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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3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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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贸促会,各贸促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自1996年7月1日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标准格式以来,原产地证的管理和签发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完善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签证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原产地证签发工作。
二、各签证机构和出口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管理规定》,加强对空白原产地证的管理,防止空白原产地证的非法流失,严格实行专人专管和发放(使用)登记制度,编号发放(使用)登记记录至少保存3年。
三、各签证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申领员的培训和管理,对于不合格的申领员要取消其申领资格。
四、申领员如不能亲自申领原产地证,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人员代领。
五、出口企业如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理申领原产地证,代理公司人员申领原产地证时,必须向签证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一)代理公司的介绍信;
(二)被代理企业的委托书或出口企业与代理公司间的货物进出口委托书。
六、各签证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于不能获得中国原产资格的货物不予签发原产地证。
七、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应继续协调好各地商检局和贸促分会的原产地证签发工作,增加交流,提高签证及管理水平。
八、各签证机构随时接受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会同贸促会、国家商检局对原产地证签发情况的检查。
请各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严格执行。


1998年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2000〕415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用管理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
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二、原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经审核,同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780万元(详见附件)。
附件:
200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费摊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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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金额(万元)| 地区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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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26 |湖北省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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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 11 |湖南省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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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50 |广东省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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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 18 |广西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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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区| 8 |海南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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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 28 |四川省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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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8 |重庆市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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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9 |贵州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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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25 |云南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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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 62 |陕西省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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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 75 |甘肃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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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 20 |青海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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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15 |宁夏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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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 13 |新疆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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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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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 45 |全国总计|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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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榆林市可可盖供销社与怀来县物资局购销羊绒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榆林市可可盖供销社与怀来县物资局购销羊绒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5月14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你司1991年12月25日同便字第13号函收悉。经研究认为,榆林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正确的,怀来县工商局以“无效经济合同”决定没收供方所售羊绒16933斤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所得款全部上缴国库,是不当的。理由如下:
一、1989年3月10日,榆林市可可盖供销社向榆林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于同月14日立案,次日通知原告。同月27日,榆林市人民法院派人到河北省怀来县向被告怀来县物资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法律文书,该局副局长王纯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当时,怀来县物资局并没有向榆林市人民法院说明杯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决定对其与可可盖供销社购销羊绒合同作无效合同处理。直至4月6日,怀来县工商局电告原告“你社销往怀来物资局羊绒已查封决定查处,请速速来人特此通知。”怀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效合同处理决定书》中说:“根据群众和物资局的举报,供方销售的纯属伪劣商品,我局于1989年3月8日立案审理。”羊绒放在仓库中,一般群众怎么会知道是伪劣商品呢?物资局作为需方如果明知是伪劣商品为何将货物取下且在5个月之久的时间内从未向供方提出质量异议呢?况且,怀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向供方调查,没有对羊绒质量作出鉴定以前,依据什么以无效合同立案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榆林市人民法院以经济纠纷立案审理是正确的。
二、榆林市可可盖供销社与怀来县物资局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后,于1988年9月27日将羊绒送到需方。需方收货后又付了3万元货款并写下了欠款条。张家口地区及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报告中称,送货后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对货物存放问题达成协议,打欠条是为了应付需方。
但从一审、二审直至多次复查中,需方并没有提供出这一所谓协议的原件。至于打欠条是为了应付需方,更是令人难以置信。尤其是需方在收货后的5个月的时间里,从来没有提出质量问题,货物所有权早已转移,怀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即使没收,也只能没收怀来县物资局的羊绒,怎么会作出没收榆林市可可盖供销社羊绒的决定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榆林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怀来县物资局的处理决定不当。希望你们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