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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0:2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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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内部明电

交安委明电(2005)7号

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海事局,部救捞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国交通建设、招商、中外运集团,上海船研所:冬季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也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重点时段。为确保冬季安全生产、减少冬季恶劣气象条件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现就加强冬季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相关部门及人员充分认识到冬季恶劣天气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在加强静态管理的同时,也要抓好动态管理,增强防范意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险情和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突出重点,消除事故隐患冬季气候条件恶劣,干燥、多风,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油库、油码头、船舶、汽车、施工现场等重要部位的管理,对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事故危险源做到心中有数,突出工作重点,提前制定防范措施:一是防风防雾,要特别注意第一场寒流的安全防范工作,严格雾航有关规定。二是防火防爆,要防消结合,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三是防雪防滑,要特别重视行车安全,坚决防止超员车辆、“带病”车辆、无从业资格的人员出站运行。四是防冻防摔,从事室外工作特别是野外施工的单位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冻伤、摔伤事故的发生;各施工单位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冬季施工易发和多发事故类型、原因,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隐患。五是战枯水,冬季很多江河都已进入枯水期,长江近年来冬季枯水情况严重,沿江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战枯水工作,保证冬季运输生产安全。三、严格防风防雾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每年入冬时节,都有多股从西伯利亚来的寒流经过我国,其所引起的寒潮大风会对船舶航行安全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渤海和东海影响更大,几乎每年都有船舶因寒潮大风而沉没。各有关单位要像防抗台风一样防抗今年第一场冬季季风。各有关单位要“早准备、早检查、早安排、早落实”,提前采取措施,针对寒潮大风制定严格的防抗计划。各船公司应要求所属船舶认真收听气象预报,分析气象发展趋势,防止寒潮大风提早到来而措手不及。各海事局要通过渔业部门向渔民发布警告。部救捞局要在第一个冬季寒流来临之前,完成渤海湾搜救直升机的部署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冬季是多雾季节,各单位要切实重视防雾工作,避免雾中碰撞事故的发生。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并督促落实雾航安全责任制;要强化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船员雾航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要加强对船上有关仪器和设备的检验检查,确保航行仪器和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船岸、船舶之间通讯畅通;船舶在雾航中要认真了望,谨慎驾驶,按规定鸣放雾航号笛,充分利用雷达等有关设备助航,使用安全航速,保障航行安全;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船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低温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要劝阻船方不要冒险开航。四、加强公路巡查,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进入冬季后,雨雪雾等不良天气对公路畅通的影响进一步加大,公路通行条件变差,保畅通任务十分繁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提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畅通。一要做好公路的日常养护,及时处治路面病害,确保行车畅通;做好公路除雪防冰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出现公路积雪,及时清扫。二要加强施工作业路段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交通组织无序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业整顿。三要加强公路巡查,对影响行车畅通的各种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因公路设施原因,造成车辆长时间堵滞事件的发生。四要正确处理好治超工作与保证公路畅通的关系,坚持保畅优先;对经常出现排队待检和拥堵的检测站,要增加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效率。五、落实应急预案,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中的预警和预防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反应的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针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有条件的单位可进行相应的演习。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工作,受冬季大风影响等特殊时段,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救捞系统要加强重点地区救助力量的配备,相关救助值班船舶要加强值守,确保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出动,实施有效救助。各单位对突发的事故、事件和异常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确保冬季安全工作作为今年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冬季安全生产,确保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修订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正陆续批准发布施行。为了保证定额的顺利执行,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执行中的问题,请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共十五册,以下简称新定额)正由国家计划委员会陆续批准发布施行。为保证新定额的贯彻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定额的适用范围
新定额系全国统一预算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是作为编制标底的基础。新定额的水平不得任意降低。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适当提高定额水平,在本地区和本部门所属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范围内执行,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新定额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定额采取分级管理办法
1.新定额的主编部门即为该定额的主管部门。它负责掌握定额的执行情况,积累资料,传递信息,对定额进行补充以及对定额作出统一解释。
为加强管理,新定额主管部门应在所属定额管理机构中,按所主管的册数(一册或几册),设立二至三人的专门管理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国家计划委员会对管理组将适当拨给补助经费,并发给印章,以利于开展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按照新定额的编制说明负责对定额进行解释和协调解决定额执行中的问题,并负责定额的补充和资料的积累。
三、新定额的交底方法
新定额的主管部门在新定额发布以后,应将有关定额的编制说明等交底资料,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及时根据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的统一解释,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定额编制说明等交底资料以及统一解释均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四、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单位估价表的生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要尽快做好新定额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按照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材料目录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情况编制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生成单位估价表。
地市也可直接采用省会的单位估价表计算价差调整系数。
五、新定额的施行
自新定额施行之日起,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试行的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简称九册定额)及各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定额即行停止执行。如果由于编制材料预算价格等原因必需推迟执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件具备情况自行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1987年7月1日。
六、新定额的补充
新定额的缺项可由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随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定,在所建设的工程范围内执行并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备案。
适用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补充定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批准,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执行,同时抄送有关新定额管理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补充定额,由有关新定额提出,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附: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主管部门
定额名称 定额主管部门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机械工业部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水利电力部
第三册 送电线路工程预算定额 水利电力部
第四册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邮电部
第五册 通信线路工程预算定额 邮电部
第六册 工艺管道工程预算定额 中国石化总公司
第七册 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预算定额 石油工业部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煤气工程预算定额 吉林省建设厅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预算定额 天津市建委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程预 化学工业部
算定额
第十一册 工艺金属结构工程预算定额 化学工业部
第十二册 炉窑砌筑工程预算定额 冶金工业部
第十三册 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预 化学工业部
算定额
第十四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水利电力部
第十五册 化学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预算 化学工业部
定额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
天津市政府
津政发〔1982〕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业经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原则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布,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条文与
上述暂行规则第八章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有抵触。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这个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第七条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电车的行驶线路,设立或变更车站地点,必须征得道桥管理部门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不准任意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必需临时占用时,须经道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路证,方准占用。占用道路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占路费。超过期限的,要加倍缴纳占路费(占用道路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占路费。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需要刨动道路、人行道等,须征得道桥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刨路证,方准施工。刨动道路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代修费(因工刨路收取代修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道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市、区分工的规定,共同监督执行。



198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