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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7:2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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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16日)

深财企〔2006〕8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本专项资金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4﹞38号)同时废止。

玉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3号)

现公布《玉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玉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条所指企业不含危险化学品类农药零售单位、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矿泉水、地热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事故查处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存储标准。
(一)非煤矿山:
1.金属矿山:年设计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下的存储20万元;5万吨以上的存储40万元。
2.非金属矿山:年设计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存储5万元;年设计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的存储10万元。
带尾矿库矿山、地下矿山按规定标准分别上浮20%和50%。
3.独立尾矿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5万元;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10万元;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15万元;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存储20万元。
4.矿山地质勘探企业:露天勘探存储10万元;地下勘探存储30万元。
(二)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存储5万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万元;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20万元;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存储40万元;1亿元以上的存储50万元。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存储2万元;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存储5万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万元;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存储2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1亿元以上的存储40万元。
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企业按规定标准分别上浮20%和50%。
(三)建筑施工企业:
三级施工资质企业存储10万元;二级施工资质企业存储20万元;一级施工资质企业存储30万元。
(四)民用爆破器材: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存储100万元。
2.民用爆破器材批发企业存储30万元,销售网点存储10万元。
(五)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爆竹生产企业存储10万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储30万元。
含引线、黑火药生产的企业按规定标准分别上浮50%和100%。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储5万元。
(六)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存储30万元。
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按规定标准上浮50%。
本条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财政局共同核定下达。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的县区分支机构开设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企业须于核定通知书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
(二)用于事故调查和保障事故调查所须的费用支出;
(三)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事故查处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经其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批准,由专用账户所在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事故查处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事故查处、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所有权属存储企业,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滚入企业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在接到补存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增加10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存储标准上浮1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核定,企业接到补存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经核准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第四条规定存储标准分别下浮30%、25%、20%。若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取消下浮的部分,并按前款规定增加(或上浮)风险抵押金存储额。
风险抵押金增加(或上浮)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向实际经营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核减上浮部分的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本办法所称企业以外行业或领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核准,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应当于次年1月份内,将上年度本县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及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资质。
第十七条 企业有权向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查询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发现有擅自变更风险抵押金用途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予以纠正,并向上级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八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外省入玉企业,未在实际经营所在地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本省入玉企业,企业集团内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属于规定范围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理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与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常政发〔2008〕1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批市级项目专家论证会的评审,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市政府同意批准市文广新局确定的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31项),现予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全面落实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为建设文化常州、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
第二批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31项)

  一、民间文学(共计1项)
  1. 白太官传说      常州市文化馆
               武进区文化馆
  二、民间舞蹈(共计6项)
  2. 跳五猖        溧阳市文化馆
  3. 冻煞窠        溧阳市文化馆
  4. 跳祠山        溧阳市文化馆
  5. 指前鱼灯       金坛市文化馆
  6. 太平龙灯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7. 马灯         金坛市文化馆
  三、曲艺(共计3项)
  8. 常州小热昏      常州市文化馆
  9. 常州宣卷       天宁区文化馆
               戚堰墅区文化馆
  10. 金坛啷当       金坛市文化馆

  四、民间美术(共计4项)
  11. 常州掐丝工艺画    常州市延龄工艺厂
  12. 常州堆花糕团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武进区牛塘镇文化站
  13. 常州微雕        武进区文化馆
  14. 常州斧劈石盆景工艺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五、传统手工技艺(共计11项)
  15. 常州素火腿制作技艺   常州市义隆素菜馆
  16. 常州萝卜干制作技艺   钟楼区文化馆
  常州市玉蝶特产食品厂
  17. 横山桥百页制作技艺   武进区横山桥镇文化站
  18. 浦河风筝制作技艺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19. 常州龙泉印泥制作技艺  中国璟昌印社
  20. 常州梨膏糖制作技艺   常州市千里香梨膏糖厂
  21. 常州加蟹小笼包制作技艺 常州市迎桂馒头店
  22. 常州酒酿元宵制作技艺  钟楼区文化馆
  23. 常州四喜汤团制作技艺  钟楼区文化馆
  24. 溧阳风鹅制作技艺    常州市天目湖鹅业有限公司
  25. 常州雕庄竹工艺品制作技艺 天宁区雕庄街道中村

  六、传统医药(共计2项)
  26. 老人山程氏伤骨疗法    金坛市中医院
  27. 常州钱氏中医儿科疗法   常州市钱大宇诊所

  七、杂技与竞技(共计2项)
  28. 常州划龙舟        天宁区文化馆
  29. 常州高跷         钟楼区文化馆

  八、文化空间(共计1项)
  30. 诸葛八阵图村落      金坛市文化馆

  九、民俗(共计1项)
  31. 柚山放灯节        金坛市文化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