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电信邮政合作协定
中国 南斯拉夫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电信邮政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与发展电信邮政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改善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的经济技术关系,并为两国企业与经济实体在该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创造可能的机会。
第二条
为加强电信邮政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快电信邮政业的发展,采用新的技术和管理方式,签字双方将鼓励两国有关企业与经济实体之间达成合作协议。
合作方式如下:
(一)交流技术信息,改善科研工作,实施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中共同感兴趣的科研计划;
(二)组织培训、研讨会,以及专家和顾问互访;
(三)审定并采用新的、现代化的电信邮政技术;
(四)就两国共同感兴趣的电信邮政领域国际立法问题交流信息;
(五)加强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合资公司的合作。
第三条
为促进本协定的实施,缔约双方同意成立混合工作组,混合工作组将有以下权限:
(一)就第二条确定的合作方式提出具体建议;
(二)确定未来双方在信息通信领域进行合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重点。
工作组将不定期在北京和贝尔格莱德轮流举行会议。
第四条
如无其它协议,专家和顾问互访所产生的费用由派出方负担。
派出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邀请国专家和顾问的赴访计划。
第五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在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已生效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各自履行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长期有效。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另一方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本协定范围内未完成项目的执行。
本协定于2000年2月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对本文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基传部长 伊万·马科维奇联盟部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代) 张高丽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53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 文 号 │ 说 明 ││ │ │及时间 │ │ │├──┼────────┼──────┼─────────┼─────────────────┤│ │山东省文艺演出 │省文化厅制定│鲁政发[1983]110号 │已被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 ││ 1│管理办法 │ 1983年10月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代替。 ││ │ │日省政府批转│ │ │├──┼────────┼──────┼─────────┼─────────────────┤│ │关于贯彻国务院 │ │ │其所依据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 ││ │发布的《矿山企 │ │鲁政发[1984]95号 │工制度试行条例》已于1991年7月 ││ 2│业实行农民轮换 │ 1984年8月29│ │25日被国务院宣布废止,实际上已经 ││ │工制度试行条例》│日省政府发布│ │失效。 ││ │的意见 │ │ │ │├──┼────────┼──────┼─────────┼─────────────────┤│ │山东省科学技术 │1985年12月12│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 │奖励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5]134号 │术进步奖励条例》已被1999年5月 ││ 3│ │ │ │2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 │ │ │ │励条例》代替。 │├──┼────────┼──────┼─────────┼─────────────────┤│ │关于筹集地方电 │1986年4月12 │鲁政发[1986]4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力开发资金的暂 │日省政府发布│ │ ││ │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关于易货 │ 1986年6月26│鲁政发[1986]6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5│贸易暂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 │├──┼────────┼──────┼─────────┼─────────────────┤│ │关于发行山东省 │省计委、省电│鲁政发[1986]9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6│地方电力建设债 │力局、省建设│ │ ││ │券暂行办法 │银行制定1986│ │ ││ │ │年9月8日省政│ │ ││ │ │府发布 │ │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实行劳动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7│合同制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 │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招用工人 │1986年12月15│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8│暂行规定》的实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辞退违纪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9│职工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山东省建设项目 │1987年3月6日│ │ ││ 10│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鲁政发[1987]2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山东省国营企业 │1987年6月1日│ │已被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 ││ │职工退休费用社 │省政府发布 │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 │会统筹试行办法 │ │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 ││ 11│ │ │鲁政发[1987]55号 │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省 ││ │ │ │ │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 │ │ │ │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代替。 ││ │ │ │ │ │├──┼────────┼──────┼─────────┼─────────────────┤│ │山东省税收征收 │1987年10月4 │鲁政发[1987]102号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 │管理实施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收管理暂行条例》已被1992年9月4 ││ 12│ │ │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征收地方 │1988年1月23 │鲁政发[1988]15号 │其所依据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 ││ 13│电力建设基金实 │日省政府发布│ │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 ││ │施办法 │ │ │知》(国发[1987]111号)已停止执行。 ││ │ │ │ │ │├──┼────────┼──────┼─────────┼─────────────────┤│ │山东省加快和深 │1988年4月15 │鲁政发[1988]4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4│化外贸体制改革 │日省政府发布│ │ ││ │实施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8年6月25 │鲁政发[1988]9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制企业厂长(经 │日省政府发布│ │ ││ 15│理)任期经济责 │ │ │ ││ │任审计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9年10月10│鲁政发[1989]11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6│制企业承包经营 │日省政府发布│ │ ││ │责任审计办法 │ │ │ ││ │ │ │ │ │├──┼────────┼──────┼─────────┼─────────────────┤│ │财政支援农业有 │1990年7月7日│鲁政发[1990]9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7│偿资金回收管理 │省政府发布 │ │ ││ │暂行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全民所 │1990年10月22│省政府令第10号 │其所依据的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 ││ │有制企业临时工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 ││ 18│管理暂行规定》 │ │ │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 ││ │实施细则 │ │ │废止,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开展对外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来料加工装配和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9│补偿贸易的试行 │ │ │ ││ │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进料加工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20│出口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2年7月29 │省政府令第30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投资开发经营成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片土地和房地产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1│试行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等不相适应。 │├──┼────────┼──────┼─────────┼─────────────────┤│ │山东省职工待业 │1992年12月21│省政府令第41号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 ││ │保险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不相适应, ││ 22│ │ │ │且已被1999年9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 ││ │ │ │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 ││ │ │ │ │题的通知》代替。 │├──┼────────┼──────┼─────────┼─────────────────┤│ │山东省征收用电 │1993年3月22 │鲁政发[1993]24号 │ ││ 23│附加费暂行规定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4年11月30│鲁政发[1994]127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7日通过 ││ 24│投资开发浅海滩 │日省政府发布│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 ││ │涂暂行规定 │ │ │法》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实施《国 │1994年12月20│省政府令第57号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被 ││ 25│有企业财产监督 │日省政府发布│ │ 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 ││ │管理条例》办法 │ │ │ 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废止。 ││ │ │ │ │ │├──┼────────┼──────┼─────────┼─────────────────┤│ │山东省实施劳动 │1995年5月24 │鲁政发[1995]57号 │被2001年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 ││ 26│合同制度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 │ │ │》代替。 │├──┼────────┼──────┼─────────┼─────────────────┤│ │山东省省级机关 │1995年11月17│鲁政发[1995]115号 │ ││ 27│行政建房资金管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理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基本农田 │1996年10月3 │鲁政发[1996]104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保护区耕地造地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费征收使用管理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8│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及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 │ │ │ │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私营企业 │1996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72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8日省人 ││ 29│劳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 ││ │ │ │ │合同条例》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医疗器械 │1997年4月11 │省政府令第78号 │ ││ 30│生产经营管理规 │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200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 │定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附件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1982年2月23日 │被1984年10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县级 ││ 1 │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省政府发布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 │法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1981年9月28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2 │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3 │关于修改省府各工作部门 │1983年11月30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 │ │。 │├──┼────────────┼────────┼────────────────────┤│ 4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 │1982年5月22日 │被1986年3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1986年3月27日公布的《山东省征收排 ││ │ │ │污费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 │ │├──┼────────────┼────────┼────────────────────┤│ 5 │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6 │山东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行办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7 │山东省旧货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8 │山东省修理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9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1980年11月8日 │被1986年7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地名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0 │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 │1977年省革委批 │被1986年7月29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工资 ││ │办法 │准省人民银行、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省劳动局发布 │ │├──┼────────────┼────────┼────────────────────┤│11 │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规则 │1981年6月26日 │被1986年11月1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科学 ││ │ (试行) │省保密委发布 │技术保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12 │山东省招用劳动合同制工 │1986年2月4日 │被1986年12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发布改││ │人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明令废止。│├──┼────────────┼────────┼────────────────────┤│1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0年5月3日 │被1987年5月2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 │省政府发布 │工程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4 │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 │1982年5月11日 │被1987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5 │山东省家犬管理办法 │1985年12月12日 │被1989年11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养犬││ │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 │1985年1月9日 │被1989年12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 │地方经济法规程序的若干 │省政府发布 │政府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明令废止。 ││ │规定 │ │ │├──┼────────────┼────────┼────────────────────┤│17 │山东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1988年1月29日 │被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公布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8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 │1988年5月22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办法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9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1989年11月20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 │ │ │费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0 │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 │1964年9月2日 │被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令第22号发布的《山 ││ │规定(草案) │省人民委员会 │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明 ││ │ │发布 │令废止。 │├──┼────────────┼────────┼────────────────────┤│21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1年10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办法 │省政府令第12号 │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 │ │发布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农民负担││ │ │ │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2 │山东省禁止赌博办法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2年7月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 ││ │ │省政府令第8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 │ │ │ │├──┼────────────┼────────┼────────────────────┤│23 │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览 │1986年8月26日 │被1992年11月3日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的《山 ││ │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4 │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 │1986年12月15日 │被199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的 ││ │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明令废止。 ││ │实施细则 │ │ │├──┼────────────┼────────┼────────────────────┤│25 │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 │1987年9月17日 │被1993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的《山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明令废止。 │├──┼────────────┼────────┼────────────────────┤│26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1992年9月15日 │被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34号 │公布的《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 │ │发布 │转让办法》明令废止。 │├──┼────────────┼────────┼────────────────────┤│27 │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 │1988年6月18日 │被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 ││ │ │ │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28 │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 │1988年3月10日 │被1994年5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 ││ │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 │省政府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则。 │ │办法》明令废止。 │├──┼────────────┼────────┼────────────────────┤│29 │山东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 │1993年3月25日 │被1994年6月2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的《山 ││ │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发布 │ 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明令废止。 │├──┼────────────┼────────┼────────────────────┤│30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 │1991年1月11日 │被1995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 ││ │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 ││ │ │发布 │染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31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 │1986年8月31日 │被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规定 │省政府发布 │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 ││ │ │ │理条例》明令废止。 │├──┼────────────┼────────┼────────────────────┤│32 │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被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山 ││ │法》细则 │批准1988年8月 │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20日省民政厅发布│ │├──┼────────────┼────────┼────────────────────┤│33 │山东省筹集水利基本建设 │1993年7月19日 │被1997年10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45号 │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4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 │1989年11月19日 │被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的 ││ │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35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6日 │被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 │ │省政府令第49号 │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 │ │发布 │条例》明令废止。 │├──┼────────────┼────────┼────────────────────┤│36 │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 │1954年8月30日 │被1998年6月11日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的《山 ││ │ │省政府发布 │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令废止。 │├──┼────────────┼────────┼────────────────────┤│37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 │1958年6月1日 │被1998年8月29日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的《山 ││ │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 │ │。 │├──┼────────────┼────────┼────────────────────┤│38 │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90年2月23日 │被1998年11月17日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 ││ │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令 ││ │ │ │废止。 │├──┼────────────┼────────┼────────────────────┤│39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1995年6月7日 │被1998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0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1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 │1989年12月26日 │被1998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 ││ │制定程序的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令废││ │ │ │止。 │├──┼────────────┼────────┼────────────────────┤│4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7年5月20日 │被1998年12月31 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4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 │1985年4月19日 │被1999年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正。 ││ │施办法 │ │ │├──┼────────────┼────────┼────────────────────┤│45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6日 │被1999年1月19 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46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1992年8月10日 │被2000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1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 ││ │ │发布 │废止。 │├──┼────────────┼────────┼────────────────────┤│47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5月23日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48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37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 │ │发布 │》明令废止。 │├──┼────────────┼────────┼────────────────────┤│49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监察条例》明令废止。 │├──┼────────────┼────────┼────────────────────┤│50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 │1993年12月2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办法 │省政府令第46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 │ │发布,1998年4月 │》明令废止。 ││ │ │30日省政府令第 │ ││ │ │90号修订 │ │├──┼────────────┼────────┼────────────────────┤│51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4月30日 │被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 │省政府令第69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52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2月27日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的 ││ │ │省政府令第40号 │《山东省信访规定》明令废止。 ││ │ │发布 │ │├──┼────────────┼────────┼────────────────────┤│53 │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 │1988年10月28日 │被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 │合利用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 ││ │ │ │例》明令废止。 │└──┴────────────┴────────┴────────────────────┘
论经济法律责任(摘要)
张国轩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表示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责任的过失。美国法学家迈克尔?D?贝勒斯认为:“对于我们研究的法律领域来说,‘责任’有两个中心观念,即能力责任和因果责任。对能力责任的承认是作为理性人来尊重的一部分。”因而责任的双重含义中,前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们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的。法律责任虽然是责任中的一种,但其本身不具有责任中的积极含义,它属于消极责任。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笔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否定性。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都是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义务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责任只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而不能同时包含积极的、肯定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法律责任是在政治上、道德上、法律上、主观上、客观上都应受到非难和遣责的。经济法律责任也同样具有这种消极性和否定性。
2.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单向的、非对等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从法律上讲,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义务和义务也是对等的,但经济法律责任只是违法主体的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3.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为,他应受到制裁。”从现代汉语上看,义务一词主要表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责任和义务是相通的。因此,经济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同时,它是由国家强制行为人接受的,又具有强制性、不可替代性。此外,行为人也是不能放弃履行这种强制性义务的。
4.经济法律责任是因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因果性、后续性义务,具有因果性。经济法律责任不是凭空产生的消极义务,而是与经济法主体的先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它既是后续义务,又是因果义务,没有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律责任。因此经济法律责任的消极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经济违法行为的消极性和否定性所决定的。同时,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义务产生经济法律责任,而经济法律责任又必然使违法者产生了法定的第二义务或后续性义务。
5.
