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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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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0)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0]5号


白山政发[2000]5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二月二十五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使各项工作实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市政府各项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由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保障老人、儿童的各项权益。 (十)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二)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大或紧急事项,由市长临时处置,必须向省政府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的,可以事后报告。 (四)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和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副市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市长做好分管或市长临时交办的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者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重大方针和政策性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充分发挥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作用。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一)秘书长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承办市长、副市长委托的事项。指导和协调副秘书长的工作。 (二)副秘书长分别协助分管市长、秘书长工作,负责所协助的分管市长、分管各部门工作的衔接、协调和处理。 (三)负责市政府重要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协助市长、副市长贯彻执行会议精神。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长、副市长重要批示事项的执行情况;组织调查研究,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决策性建议。 (五)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批示和本职分工,组织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六)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七)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政府组成人员,都应当对市长负责。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一些部门,这些部门工作上的重大问题,都应事先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各部门负责同志直接向市长汇报工作,都应说明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市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应报告分管副市长。 (二)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独立地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好解决时再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涉及部门之间的问题,提倡领导直接见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或问题涉及到若干部门时再请示市政府协调,不应随意把矛盾上交市政府领导。 五、会议制度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由秘书长确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方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议定全市的阶段性工作方针、政策。 4.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决定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5.讨论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及规范性文件。 6.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常务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领导组成,副秘书长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 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和重大经济、行政措施或讨论通过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3.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 4.总结通报全市政治、经济形势。 5.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及临时需要动议的紧急问题。 2.听取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的汇报。 3.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 六、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市长审批或者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或重要的事项,副市长、秘书长处理以后应当及时报告市长。 (二)凡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方面的紧急重要事项外、均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运转,不得越级直接送市长、副市长审批。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审核,并附“文件处理传阅单”后,报送主管副市长审批。重要问题,主管副市长审批后,应呈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核批。需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行文的文稿,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程序签批。 (三)市政府应当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一般文件应当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须经市长审核后签发。市政府办公室所发的文件,凡“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的,均须由主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其他的,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四)市政府办公室只受理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或者报告,越级转送的公文不予受理。 (五)凡涉及市政府几个部门的重要事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各部门相互之间应当协商一致,并履行会签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把有争议的问题提交市人民政府;如部门之间经协商后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意见,可将分歧意见的焦点据实上报,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属于方针、政策重大措施等问题,均须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凡涉及基本建设项目、财政安排、劳动工资、人事编制等事项,均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七)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财政、信贷、外汇等方面的事项,均须由副市长与市长协商决定。 (八)凡属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由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可在部门或者部门联发的文件中冠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字样。 七、协商联系制度 (一)市政府应当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可以定期、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政务新闻和通报重要市情。 (二)市政府应当坚持与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政府所属各部门的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和保持与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建议和意见。市政府需要在某些方面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广泛听取各界的意见。 (三)市政府的文件和会议,其内容可以依法公开的,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应当向社会公布。 八、工作制度 (一)按照分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政府组成部门的领导,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搪塞;凡需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越权包揽。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及时与分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沟通情况,以使各项工作达到有的放矢。 (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公外出或到市内基层单位处理公务,均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去向;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领导因公外出,须向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告知,以便于工作联系。 九、公务活动制度 (一)精减会议,减少市政府领导的事务性活动。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等重要会议,市政府领导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参加。 (二)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比较重要的会议,必须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当提前3天报经办公室呈请秘书长审定。 (三)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得参加各种剪彩、奠基等活动,但是具有较大政治影响的活动除外。 (四)有关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各项公务活动,内事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外事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财政部关于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6日 财企〔2004〕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现就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1〕92号)规定,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发生的利息收入必须计入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
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湖南省贯彻〈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湘财农〔2004〕61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生态长沙的意见》(长发〔2005〕17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为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由市级财政按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领导小组核定的面积和标准分年度拨付。
  第三条 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专项规划》中确定的:
  (一)长沙市绕城高速、二环线两侧各100m范围的有林地和造林地。
  (二)京珠高速、长永高速、长常高速、机场高速、长湘公路、金星大道、黄兴大道、京广铁路、长石铁路两侧各50m范围的有林地和造林地。
  (三)湘江、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圭塘河、龙王港防洪堤外两侧50m范围的有林地和造林地。
  (四)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规划范围内的森林公园:石燕湖、洪山庙、青竹湖、谷山、黑糜峰、书堂山、象鼻窝、莲花山、泉水冲、乌山等森林公园。
  规划范围内的主题园:河图观巫傩文化园、黄兴名人植树园、水杉公园、森林野生动物园、樱花公园、友谊公园、鹅羊山公园、潇湘名珠生态园、湿地公园、潇湘竹韵园、楚天星野文化园、观音岩生物科技园、月亮岛休闲度假区、红叶公园、桃花公园、绿色亲情家园、三石戍遗址公园、杜鹃公园、香樟公园、银杏公园、楚材林署名植树纪念园等21个生态主题公园。
  第四条 以《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定址勘界埋桩作业设计》所调查核实的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的有林地和规划造林的荒山荒地面积(见附件)为依据,作为核拨到区、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的标准。补偿标准为20元/亩·年;补偿面积为186507亩,年补偿金额为3730140元。
  第五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安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并按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领导小组制订的方案组织核实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经费拨付到项目区、县;相关区、县财政于当年12月底之前拨付到被补偿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范围林地和林木所有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项目分单位(个人)核实补偿地点、范围、面积、补偿金额等,并将清册报市林业局备案,作为补偿金额发放的依据。
  第七条 加强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各项目区、县要设立项目资金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依据市林业局批准的补偿面积、金额,采取分户登记发卡的办法将补偿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益单位或个人,并将发放清册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 加强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的森林资源管理和林地管理,严禁破坏林地、采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确因市政、环卫、供电、通信、供水、煤气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从严审核和批准,并由设置单位按原标准限时恢复。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要加强对区、县项目资金的到位、管理、使用、发放和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补偿经费到位和补偿效益的发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及补偿一览表(表1—表2)

