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经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
第四条 全省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献血宣传活动,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自觉性。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组织管理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其职责:
(一)批准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领导献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三)按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血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草案;
(二)对有关单位实施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核、审批和管理血站;
(五)负责血液调剂工作;
(六)对可能危及用血者健康的血液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动员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献血。
第十一条 献血者应接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健康检查合格但拒绝献血的,其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每5年献血一次。
高等学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献血者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只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
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第十八条 实行单位互助用血制度。公民医疗时凭所在单位完成献血年度计划证明用血。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公民所在单位应组织动员符合献血条件的人员互助献血。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社会援助用血制度:
(一)未满十八周岁和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公民;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
第二十条 血站、医疗机构应优先保证现役军人以及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和他人生命安全而负伤的人员临床用血。
第二十一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
设置血站,必须按照省统一规划,履行设置审批程序。血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进行采供血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供血质量。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坚持科学用血,合理用血;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证输血安全。
鼓励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研究和推广临床用血的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 血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液;
(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三)将不合格血液供给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非指定的血站取得血液;
(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三)擅自采供血。
第二十六条 血站从采供血中所得结余资金,必须用于献血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血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液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不合格血液供给医疗机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其许可证,责令其对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采取补救措施,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冒用、借用、租用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献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血站、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献血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挪用的资金应如数追回,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违
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同时废止。
1999年8月1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是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的机构,集中进行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招拍挂、国有产权(物权)等项目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
第三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正常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为入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高效的网络信息服务;
(四)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受委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见证,并将记录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六)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七)负责管理保证金专户,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八)对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九)负责建立入场交易各方主体诚信档案;
(十)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按照规范、有序、缜密、完善的要求,加强交易活动日常管理,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十一)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停止办理交易手续,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和调整具体项目的交易时间。
第七条 交易流程:
(一)入场交易登记;
(二)开、评标时间预约;
(三)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公告);
(四)资格预审(如采用);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七)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收取;
(八)投标文件递交、收取、封存;
(九)开标;
(十)评标专家抽取、评标;
(十一)评标结果公示;
(十二)打印统一格式中标通知书、领取《入场交易证明书》;
(十三)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十四)合同备案后,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第八条 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入场交易登记时,应当提供项目招标备案批准文件,否则不予办理入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是三亚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工作日15:00时以后登记项目,公告时间从次日计算。招标人对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和招标文件补遗领取通知应通过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发布,潜在投标人按通知要求领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立保证金专户,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当日持市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操作人员在《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统计表》上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开标室,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投标人参加开标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到达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核发的交易员卡入场;
(三)开标期间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为静音状态;
(四)开标期间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不得大声喧哗;
(五)开标期间严禁吸烟和随意走动;
(六)不得扰乱正常的开标秩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封闭评标区,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一般不得超过3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讯工具应当放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用寄存箱,不得带入评标区,参加评标的人员确需对外联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使用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
(二)评标专家必须通过身份识别后才能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挂牌或者持证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评标时使用专用稿纸,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五)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评分,不得互相询问评分情况、发表诱导性言论和打默契分,工作人员不得对评标工作发表意见;
(六)依法应当回避的,评标专家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并回避。
第十七条 进入评标室人员应当在《评标现场人员签到表》上签名,评委应当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评标结果公示表》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http://ztb.sanya.gov.cn/)发布中标公示。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方主体如有以下行为,视情况由有关部门处理:
(一)招标人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二)评委私自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三)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私自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
(五)恶意损坏设施、设备;
(六)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材料;
(七)其它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组织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者引起交易投诉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者放任纵容的;
(四)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者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专家或者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
(五)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打探并泄露招标投标有关情况,造成招标人或者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
(七)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招标投标相关主要材料丢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