定差额向用人单位推荐。但不得推荐与其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配偶及父母)的人员担任受其直接领导的岗位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
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三)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核定、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增人指标对主考机关推荐的候选人,按拟任职位的条件考核后确定名单,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四)凡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被选调录用者,原单位应予放行,不得阻拦;如果原单位无故不放的,上一级人事部门可直接予以调动;
(五)候选人名单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内,按第五条(二)款规定递补岗位空缺;
(六)新选调录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者,按其考试等级试用期的表现予以任用。
六、考试机构。
(一)省人事局为主考机关,负责组织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国家驻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调录用考试。包括统一制定计划、确定科目、审定试题、规定时间、发布公告、确定标准、张榜公布选调录用候选人名单等项工作。有关具体组织工作也可委托用人部门代理;
(二)受省人事局委托办理选调录用考试的地、市、县人事部门,要加强考试选调录用工作的力量,或设立相应的考试机构,负责考试考核工作,并受省人事局的指导与监督;
(三)地、市、县人事局根据本地区情况,参照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人员选调录用考试的办法,负责本地区的考试考核工作。
七、各地各部门对考试选调录用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徇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者,应取消其考试选调录用资格。
八、考试选调录用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统筹安排。



1989年2月15日

关于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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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副省级城市商贸委:

  开展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餐饮服务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以标准化的优质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同时有利于准确掌握行业状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打下基础。2000年5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国家国内贸易局组织修订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撤销后,其行政职能并入我委。为推动各地经贸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形势下继续开展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组织领导

  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是餐饮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经贸部门作为餐饮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酒家酒店分等定级的组织领导工作,重视《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认真研究本地区酒家酒店业结构问题,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将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起来。在工作中要根据分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中介组织具体帮助和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酒家酒店在等级评定的过程中规范服务、合理定位、突出特色,改善经营管理,通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责

  我委将成立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我委贸易市场局牵头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经贸部门餐饮服务业主管机构和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派员参加。

  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酒家酒店等级评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办法;拟定评审细则和工作程序;制定《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国家级评审员管理规定》,负责国家级评审员认定和统一培训,并负责国家级评审员的资格管理;评审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受理各地二、三、四级酒家酒店的备案,颁发国家级酒家酒店标志牌。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餐饮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认真做好国家二、三、四级酒家酒店的评审、发布及上报备案工作,对本地区内酒家酒店企业申报国家特级、一级店进行初审和推荐。

  三、停止实行地方制定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标准

  新修订发布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充分吸收了各地试点阶段的积极成果,同时导入了ISO9000国际标准的管理理念和评定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应停止实行地方制定的酒家(饭庄)和酒店(饭店)分等定级规定,统一执行修订后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国家标准。

  四、近期工作和有关要求

  国家级酒家酒店代表着行业形象,也是广大消费者鉴别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保证定级的科学性、公正性,国家级酒家酒店评定将实行国家级评审员制度和年审复核制度。今年重点在餐饮企业和酒店、饭店的餐饮部门推行国家级酒家(餐馆、饭庄)等级评定。国家级酒家统一采用“钻石”标志,落款“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字样。在国家级酒家酒店现场评审中,要严格控制开支,不得借评审之机向企业乱收费,如有违反,要取消责任人的评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

  为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将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组建。请各地分别推荐一名负责同志参加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于2001年9月27日前将推荐表寄送我委(贸易市场局)。

  联系电话:63193312

  联 系 人:李京平

  附件: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推荐表(略)(完)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9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工程建设中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害和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因地质灾害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对工程建设诱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价,提出防治措施,编制评估报告的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三个级别。

  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按无锡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拟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改变原评估确定的用途和规模时,应当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重建、扩建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新建、扩建矿山项目(包括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主要矿种的矿山),在申请采矿登记前,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没有评估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手续;应当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没有评估的,不得批准其规划;市场化运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的,出让单位必须根据土地的用途和拟建设规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评估的土地不得出让。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确定评估级别;评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评估级别,不得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评估范围。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先向建设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并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供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图等有关资料。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所辖区范围内评估项目的登记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市区评估项目的登记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申请登记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级别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认定的评估级别,应当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单位对评估级别需要作出调整时,按有关规定必须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外省评估单位在本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并到省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流程是:地质灾害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收集相关地质资料以及到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含简单勘查)——针对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确定评价范围——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灾害类型和评价要素——进行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编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单位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评估单位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章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及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一级评估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一级评估报告的主要编写人员必须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二、三级评估报告的主要编写人员必须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评估报告扉页中的责任人均应标明职称并签名。

  第十三条 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评估报告的审查专家从省、市专家库中产生。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第十四条 评估单位提交专家审查的评估报告,必须附单位的初步审查意见。评估报告应盖单位公章和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专用章。

  第五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二十天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一级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二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三级评估报告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备案材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成果备案登记表(一式六份,电子文档一份)、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签字表(各两份,电子文档一份)。备案登记表填写内容要完整、字迹工整、专家组长栏须由专家本人签名。

  首次提交评估报告必须提交评估单位资质证明、报告编写人员资格复印件。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将备案材料退回评估单位。

  第十七条 评估成果备查。二级评估报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抄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查。三级评估报告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备案登记信息数据库(mdb格式),以便于备案登记信息的检查、使用、统计、汇总。

  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评估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不得作为建设规划用地预审的依据材料:

  (1)评估级别确定错误;

  (2)评估报告对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土地适宜性评价错误;

  (3)评估报告图件不全或图件存在重大错误;

  (4)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评估单位应对评估结果独立承担相关责任。评估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等级升降,由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评估成果的备案合格率提出原则性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评估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有关技术要求,科学客观地进行评估,确保评估质量。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年合格率低于95%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单位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级别、评估结论出现严重错误或评估项目发生重大事故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分级标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申请登记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