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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6:4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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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4]7号

1994-08-11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在湛江召开的海洋石油税收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经进一步研究,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应按照国税油函[1994]012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征收上述各税的税务分局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判定。
  二、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油公司自营油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应随增值税按7%的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预算部门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预算部门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8]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银联,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完成国务院、中央纪委的有关任务要求,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2008年中央预算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本级,下同)要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公务卡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推行公务卡改革,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消费支出,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制度创新,对于全国银行卡产业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各中央预算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推行公务卡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落实必要的人员、设备等基础保障,确保2008年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到位。
二、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改革任务
2008年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财库[2007]6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在2008年2月底前做好本部门内部宣传工作,为试点实施做好准备。3月底前,完成公务卡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正确掌握公务卡使用方法。4月底前,确定好代理银行,签订有关代理协议,完成公务卡申办有关工作。5月底前,完成办卡和发卡工作,调试好公务卡支持系统,制定适合本部门财务管理实际需要的内部操作规程。各中央预算部门启动试点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6月底。对于人数特别多、现金使用量大、情况复杂,不能在6月底前启动试点的部门,要在6月中旬前将不能按时启动试点的理由书面报财政部(国库司)。9月底前,所有中央预算部门都要实施公务卡改革试点。10月底前,各中央预算部门要全面总结本部门推行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并将总结情况(包括所做的准备工作、发卡量和刷卡情况、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及建议等)书面报财政部(国库司)。
三、扎实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做好内部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本部门内部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部门财务人员能够正确使用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公务卡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调试好公务卡支持系统。调试好公务卡支持系统是做好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保障。各中央预算部门要与代理银行一起做好公务卡支持系统调试工作,提供本部门持卡人信息清单并由代理银行维护进公务卡支持系统。
(三)统一组织办卡发卡。各中央预算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确定好公务卡发卡银行,与发卡银行签署服务协议,同时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填写公务卡申领材料,签署工作人员与银行之间的领用协议,并及时将公务卡发放到个人。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中央预算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所属二级和二级以下基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具备公务卡改革试点条件的基层预算单位,2008年可以启动试点。
(二)对于应当由实有资金账户报销的公务消费支出,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支付结算的,报销业务可采用双向转账财务POS办理,以方便财务管理和持卡人工作需要。即:中央预算部门可以布设与实有资金账户相连的双向转账财务POS,办理相应的单位卡。报销时,对于应通过零余额账户开支的支出,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对于应通过实有资金账户开支的支出,不再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而应按照原有财务规定审核无误后,通过双向转账财务POS将资金从单位卡直接划至个人公务卡账户。
(三)对于报销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的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财务管理需要,设置公务卡支出辅助账、增设有关过渡会计科目、建立内部管理规程,以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四)中国银联应当按照财库[2007]6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做好公务卡改革试点的基础支持和服务工作,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维护好公务卡专用BIN号码段,确保公务消费信息安全。对于代理银行已经申请成功的号码段,要尽快通知到全国各收单机构,确保公务卡刷卡消费畅通。
(五)各代理银行要配合做好公务卡改革试点相关工作,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开发和测试公务卡支持系统。尚未开发完成公务卡支持系统的,务必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开发和测试工作,对于不能满足公务卡改革试点要求的,预算单位可以通过调整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等措施推进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聘请经济顾问的暂行规定(试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聘请经济顾问的暂行规定(试行)

绍政发〔2003〕4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聘请经济顾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聘请经济顾问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境内外友好人士在支持绍兴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对内对外开放,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请绍兴市经济顾问,以“聘有专长、本人自愿”为原则,不定期聘请。已授予绍兴市人民政府荣誉市民称号、已聘为国际经济顾问的人士不再聘请。
第三条 聘请为绍兴市经济顾问的境内外人士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曾任或现任境内外政府重要职务和大企业经营者,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界有一定声誉或影响;
(二)已在绍兴投资创业,并能积极介绍引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来绍兴进行投资与贸易及其他经济交往,成效显著;
(三)对我友好,热心支持绍兴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聘请绍兴市经济顾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有关推荐单位按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被推荐人履历表、事迹材料;
(二)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聘请境内外友好人士为绍兴市经济顾问的,颁发《绍兴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聘书》,聘书由市长签署。
第六条 绍兴市经济顾问应邀在本市考察、访问、调研期间的费用由绍兴市承担。政府不支付薪酬。对支持绍兴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引荐外来投资者来绍投资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