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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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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饮食服务行业的统一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平等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现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饮食服务业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所有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按行政区域接受行业管理。行业管理范围包括:
(一)饭店业:饭店、酒家、餐厅、小吃店、小食摊点(包括小食亭、车);
(二)旅店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
(三)冷饮业:冷饮厅、冷饮店(亭);
(四)理发业:理发店、烫发店、美容室、发廊;
(五)照相业:照相馆(部、点)、彩扩、冲卷、洗印、放大及其附设的照相器材店;
(六)洗染业:洗染厂、洗染店、干洗店;
(七)浴池业:浴池、浴室。
第三条 行业管理遵循“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管也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贯彻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一起上的方针,使之形成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服务方式的饮食服务市场体系。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行使管理职能,对饮食服务业实行全行业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协助工商、公安等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网点的布局;
(三)制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等级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规章制度;
(四)组织行业业务技术培训,按规定进行技术职称考评工作;
(五)搞好调查研究,组织业务技术和信息交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六)反映经营者的意见和要求,为经营者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七)汇总各项财务统计和其它表报;
(八)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九)搞好与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负责行业管理的其它工作。
各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依照上述职责规定,负责本县、区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转业和歇业
第五条 经营饮食服务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适应群众消费需要。
(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不同等级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等级的技术人员。
(三)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属门市经营的,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等有关规定。
(四)企业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配齐财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完善的收支手续和帐目。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一)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向所在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向卫生、公安部门申请卫生检验和治安管理登记注册。经检验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治安管理登记证》。
(三)凭《经营许可证》、《卫生合格证》、《治安管理登记证》(属国营、集体企业的还须持计委的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营业,并将营业时间报核发《经营许可证》、《治安管理登记证》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营者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歇业手续外,并到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行业管理法规、规章,服从行业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由行业管理部门与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并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企业等级标准装饰房屋,配备服务设施和业务技术人员,并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治安管理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定期向所在县、区行业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统计和其它报表。
第十四条 市、县、区分别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接受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维护本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对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经营者原则上应按所在地域和行业,建立同业小组,进行自我管理和教育。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被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由市、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荣誉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者,视其情节由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等级及按有关规定罚款等处罚,直至收回其《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自觉接受经营者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处罚时,必须填写处罚通知单。收到罚款后,必须开具全市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市、县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业的经营者,应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前,分别向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申报登记,补办《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8日
微软的视窗商标已经通用化了吗?
——微软公司诉林多斯案
Microsoft Corp. v. Lindows.com, Inc.(2003)
作者:上海宏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裕祯/滕雪/赖清阳律师

微软是个人电脑软件行业的巨无霸。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风靡全球的视窗(Windows)系统奠定了微软的行业霸主地位。Windows随之成了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第一品牌。时至今日,可以说,凡是有个人电脑的地方,便有微软的视窗系统。十几年间,不断有电脑软件天才和软件公司试图挑战微软的霸主地位,无不折戟沉沙,悲壮一场,做了失败的英雄。
