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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鸵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0:4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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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鸵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境鸵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87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年来,鸵鸟的引进和繁养在我国呈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为满足引进鸵鸟及其种蛋的需要,一年多来,我们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荷兰、津巴布韦、博茨瓦那、澳大利亚和纳米比亚签署了进境鸵鸟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从而为引进鸵鸟在检疫方面铺平了道路。随着鸵鸟的大量引进,我们的检疫工作也日趋繁重,而鸵鸟的检疫在我国还是个崭新的课题,为总结近年来进境鸵鸟的检疫经验,进一步提高检疫水平,防止疫病随进口鸵鸟及其种蛋传入我国,使鸵鸟的检疫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进境鸵鸟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进境鸵鸟及其种蛋入境后的检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境鸵鸟检疫

  1.鸵鸟入境后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为期45天的隔离检疫

,如须延长隔离检疫时间,须报国家局批准。

  2.鸵鸟运抵隔离场一周后,逐只进行采血采样,并分成两份,其中一份保存备

查,并注意编号。

  3.隔离检疫期间的实验室检疫项目,主要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缔结的鸵鸟检疫议

定书规定的实验室检疫项目进行。如发生特种情况可做特殊检疫项目。

  4.实验室检疫的操作试行程序附后。

  二、进境鸵鸟种蛋检疫

  1.进境种蛋的孵化厂须获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认可。

  2.进境鸵鸟种蛋在入孵前,须用有效的消毒药进行熏蒸处理。

  3.进境种蛋不得与其他种蛋一同孵化。

  4.首次孵出的小鸟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场所由口岸检疫机关隔离检

疫30天,在此期间采样并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缔结的鸵鸟种蛋的检疫议定书规定的项目作实验室检疫。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四、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附件:鸵鸟疫病实验室检疫操作试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鸵鸟沙门氏菌泄殖腔拭子培养规程(试行)

 

  一、材料:

  灭菌棉拭子、缓冲蛋白胨水、亚硒盐胱氨酸增菌液、胆硫乳琼脂、三糖铁琼脂、生化试验管、多价血清因子、细菌培养必需设备。

  二、操作方法:用无菌棉拭子从泄殖腔取样,放无菌瓶中,尽可能冷藏于2~4℃,编号后送实验室检验。

  三、实验室检验:

        ┌────────┐

        │  棉拭子样品  │

        └─┬──────┘

          │

    ┌─────┴─────┐

    │   缓冲蛋白胨水   │

    └───┬───────┘

    37℃ │18 ̄24hr

     ┌──┴───────┐

     │ 亚硒盐胱胺酸增菌液 │

     └─┬────────┘

    37℃│ 18 ̄24hr

       │

   ┌───┴───┐

   │ DHL培养基 ├────────────────┐

   └─┬─────┘                │

  ┌──┴───────┐           ┌──┴────┐

  │挑取可疑菌落划线接种│           │  可疑菌落  │

  └────┬─────┘           └──┬────┘

       │                    │

   ┌───┴────┐               │

   │ 三糖铁培养基 │               │

   └──┬─────┘          ┌────┴──────┐

      │                │  革兰氏染色,镜检  │

  37℃ │ 18 ̄24hr          │           │

      │                └────────┬──┘

    ┌─┴──┐                      │

  ┌─┤细菌鉴定├───┐                  │

  │ └────┘   │                  │

  │          │                  │

 ┌┴───┐    ┌─┴──────┐           │

 │生化试验│    │  血清学试验  │           │

 └─┬──┘    └┬───────┘           │

   │       ┌┴─────┐             │

   └───────┤综合判定结果├─────────────┘

           └─┬────┘

           ┌─┴────────┐

           │  试验结果报告  │

           └──────────┘

 

        鸵鸟鹦鹉热间接血凝(IHA)操作规程(试行)

 

  一、本规程适用于鸵鸟衣原体病的诊断。

  二、材料

    衣原体属抗原致敏绵羊红细胞

    标准阴、阳性对照血清

    被检血清:采集鸵鸟血清,试验前于56℃水浴灭活30分钟。

    90度V型反应板

    灭菌生理盐水

    微量加样器

  三、试验方法

  1.将生理盐水滴于V型反应板中,每孔50ul。

  2.取被检血清50ul于第一孔中,与生理盐水混匀后吸50ul于第二孔,依次作倍

比稀释至1∶16。

  3.将1∶8和1∶16两孔各加25ul抗原,如作定量试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4.对照试验:设阳性血清+抗原、阴性血清+抗原、生理盐水+抗原各一孔。

  四、血凝反应程度的标准:

