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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向烟草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0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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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向烟草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向烟草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标委办函<2004>51号)要求,国家局科教司组织各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了申报。经有关基层单位推荐、所属省级局(公司)初审和国家局审核并报国标委核准后,烟草行业共有23位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同志获得国标委颁发的“荣誉证书”。现将获得此“荣誉证书”的人员名单公布(见附件),请有关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将“荣誉证书”(附后)转发给相关同志。
烟草行业标准化工作是规范烟草生产、经营活动十分重要的管理和技术基础,更是参与国际间激烈竞争、应对来自各方面严峻挑战的重要技术支撑,是行业依法行政和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长期以来,在烟草行业各级标准化岗位工作的同志,兢兢业业、默默无闻地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标准化事业和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此,国家局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国家局希望行业从事科研和标准化工作的同志要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做好相关工作,为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三月九日

   附 件:

  烟草行业荣获从事标准化工作二十年以上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75&pic_id=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中医药办发〔2003〕8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

  5月24日,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指出:“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也作出相应部署,制定了许多工作措施。由此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抗击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历史研究、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根据《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局及各直属单位防治非典型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要深刻认识及时收集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材料、声像文件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和实物等)收集归档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态度,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防治非典型肺炎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将档案收集延伸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第一线,全方位、多渠道做好相关档案收集工作,真正把本部门和本单位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档案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突出重点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归档工作,明确档案工作职责,注意协调好与各有关单位、相关部门的归档工作关系,确保档案收集渠道顺畅。特别是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形成的重点部门和单位,包括局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小组及下设综合组、防治组、技术支持组、宣传组、外事联络组,局各直属单位参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院、门诊、专家小组、派出医疗组、协作(联合)小组及有关科研单位等,应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工作,积极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三、明确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收集、积累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归档范围主要是:(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卫生部主要领导同志对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讲话;(二)防治非典型肺炎中的决议和决策、规定和办法、意见、通知、制定的预案及召开的专门会议;(三)建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机构、协调机制有关情况;(四)各种防治非典型肺炎方案、医案及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处置措施、科研文件材料及数据、防治方法科技攻关的情况等;(五)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计划、措施、安排、各类报表、情况简报和工作总结等;(六)组织防治药品、医疗用品和相关物资保障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七)各地报送的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方案、措施、简报、各类报表等;(八)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及救治情况;(九)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就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开展交流与合作情况;(十)防治非典型肺炎中形成的宣传材料、社会救助和捐赠文件材料;(十一)防治非典型肺炎中的经验教训、典型事迹及表彰材料等。

  四、加强指导,及时归档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档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档案工作,做到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安全保密,并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形成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必要时要建立临时档案柜,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装备,集中存放各类档案,确保档案不丢不漏。各级档案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和档案管理兼职人员,要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对相关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和利用服务,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档案材料的完整、系统。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1月24日 [2005] 民四他宇第51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立民函字第89号“关于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承仲裁字[2000]第33号、承仲裁补字[2000]第1号仲裁裁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属于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及所附卷宗反映的情况,承德仲裁委员会就北京鹏华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与英属韦津群岛好运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于2000年12月26日曾经做出了承仲裁字[2000]第33号仲裁裁决,但又于同年12月28日做出承仲裁补字[2000]第1号仲裁裁决,撤销了承仲裁字[2000]第33号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段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庭做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有关法律与仲裁规则仅授权仲裁委员会可以就程序和遗漏事项做出补充裁决,没有授权仲裁委员会撤销其已经做出、送达且生效的仲裁裁决。承德仲裁委员会在对同一纠纷已经做出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又做出撤销原裁决的补充裁决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
鉴于本案仲裁裁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这种对程序的违反(以补充裁决撤销原裁决)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可以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纠正。根据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的实际情况,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依法一并撤销该两仲裁裁决。
此复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承仲裁字[2000]
第33号、承仲裁补字[2000]第1号
仲裁裁决的请示
2005年11月23日 [2005]冀立民函宇第8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按照你院[2004]民四他字第45号函的要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申请人北京鹏华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鹏华公司)与被申请人英属韦津群岛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后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好运公司在承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未向仲裁机构提供该公司依法存在的证明,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亦未经我国驻港外交机构的认证;在我院开庭审理期间,该公司未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涉港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好运公司在仲裁及诉讼中不具备主体资格。另承德仲裁委针对鹏华公司与好运公司之间的争议作出承仲裁字[2000]第33号裁决后,又以承仲裁补字[2000]第1号裁决撤销了该第33号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及承德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该补充裁决应视为违法。遂决定撤销承德仲裁委承仲裁字[2000]第33号、承仲裁补字[2000]第1号裁决。
针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送意见,经认真审查,本院认为该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对承德仲裁委承仲裁字 [2000]第33号、承仲裁补字[2000]第1号裁决予以撤销。依照你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特报请你院审定。
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