1991年,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有位名叫雷诺斯•托瓦兹(Linus Torvalds)的学生,开始在业余时间撰写一套个人电脑操作软件。经过三年努力,雷诺斯终于发布了一个崭新的操作系统,并根据自己的名字将其命名为Linux。Linux与微软操作系统的重大区别在于,Linux的所有代码都向公众开放,任何人都可以用Linux的代码开发这个操作系统。而微软的大部分代码都属于商业机密,不向公众开放,所以微软的操作系统独有微软一家可以开发。
Linux初一问世,并没有引起微软的过多关注。微软与软件业的同行大都认为Linux不过是一位电脑软件业余爱好者的作品,成不了大气候,可任其自生自灭。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经历了十年拚杀,Linux不但没有自生自灭,反倒逐渐壮大,并开始蚕食微软的Windows市场。在这一背景之下,Lindows.com公司注册成立,正式将Linux操作系统市场化。这一举动令微软十分不安,因为Linux操作系统经过市场化,很有希望成为Windows的有力竞争对手,最终是否成为Windows的杀手,也难以预料。微软一向以灼灼逼人著称于业界,面对Linux的挑战自然不会罢休。在电脑软件业,微软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是软硬交加,或者收购,或者起诉。Lindows.com公司成立后,微软决定以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和稀释(Dilution)驰名商标Windows的罪名起诉Lindows.com。
在商标诉讼战中,商标侵权和稀释驰名商标是原告最常用的、也是最致命的两大进攻武器。原告一旦得手,被告不但要停止使用有争议的商标,而且还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对于被告来说,一旦输掉商标侵权和稀释著名商标的官司,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不过,就被告一方来说,与其被动挨打,不如主动出击,如果得手,反倒能化被动为主动。被告这一制胜策略的关键在于证明原告的商标已经成为一种产品的通用名称(Generic name),因而失去了商标的效力。在与微软的较量中,Lindows.com便运用这一策略,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以期证明在微软使用Windows做商标以前,Windows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微软使用Windows做商标后,赋予了Windows次级意义(Secondary Meaning),专指微软开发的个人电脑视窗操作系统,但是微软并不能因此禁止别人使用Windows或近似的词语来描述其他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如果Lindows.com这一着得手,微软指称的两大罪名自然化为乌有,Lindows.com不但可以摆脱微软的诉讼,而且可以继续使用Lindows.com的商标和域名,与Windows在市场上一决高低。
在这场将对软件市场发生重大影响的商标攻防战中,Windows在被微软拿来做商标时是否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就成了决定Windows与Lindows胜负的关键。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成为一项产品的通用名称时,法庭必须首先确定该产品的种类。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同意Windows所指的产品是以图形为界面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确定了产品的种类后,法庭就可以深入到问题的核心,决定一个商标是否已经成为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在这一步,法庭会通过两个问题来决定一个商标否通用化:第一个问题是「你是谁?」(Who are you?);第二个问题是「你是什么?」(What are you?)如果一个商标可以用来回答第一个问题,而不能用来回答第二个问题,那么这个商标就还没有变成通用名称。原因在于消费者知道这个商标是指某家具体的产品,而不是指任何一种相同类型的产品。相反,如果一个商标可以用来回答第二个问题,而不能用来回答第一个问题,那么这个商标就已经变成通用名称。原因在于,消费者已经把一个商标等同于相同类型的产品,而无法把这个商标与某一家产品联系起来。比如说,「阿斯匹林」可以用来回答「你是什么?」,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谁?」, 所以「阿斯匹林」这个商标已经成为一个通用名称,不再具有商标的效力。消费者无法把「阿斯匹林」与某一家产品联系起来,而是与一种退烧药联系起来。与此不同,「柯达」可以用来回答「你是谁?」,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什么?」。所以,尽管「柯达」是世界上最大的胶片品牌,但是消费者并没有把「柯达」等同于胶片,而是把「柯达」与一个胶片品牌联系起来。
在双方的较量中,Lindows.com申辩,Windows就像「阿斯匹林」一样,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 微软当然不同意这种说法,称Widnows只能用来回答「你是谁?」,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什么?」,所以消费者并没有把Windows与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等同起来,而是把它与微软的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联系起来。所以,Windows并没有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而是专指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
Lindows.com为了反驳微软的说法,便搬出微软的几个老对头在使用Windows一词时的做法。比如说,「苹果」(Apple)电脑公司和「施乐」(Xerox)复印机公司早在几十年前便经常用Windows来指称图形界面的操作系统。而且,微软自己也经常用Windows一词来描述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为了证明这一点,Lindows.com甚至传微软几位开发第一代Windows的元老出庭作证,并把微软自己出版的产品说明书和电脑辞典呈堂作为证据。
面对Lindows.com步步紧逼的证据,微软针锋相对,除了正面反驳外,还从杜克大学请来了著名的语言学教授,作为专家澄清Windows一词在软件业中的含义。这位专家的确不辱使命,他查阅了26部通用英文辞典,在法庭上历数各部辞典中对Windows一词的解释,得出结论:Windows一词从来没有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也没有成为任何电脑软件的通用名称。
法庭内外,双方互不相让,剑拔弩张,加紧准备最后的审判。这起案件不仅引起了无数软件公司的关注,也牵动着无数Windows和Linux用户的心。世界各地数以亿计的软件开发商和电脑用户均等待这场旷日持久的审判结果。出人意料的是,2004年7月19日,微软与Lindows.com公司发表联合声明,称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化解了 Windows商标的侵权之争。协议的大部分内容不为外界所知。不过,按照双方公开的部分条款,Lindows.com同意放弃这个有争议的商标和域名。2004年8月31日,Lindows.com正式改名为Linspire.com。至此,这场引起世界关注的Windows和Lindows的商标之争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律师点评:
微软公司诉林多斯案虽然以双方和解告终,却成为一个商标攻防战的经典案例。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Windows是否是一个指称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generic name)。要理解双方为何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就必须了解美国商标法对商标保护的不同等级。
根据美国商标法和有关法院判例,商标可按受保护力度的不同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通用名称,完全不受商标法保护,如「Computer」之于电脑产品。商标法禁止使用这类产品通用名称做商标,所以任何企业或个人用Computer做电脑的商标,都不会受商标法保护。第二个等级是描述性名称(descriptive name),比如本案中的「Windows」之于「图形界面操作系统」。描述性商标必须在消费者中获得次级意义(secondary meaning)后,才受到商标法保护。当初,微软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注册Windows商标曾经被拒绝,原因就在于这个是一个描述性名称,而当时微软并没有充分证明Windows已经在消费者中获得了次级意义。此后,为了使Windows在消费者中获得次级意义,微软投入了数以亿计的广告费,在市场上大作宣传,最终成功地注册了Windows商标。第三个等级是暗示性名称(suggestive name),比如「Ice」之于薄荷糖。暗示性名称不需要次级意义即受到法律保护。第四个等级是任意使用或稀奇古怪的名称(arbitrary and fanciful names),比如「Apple」之于电脑,「Kodak」之于胶卷等,这种商标受商标法的最高保护。