  “++++”:红细胞全部凝集,形成一层均匀的膜,布满整个孔底。

  “+++”:红细胞在孔底形成一层薄膜,面积比前者稍小。

  “++”:红细胞在孔底形成薄层凝集,边缘松散或呈锯齿状。

  “+”:红细胞在孔底呈稀薄、散在、少量凝集,孔底有小圆点。

  “+”:红细胞沉于孔底,但周围不光滑或中心有空斑。

  “—”:红细胞完全沉于孔底,呈光滑的圆点。

  “++”以上的凝集判为阳性凝集。

  五、结果判定

  1.对照试验:出现如下结果试验方可成立,否则应重试,阳性血清+抗原呈“

++++”;阴性血清十抗原呈“-”;抗原十生理盐水

  2.被检样品判定标准:血清效价>1∶8(++)判为阳性。

 

      鸵鸟新城疫、禽流感、付粘病毒分离操作规程(试行)

 

  本规程适用于新城疫、禽流感、付粘病毒的分离

  一、材料

  1.消毒棉拭子

  2.灭菌试管

  3.灭菌生理盐水

  4.泄殖腔棉拭子保存液:PBS,PH7.2-7.4,青霉素1万单位/ml,链霉素10mg/m1,庆大霉素250ug/ml,制霉素5000u/ml。

  5.SPF种蛋。

  6.90度V型反应板。

  7.微量加样器。

  二、操作方法

  1.将采集的泄殖腔棉拭子置于样品保存液中,置4℃过夜。次日3000rpm离心10min,上清液作菌检后接种9~10日龄鸡胚(每胚0.2ml),37℃再孵育5天,去掉24小时死亡的鸡胚,其他鸡胚放4℃冷却后,检测鸡胚尿囊液的血凝滴度。如尿囊液

的血凝反应呈阴性,应再用鸡胚盲传2代。

  2.将收集的尿囊液用PBS以25ul量进行倍比稀释,加25ul的1%鸡红细胞,轻轻

混匀,静置15~30min,判定血凝滴度。

  如鸡胚尿囊液的血凝试验呈阳性,应分别用新城疫病毒、禽流感病毒、副粘病毒的阳性血清作血凝抑制试验以检测病毒的种类。

 

表一 鸡胚尿囊液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

│抗原稀释度│ 1∶2 │ 1∶4 │ 1∶8 │1∶16  │1∶32  │ 1∶64 │ 1∶128│ 1∶256│ 1∶512│1∶1024 │对照 │对照  │

├─────┼────┼────┼────┼────┼────┼────┼────┼────┼────┼────┼───┼────┤

│ 生理盐水│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 抗原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    │

├─────┼────┼────┼────┼────┼────┼────┼────┼────┼────┼────┼───┼────┤

│1%红细胞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25 │

└─────┴────┴────┴────┴────┴────┴────┴────┴────┴────┴────┴───┴────┘

  室温15min,每5mim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操作程序(试行)

 

  一、试验材料

  1.抗原:禽流感病素H5、H7型抗原;

  2.阴、阳性对照血清。

  3.红细胞:无菌采集鸡血液5~10ml于少许阿氏液中摇匀,以洗涤3~5次,每次3000rpm离心10min,将血浆、白细胞充分洗去至上清液清亮,再将沉淀的红细胞稀释成1%的红细胞悬浮液(RBC);

  4.被检血清:采集被检鸵鸟血液,离心分离血清,56℃灭活30min;

  5.稀释液:灭菌的生理盐水或PBS(pH7.2~7.4)

  6.90度V型反应板,微量加样器。

  二、试验操作

  1.血凝试验(HA):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一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禽流感抗原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10,孔10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11、12不加抗原

,只加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

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表一 禽流感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抗原稀释度│ 1∶2│ 1∶4│ 1∶8│1∶16 │1∶32 │1∶64 │ 1∶128│ 1∶256│ 1∶512│1∶1024 │对照 │对照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抗原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   │

├─────┼───┼───┼───┼───┼───┼───┼────┼────┼────┼────┼───┼───┤

│1%红细胞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25│  25│

└─────┴───┴───┴───┴───┴───┴───┴────┴────┴────┴────┴───┴───┘

  室温15min,每5min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原的血凝滴度是凡能使1%的鸡红细胞完全凝集的病毒最高稀释倍数;因此,

能使红细胞完全凝集的最高稀释倍数的病毒液25ul称为1个血凝单位(HA)。如该抗

原的血凝单位为1∶128/25ul。

  在进行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时,病毒的工作浓度应为8HA。因为该试验的抗原的

血凝单位为1∶128/25ul,按其孔号数(孔.7)倒退3孔的稀释倍数(孔4 1∶16)

,作为该病毒的工作浓度:1∶16/25ul。

  2.血凝抑制试验(HI):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二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待检血清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8,孔8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9作为阳性血清对照,孔10作为阴性血清对照,孔11不加任何血清而作为抗原对照,孔12不加抗原和任何血清,只加PBS作空白对照。各孔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未免疫的健康鸵鸟血清无血凝抑制作用,各稀释倍数均出现红细胞凝集现象;禽流感感染或免疫的鸵鸟血清能抑制禽流感病毒对红细胞的凝集作用。凡能使8HA的

