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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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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赣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土资源的永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样对我市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加速全市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严格按照赣府发[2004]3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服从大局,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调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按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已经单独设立地质矿产局(矿产资源管理局)的县(市),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赣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各县(市)国土资源的主管部门,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全市各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矿产)局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
2、章贡区地质矿产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直属分局,为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履行赣州市章贡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
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赣州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三分局,为赣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履行辖区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能。
4、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垂直管理。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中心所。
(三)理顺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经费,并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土地监察支(大)队、矿产品监察支(大)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编制管理。要严格按照编制,按有关规定进人。对2004年以来调入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矿产)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要进行一次清理,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和2004年3月19日以后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予以清退。今后,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矿产)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要严格按照编制,按规定办理,并征得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为确保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在机构改革后,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增加国土资源系统的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原则上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对应。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不少于3人。
三、进一步完善健全土地审批管理体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市、县(市)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的修改或调整,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权管理体制
矿产资源是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走资源节约型的路子,建立有序、协调、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各县(市、区)颁布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要手段,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勘查、开发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矿权。要依法规范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要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的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方式和程序办理。各县(市)在招商引资或新建项目中,凡涉及矿产资源开采或加工内容的,应当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立项和动建,严禁“先上车后补票”。要严格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做好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征收管理。
五、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
(一)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县(市)、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有组织地对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曝光,充分运用典型案件的作用教育广大干部。
(二)认真落实执法监察有关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带头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带头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政令畅通。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是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建立市、县(市)乡(镇)村组五级动态巡查网,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并予以报告,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非法开采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市国土资源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完善装备。要对执法监察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并将办案经费和培训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体制改革工作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体制改革调整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交接有序、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市国土资源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要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生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号令附表.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安健〔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9年11月1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在组织发动、宣传培训、督促指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职业危害申报基本情况

(一)职业危害申报企业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11年3月20日,全国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危害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企业有121779家,其中申报企业数量超过5000家的地区有:河北省14981家,浙江省13290家,江苏省12411家,安徽省11070家,上海市10352家,四川省9382家,贵州省8612家,辽宁省8402家,湖南省5413家。

(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大多数地区都能在机构不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河北省通过职业危害执法检查,强力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成效显著。上海市通过召开申报推进会、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大力推进申报工作,并对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警示谈话。湖南省采取培训乡镇安监站人员,再由乡镇安监站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的办法,将申报工作落实到基层。四川省实施职业危害申报“两步走”,先完成重点市州、再完成其余市州的申报。安徽、贵州等地根据所属地市申报情况,分解下达申报任务,并加强督办检查。江苏、山东、云南等地针对中央驻地、省属、市属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申报完成时限。吉林、黑龙江、江西等很多地区都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列入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加大了申报工作推进力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差距仍然很大,问题仍然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之间工作不平衡。从全国范围看,有的地区申报工作已经进入正常化、规范化轨道,但有些地区申报工作才刚刚起步,有的甚至尚未进行统一的安排和部署。二是申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很多企业的申报信息尚不能反映企业职业危害的真实状况,个别地区为了追求申报数量,存在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三是宣传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企业不知道要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不知道怎么申报的问题还较为普遍。四是申报覆盖范围仍很小。尽管目前有12万余家企业进行了申报,但与应申报企业数相比差距很大,大量企业尚未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抓紧抓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助于企业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提高防范意识,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根据目前的申报进度,要实现这个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尽快实现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企业自主申报意识。一是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使企业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申报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做好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企业开展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加大对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熟悉和掌握申报的内容、程序、方式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三是要通过集中培训或以会代训等各种方式,教会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申报。总之,要通过大量的宣传培训工作,使职业危害申报变成企业的自觉行动,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三)制定申报计划,加强目标考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分步达标、逐步推进的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职业危害申报推进计划,确定不同时期的目标任务。对于不同行业(领域),要本着先重后轻的原则,紧紧抓住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优先予以推进,明确各阶段所要达到的申报率及完成时限。对于同一行业(领域),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在中央企业或省(市、县)属企业范围内做到全申报、全覆盖,再逐步扩大范围,实现行业(领域)内所有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全覆盖。要学习借鉴一些地区切实可行的经验,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对所属地区的监督考核,推动各地区按计划完成职业危害申报任务。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不断扩大申报覆盖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大对已申报企业的执法检查,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和职业危害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责任,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要加大对未申报企业的执法检查,通过严格的监督执法,促进企业履行申报义务,不断扩大申报覆盖面。对发现存在职业危害而未依法申报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对拒不申报的,要严格按照《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要将监督执法与职业危害申报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