美国商标法禁止使用产品通用名称做同类产品的商标,其主要用意之一是为了防止垄断。如果一家电脑公司可以把「电脑」注册成自己产品的商标,那么其他电脑公司就不能再用电脑来指称自己的产品。一旦如此,拥有「电脑」商标的这家电脑公司便会轻而易举地垄断电脑市场。但是,美国商标法并不禁止使用一种产品的通用名做另一类产品的商标。比如说,「苹果」是一种水果的通用名称,任何一家生产或销售苹果的商家不能注册「苹果」做自己苹果产品的商标。但是,一家电脑公司却可以注册「苹果」做自己电脑产品的商标,比如说著名的「苹果」电脑公司。这样做并不导致垄断。像
在本案中,如果法庭认定Windows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微软将失去这个已经家喻户晓的商标,其损失将无法估量。而Lindows.com若不能成功证明Windows已经通用化(genericism),就将面临输掉这场官司并支付巨额赔偿的命运。而Windows是否已经通用化的问题在本案中并不明朗。法庭可能会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的判决。显然,在这种关键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微软公司和林多斯均不愿承担败诉的风险,退一步海阔天空,双方终以和解了结了这起官司。从商标侵权诉讼的策略上讲,这可能是双方能够做出的最佳选择了。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0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使救助层次更加趋于合理,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可以按照本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测算。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汇总上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区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劳动保障、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市区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它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包括:工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它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指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指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其它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含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它收入;
(五)出售财物收入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它物品收入;
(六)借贷收入包括: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收回投资本金、其它借贷收入等;
(七)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等;
(三)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含领取的低保金);
(十)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九条 在职职工工薪收入的认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对兼职等其它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条 财产性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它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的约定。
第十一条 转移性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离退休金,提供离退休金领取存折;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提供《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遗属补助费,单位出具遗属补助费证明;
(四)赔偿收入,提供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提供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材料等;
(六)赡养费和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公积金查询存折;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它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
第十二条 出售财产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对借贷收入和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社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社区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
(三)街道(乡镇)收到社区报送的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第二次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办结审批手续。
每次张榜公布时间应当不少于3日,无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社区、街道(乡镇)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申报收入明显不实或根据有关举报材料,应当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要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当接受并配合社区、街道(乡镇)和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的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提供的诚信材料不真实,或提供其它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年度低收入家庭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已经被确认为城市低保家庭的,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进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审核认定。
低收入家庭申请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民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提出保留、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取消的,应收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或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意见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在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中是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要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社区、街道(乡镇)、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