抗原凝集红细胞作用完全抑制的血清最高稀释倍数,称为该血清的血凝抑制价(如表二的血凝抑制价为1∶64)。

 

表二 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血清稀释度 │ 1∶2│ 1∶4│ 1∶8│ 1∶16 │ 1∶32 │1∶64 │ 1∶128│ 1∶256│ 阳性 │ 阴性 │抗原 │对照 │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50│  75│

├──────┼───┼───┼───┼────┼────┼───┼────┼────┼────┼────┼───┼───┤

│ 被检血清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25)│   │   │

├──────┼───┼───┼───┼────┼────┼───┼────┼────┼────┼────┼───┼───┤

│ 8HA抗原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25│   │

└──────┴───┴───┴───┴────┴────┴───┴────┴────┴────┴────┴───┴───┘

  室温感作5~6min                                           

┌──────┬───┬───┬───┬────┬────┬───┬────┬────┬────┬────┬───┬───┐

│ 1%红细胞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25│  25│

└──────┴───┴───┴───┴────┴────┴───┴────┴────┴────┴────┴───┴───┘

  室温15min,每5min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判定标准

  1)判定时应首先观察各对照孔是否完全符合;

  2)红细胞凝集:红细胞分散在孔底四周呈均匀的颗粒状凝集且布满整个孔底,

判为血凝作用为阳性“十”;

  3)无凝集或凝集抑制:红细胞集中于孔底中央呈点状,判血凝作用为阴性“—

”,或判血凝抑制作用为阳性;

  4)血凝抑制价:凡能使抗原的血凝作用完全受到抑制的最高血清稀释倍数;

  5)被检血清的血凝抑制价在1∶8以上者,判为阳性反应;

  6)最后判定时间与感作时间有关。温度高时感作时间短,15min即可;温度低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min。

 

          禽流感琼脂扩散试验操作规程(试行)

 

  1.琼脂凝胶平板的制备:称取琼脂糖1g,氯化钠8.5g,加入100ml蒸馏水,10磅10分钟高压溶解后,冷却至45℃,加入0.01%叠氮钠,每个直径6CM平皿加7ml融化琼脂,厚度为2.8mm,待凝固后置冰箱内片刻。

  2.打孔:中间一孔,周围六孔为一组,孔径3mm,孔居2.5mm。

  3.加样:中心孔加抗原,周围1、3、5孔加阳性血清,2、4、6孔加被检血清。

  4.加样后置湿盒内,于室温下感作。

  5.结果判定:24小时初判,48小时终判,阳性对照成立时,进行判定。

  阳性:被检血清孔与抗原孔之间出现致密沉淀线,并与标准阳性血清的沉淀线末端互相联接。

  可疑:标准阳性血清孔和抗原孔之间的沉淀线向被检血清孔内侧弯曲。

  阴性:抗原孔与被检血清孔之间不出现沉淀线或标准阳性血清与阳性孔间的沉淀线向毗邻的被检血清孔直伸或其外侧偏弯。

 

           禽副粘病毒血凝抑制试验操作程序

 

  一、试验材料

  1.抗原:禽副粘病毒病毒Ⅱ型抗原;

  2.红细胞:无菌采集鸡血液5~10ml于少许阿氏液中摇匀,以洗涤3~5次,每次3000离心10min,将血浆、白细胞充分洗去至上清液清亮,再将沉淀的红细胞稀释

成1%的红细胞悬浮液(RBC);

  3.被检血清:采集被检鸵鸟血液,离心分离血清,56℃灭活30min;

  4.稀释液:灭菌的生理盐水或PBS(pH7.2~7.4)

  5.阴、阳性对照血清

  6.90度V型反应板,微量加样器。

  二、试验操作

  1.血凝试验(HA):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一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禽流感抗原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10,孔10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11、12不加抗原

