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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2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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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司函海油字〔2005〕60号
 
关于开展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经研究,拟定于2005年10-11月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HSE管理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 建设项目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情况;

  (三) 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验与发证检验制度执行情况;

  (四)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运行情况;

  (五) 承包商作业责任划分与现场监督管理;

  (六)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检查对象以现场作业单位为主,并抽查作业现场、作业过程和作业人员。必要时观摩现场应急演习。

  三、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及其各分部、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四、 检查要求

  (一) 请被检查单位为检查组成员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提供陆岸到油田的交通工具,并准备汇报材料。

  (二) 请海油分部、石化分部、中油分部统筹安排好其他工作,选派3-4人员参加检查。

  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联系人: 孙隆福

  联系电话:010-64463038(兼传真)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从事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海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本省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维护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的秩序。
第五条 本省的运输船舶在天津新港至大清河港之间,按以下航线航行:
(一)在挂子网、樯张网禁渔期内或空载航行时,由大沽灯塔走真航向一百零三度至北纬三十八度五十四分三十六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八分十八秒(原绿浮标处),转向走真航向九十五度至曹妃甸灯标正南二点五海里(即北纬三十八度五十二分四十八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三十分三
十秒),转向走真航向七十三度至北纬三十八度五十六分四十八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四十八分,再走真航向二十一度直至大清河口一号浮标;
(二)在挂子网、樯张网禁渔期外且重载航行时,由大清河口一号浮标走真航向二百零一度至北纬三十八度四十六分二十四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四十二分四十八秒,转向走真航向二百七十五度至曹妃甸灯标正南八海里(即北纬三十八度四十七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三十分三十
秒),再走真航向二百九十度直至大沽灯塔。
第六条 前条规定航线两侧需要划定的安全通航水域以及本省应当规定的其他航线,由省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在本省规定航线的事故多发区段,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航标。
第八条 本省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本省规定航线的联合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航线的安全通航情况。
第九条 未经港务港航监督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本省管理的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设置固定捕鱼网具,或进行其他有碍安全通航的活动。
第十条 在本省规定航线及其两侧划定的安全通航水域内,严禁增设固定捕鱼网具。
第十一条 运输船舶航行中发现捕鱼网具应当主动避让。除避让捕鱼网具和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偏离航线。
第十二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和锚泊时,应当依照《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采取避让措施,并显示号灯、号型,鸣放笛号。
第十三条 运输船舶的拖带、装载定额和抗风等级必须符合规定,禁止超拖、超载和冒险航行。
第十四条 拖驳船航行时,驳船必须设人守岗和操舵,服从拖轮指挥,配合拖轮调正航向。
第十五条 运输船舶不得携带网具捕鱼。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严禁追堵、系靠航行中的船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抢夺船舶属具和船上的其他公私财物。严禁殴打、非法扣留船上人员。
第十八条 运输船舶撞损捕鱼网具,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船舶停驶,查明损失情况,并向网具所有人出具撞损网具证明;
(二)当事人详细记录撞损网具的时间、地点、船名和损失情况;
(三)当事人于到达第一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情况,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调查处理撞损捕鱼网具事故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或虚报情况。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港务港航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中涉及海区管辖权问题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3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做好我厅科技行政许可工作,特建立科技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行政许可事项
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下同),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厅科技行政许可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
第一条 各行政许可的责任处(室、局)在明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应赴实地进行核查。核查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
第三条 法律、法规有办理期限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未作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办理。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经厅长批准。同时制发《延长科技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提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
第四条 经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应报分管厅长或厅长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或涉及公共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可报送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需要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上报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第五条 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厅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审查时,发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纠正:
(一)擅自设定科技行政许可的;
(二)对科技行政许可作出规定时超出上位法设定的科技行政许可的范围的;
(三)规定了超出上位法设定科技行政许可条件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设定科技行政许可的,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告知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在实施前做好新设行政许可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行政许可的听证
第六条 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发制《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听取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时,应当随附申请书复印件。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浙江省科技网(www.zjinfo.gov.cn)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的性质、许可活动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听取意见、经验惯例、调查分析等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七日前以电话或当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涉及公共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听证参与人代表制方式进行。代表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熟悉行政许可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由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商有关处(室、局),提出听证主持建议人,报厅长确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进行。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不同许可事项的特点,明确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并告知被许可人。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等。
第十三条 厅机关监察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对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的投诉和举报。相应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配合监察工作部门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核查。
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的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需要撤消或注销行政许可时,相应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提交书面监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四、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或会同相关处(室、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厅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厅机关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党组审定。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五、附则
第十九条 厅机关提供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科技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厅业务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厅机关实施科技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延长科技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2/475741125_00000000.doc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2/475741140_000000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