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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5 11:0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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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行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行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来华留学奖学金管理改革的决定,建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来华留学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外国留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年度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奖学金生的年度评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学校年度评审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的在学人员(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等)。
1、对获准在华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每年评审一次,以决定是否继续向其提供下一学年度的奖学金。
2、对完成学业,继续申请奖学金在华学习的奖学金生,在结束学业的当年,除审核其延长学习的申请外,仍须对其进行年度评审,以决定是否继续向其提供新的奖学金。
第五条 年度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本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含期中考试、考核成绩)。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六条 各学校按照年度评审内容,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校的年度评审规定和措施。
第七条 年度评审程序:
1、奖学金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领取、如实填写并按时向学校提交由基金委统一制定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2、学校按照年度评审内容和标准,将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和《评审表》报送基金委,评审情况报告抄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3、基金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有关学校并由其通知学生本人,同时通知有关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基金委将评审决定通知学生派遣国的驻华使馆或派遣单位。
第八条 奖学金生均应接受年度评审,否则,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需要转学者(包括汉语补习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校。
对因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者,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情况进行年度评审,其休学期不计入已确定的学习年限内。
第九条 年度评审决定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凡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自下一学年度起中止。中止奖学金的期限为一学年。
中止奖学金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减免有关费用留校学习。
中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于中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申请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校按规定审核。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基金委核准。
中止奖学金后退学离校者,不得申请恢复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起执行。



1997年3月28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产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规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于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成长性高、有发展前景、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但尚未具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部可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
第九条 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条 对初审合格的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对评审合格的,经文化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文化部网站和《中国文化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文化部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组织执行相关命名评审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组织园区考核工作;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园区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备案。
第十七条 园区每年四月须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六)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将撤销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出职改[2010]001号


