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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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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思政办发〔2005〕178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管理,增强各级各部门开展信息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各部门办公室(信息科);
  二、评分标准
  (一) 被《思茅信息》采用,分不同形式作如下计分:
  1.简讯:每条5分;
  2.动态信息:每条10分;
  3.调研类、问题类、综合类、约稿类信息:每条15分;
  4.几个部门(单位)共同编报的信息,各部门(单位)均分别计得该条信息应计的分数;
  (二)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每条加20分;
  (三)被市政府或省政府领导批示每条加30分。同一条信息多个领导批示可累计加分。
  (四)过错扣分;
  1.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100分;
  2.紧急信息迟报,重要信息漏报、瞒报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扣50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通报的,扣20分。
  (五)考核总分为:年度得分=(一)+(二)+(三)-(四)。
  三、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初下达各单位年度政务信息工作任务,采用量化考核办法分类进行考核;
  (二)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和考核成绩;
  (三)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各县(区)政府办、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进行考核评比。
  四、评比表彰
  (一)每一年度对达到和超过考核目标的考核单位,根据考核成绩评出信息工作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全年过错扣分超过50分(含50分),不能评为一等奖;过错扣分超过100分,不得参加评奖。
  五、稿酬支付
  (一)被《思茅信息》采用,简讯每条10元,动态类每条15元,调研综合类每条30元。
  (二)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每条奖励30元。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起执行。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承担单位对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财务报告、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承担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科技部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科技部对财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巡视检查。科技部定期派出巡视组,对使用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制度化的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贯彻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技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三)专项审计。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不定期的对科技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专项检查和评价。
  (四)财务验收。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项目验收期间,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专门审核与评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五)绩效评价。科技部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和科技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及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受理举报。科技部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可以采用科技部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委托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工作,可以采用跨部门监督、属地监督或异地交叉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科技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科技经费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科技部根据年度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自查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书、购置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需要填报的财务报表等。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对调查中取得的素材和资料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确认,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科技部。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科技部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科技部。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有责任就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法规向被检查单位进行解释说明。在选择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对专家的选择应坚持客观、公正和回避的原则,紧密围绕项目所属领域和自身特点选择专家,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检查专家可包括财务、技术、经济以及国际合作专家等。专家应了解被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并对通过检查获得的项目技术和财务情况保守秘密。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应坚持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秉持第三方的独立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各项规定,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科技经费不按项目核算的;
  (二)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三)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的;
  (四)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二)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烟台市南大街环境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南大街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南大街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烟台市南大街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大街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南大街区域范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大街区域范围为:南大街东起解放路西至建设路的路段,及沿街南北两侧在红线和绿线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
沿街各单位和进入该区域的车辆、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大街管理的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管理、道路与市政设施管理、绿化管理、广场与停车场管理、沿街建筑物管理、环境艺术管理、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
第四条 南大街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环境卫生、道路与市政设施、绿化、广场与停车场、沿街建筑物、环境艺术等方面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上述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交通方面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方面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南大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大街管理应当目标明确,严格责任。具体标准和责任单位详见附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南大街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沿街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有序。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九条 南大街道路由专职人员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沿街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五包”卫生责任制,做好区内卫生保洁、积雪清扫、市政设施维护等项工作。
第十条 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各种垃圾。
第十一条 南大街公厕要确保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章 道路与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南大街的道路与市政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精心养护。
承担南大街道路及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有关部门在出入南大街范围的路段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南大街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以及摩托车的通行和停放;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擅自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市政设施上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吊乱挂;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南大街人行道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第十五条 南大街路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路灯设施。
第十六条 南大街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确保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和标准。如缺损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缺。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 南大街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化、行道树等,由城市绿化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养护;
(二)单位附属绿地、庭院绿地和树木花草,由权属单位负责养护;
(三)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门前“五包”责任单位(业主)负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南大街城市绿化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
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南大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依树搭棚、拉绳架线、乱挂物品、乱贴乱画;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
(五)向树坑内倾倒污水、脏物;
(六)其他妨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五章 停车场与公共广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南大街区域范围内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并设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标志牌,按要求喷划交通标线和设置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未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已改变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并确保其恢复原有停车功能。
第二十五条 占用道路设立的停车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营者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占道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三)对停放停车场的机动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并发放全市统一格式的停车凭证;
(四)停车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要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保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第二十七条 占道公共停车场看管人员应当取得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看管证件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停车场看管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休憩、娱乐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经营、销售活动;
(二)迷信活动;
(三)卖艺、乞讨活动;
(四)溜旱冰和进入喷水设施保护范围;
(五)各种车辆通行、停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环境艺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南大街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亮化设施、标语牌、画廊、橱窗、报栏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必须手续健全,依法有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南大街两侧各类建筑(含商住楼),须按照南大街装饰灯光规划方案建设亮化设施。各业主单位应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时间与要求亮灯,并定期维护和及时维修,确保亮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四条 各业主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个人)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亮化设施、电子显示屏、标语牌、画廊、橱窗、报栏等要内容健康、整洁有序、美观完整。
第七章 行政执法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南大街治安巡逻,有效防止和查处打架、斗殴,盗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南大街警力配备,及时有效地疏导车辆和行人,确保道路畅通,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要组建南大街城管执法巡逻队,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查处。
行政执法巡逻人员要持证上岗,着装整齐,语言、举止文明;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