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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煤电油气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3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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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煤电油气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运行[2006]29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煤电油气运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北京、河北、河南、海南、西藏发展改革委(厅),铁道部、交通部、安监总局,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海洋石油总公司:
2007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工作,保障全国人民欢度节日和经济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充分发挥运行协调机制的作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加强对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供需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运行动态,注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企业之间的互相衔接,及时解决煤电油气和运输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上报。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调节方式,保证有效供给,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切实做好煤炭生产、运输协调,切实保证供应
各产煤省(区、市)要引导煤炭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部署,严防非法和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煤矿擅自开工生产。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数量和质量组织供应,提高兑现率,切实保证居民采暖和发电用煤的供应。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供需企业的沟通,做好运输安排和落实,在春运前后,对库存偏低的地区和企业,集中抢运煤炭。发电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电厂积极采购煤炭,主动与煤矿落实资源,尽可能增加库存。各地要加大煤炭经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掺杂使假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全力保障电力供应,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我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014号文件)的部署。各地要认真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医院、交通设施、人民群众生活等的用电。电力企业要统筹安排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加大余缺调剂力度,努力保障电网安全、平稳运行。供电企业要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完善服务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完善好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按照有保有限原则,合理引导避峰、错峰,统筹安排好电力供应,确保重点单位、重点企业的用电。
四、努力增加石油天然气有效供给,引导合理需求
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要通过各种经济、技术措施,努力提高原油、成品油、天然气产量,减少柴油出口。要根据采暖季石油、天然气需求特点,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资源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各地要科学合理地引导用气需求,优先确保居民生活用气,力求解决公交及公共事业用气,其他用户根据轻重缓急排出序位表,并努力做好与油气生产企业的资源衔接,保障市场供应。
五、认真做好春运期间客货运输,保障三峡船闸安全畅通
各地政府和有关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安全有序,方便快捷”的原则,组织运力,优先满足旅客运输。同时加强综合协调,保证经济运行和市场供应平稳有序,兼顾煤炭、石油、化肥、粮食等市场重点物资运输,在春运期间,有关企业要对生产原材料采取提前运输、储存的措施,避免出现断料停产。
交通运输部门要努力保障三峡船闸安全畅通,加强对船闸的日常维护和江面巡逻指挥,保证船闸正常运行和船舶有序过闸。
六、努力实现煤电油气生产和运输安全,完善应急机制
冬春季节是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时期,工交生产及供应中的许多环节,都存在着容易发生事故的隐患,而且事故一旦发生,常常损失重大,波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在组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供应和运输工作时,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安全责任主体要不断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把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各地要加强应急体系建设,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完成后还要通过不断演习加以完善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唐晓明
                             2013年9月28日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各类别为: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因灾难事故,造成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供给大中专学生的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家庭;家庭成员残疾、常年患病和供养多个老人的困难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人民政府制定三、四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二) 家庭成员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三)家庭成员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岁周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承包土地等),无正当理由而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非法婚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变相分户或变相拼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配合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审核的;
  (七)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的;
  (八)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入高收费或私立学校就读的;
  (九)大操大办红白喜事、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设住房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第十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救灾款、优待抚恤金、奖励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赔偿的各类费用和农村养老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户籍状况、残困、病困、学困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单独登记。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并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表上签字,并对调查结果负责。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家庭贫困程度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选评,产生排序名单。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村干部和户代表等人员参加。民主评议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并做好低保政策引导。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结合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按照家庭贫困程度依次确定申请对象家庭的排名。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民主评议的客观、公正、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初步核查和民主评议,产生拟保障对象名单并在全村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评议有争议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对象进行重点复查、核实,作出审核意见。对于拟新增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复查率应达到100%。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会议,确定拟保对象、类别,作出审核意见,将结果返回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必要时公示到所有农户)。审核小组会议除乡村干部参加外,应当吸收农村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
  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未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拟新增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入户抽查后,召开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严格审核。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正式确定为保障对象,颁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金通过“一折统”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享受低保的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长期公示,并做到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三、四类保障对象每季核查一次。村(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落实月报告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给予保障。县级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所辖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6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站4元)。实行工作经费与绩效挂钩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工作绩效情况拨付乡镇民政工作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齐本级或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分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应向特困乡、村倾斜。
  第二十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月、季结合的方式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每月初或者季度初通过“一折统”发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二十五条 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扰乱民主评议秩序,故意撕毁公示文件,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评估验收以及考核中,对于保障对象准确率和补差金额平衡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检查验收结果,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四)对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10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发布施行的《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人事部办公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等


人事部办公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精神,现就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事和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二、考试时间为1999年5月8日(具体考试计划安排附后)。
三、报考条件仍按《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的规定执行。凡符合国际商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
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四、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近几年来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考试大纲、教材和科目内容作了调整。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一)助理国际商务师
1、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知识:微观经济学原理;国际金融;国际商法;营销学。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中国对外贸易。
3、业务外语:设英语。考其他语种的考生可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中的C级语种(设法、德、日、俄、西等语种)考试。
(二)国际商务师
1、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知识:微观经济学;国际金融;国际商法;营销与企业管理。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中国对外贸易。
3、业务外语:设英语。考其他语种的考生可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中的B级语种(设法、德、日、俄、西等语种)考试。
五、各地外经贸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考前辅导工作。为对考生负责,委托辅导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当地外经贸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批。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六、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和新修订的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教材的发行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电话:010-64918975)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一处(电话:010-65198566)联系。
附件: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
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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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 |报名与资格审查 |
|------|-----------------------------------|
| 3月中旬 |各地安排考场、发放准考证、向人事考试中心报告参加考试人数和试卷预订单。|
|------|-----------------------------------|
| 4月底 |将试卷运抵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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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9:00-11:30 专业知识 |
| 5月8日 |-----------------------------------|
| |下午:2:00-4:00 理论与实务 |
| | 4:00-5:00 业务英语 |
|------|-----------------------------------|
| 5月上旬 |公布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 |
|------|-----------------------------------|
| 6月底 |各地向人事部报送验收报告,向人事考试中心报送评卷数据软盘。 |
|------|-----------------------------------|
| 7月 |人事部完成对各地考试情况的验收,发送合格标准通知。 |
|------|-----------------------------------|
| 8月 |各地向人事部报合格人数,经批准后,各地公布考试结果并发放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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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