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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2:3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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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据查,部分省、自治区及省辖市人民政府违反铁路运输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在国家铁路上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有的擅自扩大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造成了铁路运价秩序混乱,加重了铁路用户的负担。为严肃
政纪,规范铁路价格秩序,国务院决定,对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进行清理,取消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运价(包括国家铁路建设基金、附加费)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一律不得擅自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已经开征的,必须立即停止;虽经国务院批准开征,但
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也必须立即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及省辖市已经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必须全部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一律作为国家资本金用
于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
三、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并妥善解决在建铁路项目资金缺口问题。
(一)湖北、河南、湖南、江苏、吉林、广西6省(区)擅自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附加费,应立即取消。对其在建铁路项目的资金缺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商有关省(区)研究处理。
(二)贵州、浙江和安徽三省开征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限期取消。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根据贵州省水柏铁路、浙江省萧甬复线和金温铁路、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开工报告中规定的使用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规模和建设周期,重新核定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和
期限,征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0年底,2000年后一律取消。
四、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保证清理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擅自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车站建设费,或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提高征收标准的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妥善处理清理后的遗留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于1998年年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1998年5月18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6〕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
现将《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五日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实现卫生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在“十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状况
“十五”期间,各级卫生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泛深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卫生部在人事部支持下,成立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普遍组建了地方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已初步形成了层次清晰、运转灵活的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体系;修订完善了项目审批、学分授予、项目管理、基地建设、评估考核、档案管理和远程教育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完成了“十五”计划提出的“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率达到85%、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学科专业(二级学科)覆盖率达到85%、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85%”的工作目标。继续医学教育已经成为医疗卫生单位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卫生技术人员提高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和管理制度在我国已基本建立。但是,在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地区、城乡、学科、单位之间差异较大;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不足和利用效率不高问题并存,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和内容还不能完全适应卫生技术人员的需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监督管理薄弱,一些项目举办单位和组织存在滥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和乱授学分等现象。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贯彻实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适应21世纪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导向,积极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卫生队伍整体素质,为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为此,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地区、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学科间的继续医学教育发展,逐步缩小发展的差距,实现均衡协调发展。针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现状,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发展,力争在管理和质量上实现高水平突破,加大对其它地区的支持力度;鼓励中等地区实现继续医学教育目标;支持西部地区努力达到目标要求。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正确把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针对不同地域、层次和专业学科的差异,因地制宜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进行分类指导,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稳步发展。
(三)行业管理,统一规范。打破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实行全行业管理,做到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统一领导、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信息服务统一高效,并实现资源共享与共同提高。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法规和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四)改革创新,讲求实效。坚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针对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继续医学教育运行机制,创新管理体制。坚持形式与内容相统一,注重质量和效果。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以学习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保持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总体目标
继续医学教育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巩固“十五”成绩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开拓继续医学教育新领域,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有效运行机制。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率达到90%,乡镇卫生院达到60%;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科专业覆盖全部二级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90%(西部、边远地区达60%以上)。
(二)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全国至少有60%的省(市)全面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并采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对各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每年都要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数的10%。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造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事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卫生人才战略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确立继续医学教育的战略地位,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在卫生事业改革以至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措施,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逐步使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转变成自觉的行动。
(二)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规范管理。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继续医学教育新机制,不断完善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继续医学教育法制化建设,创新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建立起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运行机制。要严格按照《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强化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评估指导和项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重点突出,讲求实效,继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围绕卫生工作重点,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加强传染性疾病防治、重大疾病控制、社区卫生以及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并列入全员培训的内容。充分利用各种继续医学教育资源和条件,加强协调沟通,发挥各个相关单位、组织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研究和把握远程医学教育的特点,组织制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标准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积极发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使更多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就近、方便地参加和学习相关的卫生技术知识。
(四)稳定规模,保证质量,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认可和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加强基地建设与管理,定期对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其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评估和重新认可。基地要充分发挥学科和师资的优势,注重创新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五)面向基层,注重实效,积极开展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在政策导向和资金、项目安排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尤其要向西部和边远地区倾斜,积极组织开展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面向西部和边远地区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卫生队伍的整体水平。积极组织与鼓励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面向农村开展针对性强、效果明显、推广适宜技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六)科学管理,手段创新,加快信息化建设。根据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步伐。要疏通渠道,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网络资源,构建多功能、高效率、方便适用的信息管理与传输体系。要建立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数据管理中心,实时了解、掌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完成情况,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主动性。
(七)检查监督,定期评估,强化激励机制。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登记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学科专家组的作用,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认真落实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与其考核、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等密切结合的有关规定。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单位综合目标考核。
(八)增加投入,建立机制,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各级卫生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多渠道解决继续医学教育的资金投入问题。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人才培养的责任,增加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引导性投入;当前条件下,单位是继续医学教育投入的主渠道,要把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增强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从投入上向继续医学教育倾斜;卫生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继续医学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应当承担部分费用;鼓励社会各界筹集继续医学教育资金,积极争取多方投资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资金筹集使用的良性循环机制。
(九)调查研究,加强合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探讨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继续医学教育运行机制,制定适合我国不同区域的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标准。通过举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研讨会、学习考察、课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的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政策、方法和手段,提高领导艺术和管理水平。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各地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

  三、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四、严格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要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五、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二)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各类节能保温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动火作业要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

  (三)严格动火操作人员的管理。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

  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对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材料和技术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要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