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4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36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发至市直企事业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铁岭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指铁岭市辖区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在铁岭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铁岭市的法人、自然人在域外兴办企业后返回铁岭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使用期满后可以续签。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其出让金按本市基准地价的2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其出让金按本市基准地价的3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其出让金按本市基准地价的40%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首次付款不低于20%,其余部分按会计年度分摊缴纳。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五)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口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费可适当减免。
(六)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文化、卫生事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使用期内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需重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七)利用经土地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域外投资企业,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
(八)域外投资企业利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在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根据项目情况无偿向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企业中止或终止时,土地使用权归地方政府所有。
(九)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旅游度假区、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凡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及规划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土地费用可以更优惠。
(十)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土地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第四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资金扶持政策:
凡属牵动本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生产加工型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生产型项目,启动、改组工业“双停”企业的项目,以域外资金嫁接改造老企业的项目,新办大型批发市场、物流配送、超市、连锁等现代新型流通企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政府提供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科技发展基金等形式的资金扶持:
(一)拉动本地区GDP增长万分之一(含万分之一,下同)以上。
(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
(三)安排劳动就业20人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者,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其中信用担保可长期享受;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者,从投产之日起,四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其中信用担保可长期享受;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其中信用担保可长期享受。
对发展中逐步达到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的时间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5年。
享受政府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数额除信用贷款担保外,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60%。
对牵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其他大型域外投资项目,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免收下列费用: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3.土地变更登记费;
4.垃圾箱、残土排放、回填土费。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城市功能项目按规定缴纳国家和省应收费用后,除免收以上4项费用外,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减收下列费用:
1.基建水增容费减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
2.自来水增容费减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环保评价费减按60%收取。
4.人防易地建设费、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减半收取。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减按80%缴纳工商注册费,免交工商管理费3年。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市重点项目对待,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在收费上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一)凡引进域外投资(不合单独投入的流动资本)用于生产领域的,按项目年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档次和比例累计算给予奖励:
1.100--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的部分,按5‰奖励;
2.200--500万元的部分,按4‰奖励;
3.500--10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4.1000--2000万元的部分,按2.5‰奖励;
5.2000--40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
6.4000--8000万元的部分,按1.5‰奖励;
7.8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引进的投资和借入的资金用于非生产领域(不含未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项目)的,一律在上述基础上减半奖励。
第七条 鼓励向域外投资者出售、租赁国有企业。对因促成域外投资者购买、租赁或合资经营我市国有企业而不能在新企业中担任领导工作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除给予一定奖励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安排相应职务的工作。
第八条 对铁岭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市政府聘为经济顾问,按月发给顾问津贴,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贡献大的域外投资者(包括外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凡受聘来铁岭工作的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提供方便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免收城市暂住人口管理费,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户籍在农村的,免费落入市区或城镇。
第九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1997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管理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解除与不适宜在局机关继续工作的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 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的实施,应当本着严格执行政策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备。

第二章 辞 职
第五条 公务员要求离开局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申请辞职。
第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或者财务审计的。
(四)未满在局机关工作最低服务年限的。
局机关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是:
1、新录用的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2、转任、调任的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
3、接受公派国内脱产业务培训的公务员,学习期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学习结束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两年;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每增加半年,服务年限相应增加一年(学习期限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4、接受公派出国(境)进修、培训、留学的公务员,学习期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学习结束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每增加半年,服务年限相应增加一年(学习期限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5、经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公费学历教育的公务员,取得学历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
有上述两项条款以上情形的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所涉及条款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之和。
(五)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第七条 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见,送人事司。
(三)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的辞职申请,由人事司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的辞职申请,由人事司初审,分管局长复审,报局党组审批。
(四)人事司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向申请人转达审批结果。
第八条 公务员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人事司;人事司应当在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审批或者报批完毕。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提出辞职的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摘自离职的按旷工论处,超过期限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第九条 公务员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下列手续:
(一)自批准辞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含文件、物品清还)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凡居住局职工宿舍的,按局房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到人事司办理辞职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二)自批准辞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 公务员辞职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工资自批准辞职月之下月起停发,局机关的一切福利待遇停止享受;其人事档案等由人事司转至全国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后,三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工作。
第十二条 辞职未被批准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在岗位交流等人事安排中,本人无正当理由、经反复教育仍不接受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其他原因暂不宜辞退的。
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送人事司。
(二)辞退公务员的请示,由人事司审核,分管局长复审,报局党组审批。
(三)做出辞退决定的,由人事司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向被辞退人转达辞退决定。
第十六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接到辞退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下列手续:
(一)自接到辞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含文件、物品清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凡居住局职工宿舍的,按局房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到人事司办理辞退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二)自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工资自做出辞退决定月之下月起停发,局机关的一切福利待遇停止享受;其人事档案等由人事司转至全国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八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自做出辞退决定月之下月起,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到局财务部门领取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期限为: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发放三个月的辞退费;
(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放四个月的辞退费;
(三)工作年限在两年以上(不含两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的辞退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九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务员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事司负责将以下人事处理决定抄报人事部备案:
(一)对不适宜在局机关继续工作的公务员给予的辞退决定;
(二)对辞职申请审批期间擅自离职超过期限的公务员给予的开除处分;
(三)对辞职或者被辞退后,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公务员给予的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6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一日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 〔2004〕12号)精神,设置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人口委)。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省政府主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拟订全省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组织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考核和评估;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四)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推进人口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促进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负责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救助机制和保障制度。

  (五)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党校、教育部门共同做好人口理论研究与教育工作。

  (六)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干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妇女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的规划与规范;与有关部门共同作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的防治、宣传咨询、安全套的发放、筛查等工作;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和药具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广告的审批工作,协助药监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和性保健品市场的监管工作。

  (七)编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八)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

  (九)负责计生系统医、护、药、技、中医、生殖保健咨询等专业继续教育,职称评定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十一)负责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对口支援的联系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电子政务,机关信息化建设、信访、督办以及后勤、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负责计生系统医、护、药、检、中医、咨询等专业职称评定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员会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外事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系统行政许可方面的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拟订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以及扶贫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负责《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发放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编制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事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全省未来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数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指导、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

  (四)宣传教育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各级党政的人口理论学习和各类学校人口理论课开设工作;指导媒体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目;负责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组织协调,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和重要新闻的发布、报道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

  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科学研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干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妇女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的规划与规范;负责全省市州地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及颁证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与技术规范;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拟订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划;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全省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国际援助项目的指导落实工作;会同人事部门做好本系统技术职称评审的组织工作。

  (六)财务处

  编制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经费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计划;编报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基本建设规划的拟订和省级投入经费的安排;编制并组织实施系统内政府采购计划;对省级补助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经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以及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七)综合协调处(挂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负责制定和督促落实相关部门目标责任书和计划生育领导成员单位职责; 负责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职责;负责研究有关部门的职能、政策和可用于计划生育的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出台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负责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落实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八)流动人口管理处

  负责城市社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相关省市逐步建立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作协管制度;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制度规范体制;负责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下发工作;组织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处级纪检员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单列编制1名。

  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9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