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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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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区县、高新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宏观性要求: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以此明确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地方、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
  全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25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21项(附后)。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高新区。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5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
  (四)计分方法:将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5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市各区县、高新区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区县、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五)考核办法:每年4月由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奖励与发布:每年4月底前,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将各区县、高新区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考评结果分先进、达标和不达标3类。考评达到先进和达标标准的,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书面报告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考核不达标的,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责任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
  四、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工作成效。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力求通过考核促进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本办法自2006年起试行。
  附件:1.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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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附件2

《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核心指标
  (一)规模与发展
  1.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全部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就是: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燉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燉地区生产总值×100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4.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是指服务业增加值按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进行平均的结果,即该地服务业产品与服务的平均每人拥有量。该指标用以反映某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绝对平均水平。用公式表示为: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燉年平均常住人口
  二、配套指标
  (一)质量与效益
  5.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加值燉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6.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燉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7.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税收燉全部税收×100
  8.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燉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9.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是指一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对服务业的同期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服务业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未来新增全社会总供给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1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是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燉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11.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100-传统服务业增加值燉服务业增加值×100
  12.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限额以上批零业增加值是指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增加值。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增加值是指星级宾馆饭店和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增加值。
  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基期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燉基期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100
  13.服务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
  服务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服务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服务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平均从业人员-基期服务业平均从业人员)燉基期服务业平均从业人员×100
  14.服务业劳动报酬增长速度
  服务业劳动报酬指服务业各单位在本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服务业劳动报酬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劳动报酬-基期服务业劳动报酬)燉基期服务业劳动报酬×100
  15.服务业12个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12个行业增加值是指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体育和娱乐业的增加值。
  服务业12个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12个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基期服务业12个行业不变价增加值)燉基期服务业12个行业不变价增加值×100
  (二)结构与协调
  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和农业生产者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7.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
  客货运周转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用公式表示为:
  客货运周转量=
  Σ
  旅客(货物)运输量×运输距离
  统计上在计算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总周转量时,需要对客运周转量进行转换。客运周转量转换为货运周转量的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用公式表示为:
  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水运旅客周转量÷2+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交通运输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就是报告期客货运总周转量比基期增长量除以基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得到的百分比。
  18.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指某一时点上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与贷款余额的合计数,用以反映该时点金融机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规模。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幅度相对于基期规模的百分数,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发展速度采用加权法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当期存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存款余额燉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当期贷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贷款余额燉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100
  19.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邮电业务总量指以货币表现的邮政电信部门为用户传递信息和提供其他邮电通信服务的总量。它用各种邮政电信分类业务量,如函件件数、电报份数、长话张数、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的年均户数、订销报刊累计份数等,分别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加总后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的收入、代用户维护电话交换机和线路等设备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求得。邮电业务总量综合反映了一定时期邮政电信工作的总成果,是研究邮政电信业务量构成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邮电业务总量比基期邮电业务总量的增长百分比。
  20.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旅游业总收入分为国际旅游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前者是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后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和在我国常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生的旅游支出。国际旅游收入折算成人民币与同期国内旅游收入的合计就是旅游业总收入,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名义增长百分比。
  21.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三)组织与领导
  22.领导重视
  主要评价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由专家进行评定。
  23.措施有力
  主要评价政策是否完善、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由专家进行评定。
  24.效果显著
  主要评价服务业拉动经济增长,对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贡献以及服务业排序位次增长,由专家进行评定。




淄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1993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养老保险金以个人交纳与集体补助相结合,实现农村务衣、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第三条 凡本市二十至六十周岁的农业人口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保险全交纳

  第四条 保险金可按月或一次性交纳。月交纳标准一般为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十六、十八、二十元十个档次;一次性交纳标准一般为二百、四百、六百、八百。一千、一千二百、一千四百、一千六百、一千八百、二千元十个档次。交费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个人交纳的保险金和集体补助资金分别记在个人名下。

  第五条 乡镇企业职工以企业为单位,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收缴保险金,年交费次数和时间,由区县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 投保期内,个人或集体根据经济收入的升降情况,经区县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变动交纳档次。

  第七条 集体补助以村,乡镇企业为单位,,同一投保单位中的各类人员平等享受。乡镇、村的补助标准和方式自行确定。乡镇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税前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额应高于其他投保对象。

  第八条 投保人必须按期交纳保险金。在投保期内遇到严重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的,经申请,由区县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交,恢复交纳后,有条件的可自愿补齐(考刊息)。

  第九条 农转非及户口迁往外区县的,可将保险关系转入新的保险渠道,或将个人交纳的保险金本息退还本人。

  第三章 养老全支付

  第十条 投保人年满六十周岁(或五十五、五十周岁,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根据交费档次和年数,按照民政部确定的兑付标准执行。

  ①按月交费的领取标准为:

  给付系数策月交费标准X(1.088交费年数一1)

  (六十、五十五、五十周岁领取养老金的给付系数分别为

  1.242186447、1. 132814933和1.070963690)。

  ②一次性交费的领取标准为:

  给付系数X一次性交费额X1.088积累年数

  (六十、五十五、五十周岁领取养老金的给付系数分别为

  0.008372580,0.007635395和0.007218505)。

  领取养老金的标准,随着国家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按照民政部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投保人在保证期满后仍健在的,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死亡的,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投保人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为其支付丧葬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期内死亡的,应将个人所交保险金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十三条 投保人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养老金。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组织协调和制定规划等工作。市、区县民政部门所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金的收付、业务管理、建档等。

  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和支付保险金、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村和乡镇企业由会计或出纳兼任代办员,负责收取保险金、发放养老金。

  第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当年收取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管理服务费,分级使用。

  第五章 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

  第十六条 市、区县应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实施时养老专保险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统一管理,并在指定的银行设立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资金实行专帐专管、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部不得直接用于投资,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用于地方经济建设,也可购买国家财政债券,以确保增值。

  第二十条 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要定期将资金的收支、积存及运用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并接受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后,其他部门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业务维持现状,不再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刘志庚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全市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应报市政府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的;

(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0元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

(五)行政拘留10天以上的(因盗窃、抢夺被行政拘留的除外)。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应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相关证据材料名称列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作如下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五)处罚是否公正;

(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可根据情况调阅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卷和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第八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局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建议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者撤销,并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局;逾期不纠正或不撤销的,由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责令纠正或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它应予纠正或撤销情形的。

  对已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依复议程序处理。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履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可暂扣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可建议广东省人民政府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或不执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的,责令其纠正,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