附件: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
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及补偿一览表(表1)
                       单位:亩·元









芙蓉区 天心区 开福区 岳麓区 雨花区 长沙县 望城县 合计 金额
二环线 824 869 1693 33860
绕城高速 596 2147 1084 1173 3112 2386 10498 209960
京广铁路 714 322 60 175 1271 25420
长石铁路 145 1115 1260 25200
长常高速 434 1360 1794 35880
长永高速 1297 1297 25940
机场高速 432 630 1062 21240
京珠高速 813 4521 5334 106680
黄兴大道 254 254 5080
长湘公路 931 1210 2141 42820
金星大道 494 494 9880
湘 江 255 80 96 1952 2383 47660
浏 阳 河 475 106 2134 2715 54300
捞 刀 河 322 1644 1966 39320
靳 江 河 478 478 9560
龙 王 港 234 234 4680
沩 水 河 440 440 8800
圭 塘 河 1829 1829 36580
合 计 475 1565 4877 2621 4247 13748 9610 37143 742860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
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及补偿一览表(表2)
                       单位:亩·元
项目

单位 森林公园 生态主题园
名称 面 积 金 额 名称 面 积 金 额
长沙县 石燕湖 1920 38400 河图观巫傩文化园 1442 28840
黄兴名人植树园 1771 35420
水杉公园 3100 62000
森林野生动物园 7935 158700
樱花公园 3610 72200
友谊公园 1803 36060
小计 1920 38400 19661 393220
开福区 洪山庙 3918 78360 鹅羊山公园 1369 27380
青竹湖 4444 88880 潇湘名珠生态园 1307 26140
湿地公园 1084 21680
潇湘竹韵园 734 14680
小计 8362 167240 4494 89880
望城县 谷 山 2456 49120 楚天星野文化园 4837 96740
黑糜峰 47793 955860 观音岩生物科技园 3738 74760
书堂山 7777 155540 月亮岛休闲度假区 6334 126680
象鼻窝 4335 86700
莲花山 6308 126460
泉水冲 6484 129680
乌 山 5005 100100
小计 80158 1603160 14909 298180
岳麓区 乌 山
(与望城县共建) 2001 40020 红叶公园 1580 31600
象鼻窝
(与望城县共建) 4574 91480 桃花公园 202 4040
绿色亲情家园 3651 73020
三石戍遗址公园 1184 23680
小计 6575 131500 6617 132340
杜鹃公园 1155 23100
香樟公园 1832 36640
银杏公园 797 15940
楚材林署名植物纪念园 2884 57680
小计 6668 133360
合计 97105 1940300 52349 1046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