,只加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

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表一 禽副粘病毒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抗原稀释度 │ 1∶2│ 1∶4│ 1∶8│1∶16 │1∶32 │1∶64 │ 1∶128│ 1∶256│ 1∶512│ 1∶1024 │对照 │对照 │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抗原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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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济发〔2009〕5号)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来济创新创业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一)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能够每年在济创业或工作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掌握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冶金钢铁、石油化工、食品饮料、新型建材、数控装备、现代物流等本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2.在世界500强海外企业中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或在海外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3.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最高奖获得者,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
  3.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4.国务院学科组召集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工程院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年奖获得者;5.取得博士学位、有5年以上在大型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
  (三)其他本地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企业为主、政府扶持的原则,重点引进具有较强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掌握关键技术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形式与扶持措施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可采取来济创办企业、受聘工作等形式或兼职、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来济发展和服务。
  鼓励高层次人才重点采取以下方式来济发展和服务: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成果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三)在本市企业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单位,受聘担任科研带头人或高级管理职务;
  (四)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五)以其它方式来济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该资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1.对来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来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特别优秀且在济定居的高层次领军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
  2.从事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开发项目,并由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经论证和审核,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政府提供50-200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并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可达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最高为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4.高层次人才在济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
  (二)对受聘来济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补助。
  1.在济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2.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济南定居,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按用人单位实际提供的安家补贴给予适当补贴,最高可补贴100万元。
  3.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济服务期间可给予每月最高1万元的工作津贴。
  4.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参照本条第(一)项第4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生活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来济创业、工作,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可以享受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教育、卫生、户籍等方面的绿色通道待遇。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济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本地中小学或幼儿园允许择校择园,参加中考可享受华侨子女入学有关政策,并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单独来济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租用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来济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租用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一同来济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济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按有关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业绩成果突出的,可不受资历和现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定职称,可由市人事局为其提供归口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接收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并每年免费查体一次。
  第十四条 具有外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子女需在济长期居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其他需多次出入境的,可为其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第四章 工作机制与程序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称“市引进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负责统一评价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并提出享受有关待遇的意见。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事局负责编制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定期制定发布人才引进目录、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并承担评价认定等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核拨;市引进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子女入学、家属就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人才评价认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等配套实施细则,由市引进工作小组各组成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提供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用人单位确定拟引进人选,进行初步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市人事局申报;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以用自荐的方式向市人事局申报。(二)市人事局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定期组织评审。(三)市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和引进建议,报市引进工作小组审定。(四)经市引进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对象,由市人才办出具引进证明,用人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定期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工作服务情况,定期向市人才办、市人事局报告;对离济的高层次人才,要及时作出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的,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经市引进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海内外中介机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本规定,及时制定相应的引才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济政发〔2002〕2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厦门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利用收售废旧货物从事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废旧物资行业的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废品旧货收购、典当、信托寄售等行业(以下简称废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废旧业须所在地市、县(区)供销部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营业执照,方准开业经营。
开业经营后,因故停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须持主管部门证明,向公安、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各乡、街道废旧业管理站,应在当地政府、公安机关领导下,接受供销部门的业务指导,统一对辖区内个体废旧业的管理、教育、检查和废旧物品的收购。
第五条 本市单位和常住人口经营废旧业,有固定场所者,不得跨区、县设点收购。其所收购的废旧物品必须统一交售给供销部门、管理站。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人,可申请《废旧业临时流动收购证》。
外市、县个人在本市从事废旧业,必须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申请半年以上暂住户口,具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当地乡以上政府证明,经市、县(区)供销部门同意,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废旧业临时流动收购证》,在指定范围内收购,所收购的废旧物品必须统一交售给
指定的供销部门、管理站。
第六条 从事废旧业必须亮证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执行收购政策,严禁转手倒卖、敲诈勒萦。严禁收赃、销赃、窝赃,严禁引诱、教唆他人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经营废旧业必须建立健全登记查验、保管、报告等项制度,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废旧业单位的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监督。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不得知情不报,借故刁难。
第八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须由市、县供销社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准收购。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铁器制作、铸件、冶炼等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只能承接来料加工,不得同时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
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户,只限于收购个人出售的自有生活器具,严禁收购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一条 凡运出市外的废旧金属、纸张、塑料,应经供销或物资部门核实后报市计委审核签证,方可外运,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托收承付手续,公安、工商、交通检查站可以扣留。扣留的废旧物品交供销或物资部门收购。
第十二条 凡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废金属,必须持本单位证明交售给物资、供销回收部门。收购付款原则上均使用转帐支票。需付现金的,必须在收据上注明出售人的单位及姓名、住址,以便查对。
对个人出售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旧金属,以及典当、寄售高档贵重物品,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承接典当、寄售高档贵重物品时,必须认真审查证件和物品来源证明,详细登记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以及物主姓名、单位、住址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公安机关的通报、协查通知单要认真核对,并妥善保管。
对典当、寄售、信托行因管理不善,造成客户物品遗失、损坏的,由典当、寄售、信托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严禁收购、典当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个人出售的铁路、石油、通讯、供电、市政公用设施、军用国防器械和工矿专用器材;
(三)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发现下列情形者,应立即扣留物品并报告公安机关:
(一)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出售来路不明或有其他可疑的物品;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持有其他可疑证件的售物人;
(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禁止收购的物品。
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能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追缴赃物以及对废旧业治安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保护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抢劫、诈骗、偷盗、打击报复经营者、职工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侦破,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收购证和营业执照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并没收违禁品、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废旧业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