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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12号

时间:2024-05-21 01:4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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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12号

国家版权局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 国权办[2003]12号




国权办[2003]12号



喻汉官:

2001年7月12日,喻汉官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中心申请登记《东北虎股票实战操作宝典软件V1.37》,于2001年9月12日取得登记,登记号为2001SR3831。后太原正友软件有限公司以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1月29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太原正友软件有限公司为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人。

2002年12月12日,太原正友软件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喻汉官上述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喻汉官《东北虎股票实战操作宝典软件V1.37》的2001SR3831号软件著作权登记。

本决定书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送达。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68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代理分散性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能力。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三、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中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四、凡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应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代理合同中保险公司授权的业务险种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六、各保险总公司必须统一制定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及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保监会备案。
七、各保险公司应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签订兼业代理合同,并实行上级公司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
八、各保险公司应对现有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前述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与其中止代理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自动停止代理保险业务。
九、各保险公司对符合规定、具备代理条件的保险兼业代理人,按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重新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十、各保险公司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自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生效前,原兼业代理合同继续有效。
十一、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申报及审核办法另行通知。
十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审批、年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的发放、更换和收缴等日常监管工作待清理整顿后由保监会统一安排。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原省级分行制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实施细则》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保监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4月19日

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8月1日施行的《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丰富广告文化内涵,改善和美化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韶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资源,是指城市发展过程中,按城市规划要求,以政府为主导组织资金投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由此而派生出来的具有价值特征的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

城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范围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空间设置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招牌、招贴、条幅、气球、横幅等广告和从事产品推广(促销)、企业形象宣传等活动;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张贴、绘制、悬挂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利用城市资源设置、张贴、绘制、悬挂广告。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城乡规划局是大型户外广告规划、选址及工程报建审批职能部门;

建设局是大型户外广告(工程造价30万以上)施工许可管理职能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气象局是升(放、系留)气球的审批、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经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总规划,适时推出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地段和面积,并予公示。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市城市经营领导小组批准的地段和面积,征求相关部门对设置户外广告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取得。

第七条 利用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和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所得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

利用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所得的60%返还产权人,40%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因社会公益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自有办公地点、厂房设置与本企业产品相符的招牌,不收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费,但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及效果图报请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如设置与本企业产品不符的招牌,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设置户外广告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交纳修复费或者赔偿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等设施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 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 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一般安装射灯;市区沿江、主要街道和公共广场周边的广告一般采用霓虹灯或吸塑材料制作;内街广告牌一般采用灯箱或者安装射灯、泛光灯;设置侧立招牌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设置的,须采用吸塑材料或LED灯制作。

设置门面招牌的,须是市区所有门面的门楣上方高度为1.5米以内、宽度与门面宽度相符的一店一牌。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出具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在办理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时,市城市管理局可以根据外广告的性质、类型、面积、造价与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协商收取广告画面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在该广告画面设置期满后,按本规定扣除相应款项后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T型广告牌设置期限为1—8年,其他广告牌设置期一般为1—5年,户外广告画面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设置期满后,须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户外广告画面在设置期满后不申请延期的,属设施超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到期后的5日内予以拆除,属户外广告画面超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到期后的5日内以公益广告覆盖,费用在被许可人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设置于建(构)筑物顶端的户外广告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经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与安全,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汛期、台风雷暴季节前,应当进行相关安全性检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外广告设置人或者广告受益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同一路段或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第十五条 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空置期不得超过10日,期满未有广告客户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

残缺不全的霓虹灯广告和画面脱色、破损、陈旧、闲置的户外广告,被许可人未在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对广告画面进行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的,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多除少补的原则先行利用被许可人缴交的保证金对户外广告进行维修、翻新、拆除或者予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迁移、损坏经许可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属于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许可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未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式样、规格、设计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画面和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期满后不申请延期又不按时拆除,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未经许可设置,属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罚款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1日施行的《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