有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职改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职改)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署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要求
  (一)参评人员
  在报社及时政新闻类期刊从事新闻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外语水平
  外语水平需达到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职改[2007]101号文件规定要求,即本级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含45分)或符合有关免试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申报新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含2006年底前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测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至该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2.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新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3.转换系列晋升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外语水平按现从事专业的岗位要求掌握。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试外语:
  (1)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以前,连续工龄满30年或连续从事新闻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3)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其成绩达到了全国通用标准A级或B级的人员(含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相应级别成绩达到45分以上的人员),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回国参加首次职称评审或作为访问学者由国家派出留学半年以上的人员。
  (6)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级(A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取得TOEFL(托福)考试550分以上、IELTS(雅思)考试5分以上或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1800分以上的。
  (8)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并经两位在职译审审定达到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或经国家级外文外事部门认定具有较高翻译水平的。
  (三)计算机能力
  计算机能力需达到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职改[2004]001号文件规定要求,即计算机能力达到本级及以上水平或符合免试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195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必须参加B级水平考试。B级考试内容的四个模块: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
  2.195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必须参加A级水平考试。
  A级考试内容的六个模块:
  文字编辑、记者和工程、经济、会计等系列考: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⑤PowerPoint,⑥Access。
  美术编辑考: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⑤PageMaker,⑥PhotoShop。
  已取得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从事专业直接加考所缺的两个模块。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以免试:
  (1)参加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水平考试并取得本通知要求的相应模块合格证书者。
  (2)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3)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5)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6)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B级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根据从事专业直接加考相关内容。
  (7)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者。
  (四)学历及任职年限
  1. 申报主任编辑、主任记者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编辑或记者职称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
  (3)2001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具有其它专业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
  (4)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具有其它专业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转评为新闻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且与原专业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5)具有其他副高级职称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2. 申报高级编辑、高级记者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或本单位主管部门组建的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评审取得主任编辑或主任记者职称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2001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具有其它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履行主任编辑或主任记者职责)满4年。
  (3)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已按规定转评为新闻专业副高级职称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且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4)具有其它专业正高级职称且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注: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五)论文论著
  申报副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新闻专业论文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新闻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申报正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新闻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新闻专业论文论著是指新闻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相关专业论文论著是指与报社报道业务范围一致的专业论文论著(如:法律类报社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法律专业论文论著)。提交的论文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内部期刊)、报纸上发表或出版发行的,发表(出版)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学位论文和任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论著不能作为参评的论文论著。
  (六)破格条件要求
  在新闻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绩,经单位考核认为达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放宽学历要求和任职年限要求,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任现职期间获得中国新闻奖及相应级别的全国性新闻评奖中获奖的人员,申报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具备相关申报资格的,其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提前2年;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2. 具有大专学历且1986年以前开始从事新闻工作,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新闻奖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3. 因工作需要由外单位引进或交流到新闻单位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且胜任现职工作的优秀人才,可比照新闻单位同等(学历、工作年限)人员职称情况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有关奖项分类及名称见附件。
  (七)同级职称转评
  非新闻专业高级职称申请转评同级别新闻专业职称,其外语、计算机成绩不再要求,其它申报条件与正常申报相同。
  (八)不得申报人员
  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职称有关考试中作弊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单位初评推荐
  新闻单位初评推荐需按以下要求之一进行:
  1.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组建新闻专业副高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或已有新闻专业中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应由评委会评审推荐,评审推荐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评委人数的2/3,同意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推荐申报。
  2. 没有新闻专业中、高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应组建不少于7人的行政与专家推荐小组负责推荐,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新闻专业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专家推荐小组会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同意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推荐申报。
  (二)单位内部公示
  新闻单位在决定报送评审材料之前,要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工作业绩、工作量的计算、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核实和认定,并将全部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1周,全部材料无异议后再上报。申报材料必须是公示的材料,公示后不得再随意添加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退回该单位所有委托评审材料,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次年不受理其委托评审要求。
  (三)主管部门审核
  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需经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对破格申报的人员,同时需出具同意破格申报的报告),材料齐全后报总署职改办。
  (四)评审结果公示
  对全国新闻高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授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于评审会后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通知公告栏公示1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总署职改办正式发文予以确认。对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总署职改办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五)破格申报程序
  1.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单位提交破格申请报告;
  2.新闻单位组织评委会或专家组进行初评,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答辩,提供不少于1000字的答辩意见;
  3.新闻单位将破格申报人员的材料(包括破格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上报新闻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新闻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破格报告。
  (六)总署答辩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对所有破格申报者组织专家答辩,对上一年度申报评审未通过,今年又重新申报的人员,安排专家抽查答辩。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以电子材料(见附件2)报送为主,纸介材料报送为辅。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
  1.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
  2.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证明;
  3.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一览表;
  4.破格人员破格申请、单位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破格报告。
  (二)申报人员的资格材料(A袋):
  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一式两份),另附与评审表上相同的本人半身2 寸照片2张;
  2.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3. 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或免试证明;
  4. 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5. 身份证复印件;
  6.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7.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
  8.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仅对应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
  9. 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评审参考);
  10. 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B袋):
  1. 推荐材料简表;
  2. 能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新闻作品或成果。
  以上三类材料共15项(破格人员16项),其数量和格式等要求均可从http://www.gappedu.gov.cn(职称评审专栏)下载。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以电子介质材料为主,同时报送纸介材料。电子介质材料:文字作品的扫描文档,字迹要清晰。纸介材料:A袋报送1份,B袋报送1份(详细要求可参阅附件2:《申报材料说明》)。
  (二)申报材料需由委托部门报送,或经委托部门同意由申报人所在新闻单位人事部门报送(只受理单位报送材料)。
  (三)评审结果由总署职改办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人事部门按总署职改办的要求办理材料清退和通过人员证书。
  (四)受理申报材料的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通知及本通知所提及的文件、电子表格等,可从http://www.gappedu.gov.cn职称评审专栏查阅、下载。
  (六)报送材料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五层520室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联 系 人:徐令德 王 鑫
  联系电话:010-68008752,68008166(传真)
  (七)政策咨询:
  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
  联系电话:010-83138770

附件:
  1.全国性新闻评奖名称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090/129248049323872427.doc
  2.申报材料说明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090/129248050190369844.doc




新闻出版总署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