经济法律责任是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义务,具有经济性。经济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的主要区别或者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在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责任。这种决定了责任的内容具有经济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一) 产生的依据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行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民商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违法行为,民商事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在民事、商事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民商事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民商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法律责任产生于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刑事法律责任产生于刑事违法行为,虽然有些经济违法行为具有经济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但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和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应当是明确的,只有刑事违法行为才会产生刑事责任。同时,刑事违法行为也并非只能产生于经济领域。
(二)产生的过程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过程中,而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调节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归结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事法律责任则是产生于民商主体在进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动过程中,两种活动过程的区别主要在于需不需要国家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和调控;刑事法律责任除了可以在此领域和过程产生之外,还可以在其他非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和领域内产生。只要发生严重侵犯国家、社会、个人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可以产生刑事法律责任。
(三)内容不尽相同
虽然经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和非财产性,虽然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也并非都具有经济性,但经济法律责任应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这是因为其产生的依据具有经济性;民商法律责任虽然也具有经济性,但因民商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也就决定了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必然具有多样性,其中,非经济性的人身责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经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都是在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但其活动的内容存在较大区别,因而由此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异。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而行政法律责任则是非经济性或者说主要是非经济性的。
(四)实现的方式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民商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行政制裁为主。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但以刑罚处罚为主。
(五)追究责任的程序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此外还包括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程序。民商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诉讼。
三、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条件和依据
(一)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一般条件
1.
主体必须有经济违法行为存在。经济违法行为不仅是产生经济法律责任的前提,而且也是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违反法定经济义务的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生产伪劣产品、销售侵权产品等,也包括不正确地行使权利的行为,如错误吊销营业执照、超额罚款、擅自审批、擅自减免税款等;既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如私设金融机构、诈骗贷款等,又包括不作为的经济违法行为,如偷税、玩忽职守等。
2.
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损害事实。经济法律责任既是一种经济责任,又是一种社会责任。因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经济的,也包括人身的;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潜在的;既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也包括对个人的。因此经济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讲具有经济性,但从实现方式来看未必都具有经济性。
3.
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体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仅要有经济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而且要求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无论是管理、调控主体,还是管理和调控的受体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无关,或者说违法行为仅仅是损害事实产生的外部的、偶然的条件,一般就不应要求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4.
主体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仅要具备客观方面的条件,还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方面的条件,即要具备法定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因素。所谓故意是指主体对其经济违法行为具备明知的认识因素和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所谓过失是指主体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是当知而因疏忽大意未知或已知但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当然也有个别的经济违法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是特殊原则,并以法定为限。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经济管理职权过程中,侵犯相对主体的经济权利时,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及其内容。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依据
1.
事实依据。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事实依据,是指经济违法主体实施的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危害行为。首先,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经济法主体的某些意愿、想法或者倾向,它必须具有客观性、外在性;其次,这种行为又是特定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概括的,它必须具有特定性、针对性。行为人实施的每一种经济行为都必须是特定领域内的具体经济行为,不可能存在超越具体经济行为之上的一般经济行为和抽象经济行为,对于后者不能对其予以经济惩罚;再次,这种行为从政治上、法律上、道德上都是应当予以否定评价的,而不是值得提倡、称赞、鼓励的,它必须具有消极性、否定性;最后,这种行为是在经济法主体的自由意志支配之下所外化出来的,它必须具有能动性、反映性。马克思指出:“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探讨道德和法的问题。”
2.
法律依据。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仅要求具有事实根据,而且要求具有法律依据,也即是说,经济法律责任不仅是事实责任,而且是法定责任,非法定的经济责任,不能成为经济法律责任,更不能依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惩罚。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就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各种经济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大多数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章或专节规定“法律责任”或“罚则”,在无专章或专节规定的法律、法规中,也大多包含有“法律责任”或“罚则”的条款。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予以明确规定;二是对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种类、情节、程度、后果等予以明确规定;三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惩罚的国家机关予以明文规定;四是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具体惩罚措施予以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