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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修正)

时间:2024-07-09 08:4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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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开展,加强对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或在其他场所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主管部门。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有关治安、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同管理。
第四条 禁止在一切场所开办营业性有奖电子游戏机活动。
第五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开办条件:
(一)有固定、安全和良好通风照明设备的室内场所。活动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场内每台游戏机平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电子游戏机设备和技术资料。
(三)须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外的地方开设。
第六条 申请开办和审批程序:
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所属市或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同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
第八条 电子游戏机室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开放。
第九条 电子游戏机室的音像必须健康有益。严禁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暴力等音像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第十条 电子游戏机室改变名称、经营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机数量、更换电路板,均须向批准其开业的文化行政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租借《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经营许可证》擅自开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领取《安全合格证》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擅自开办有奖电子游戏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在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开放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再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按《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惩处。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不得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纵容、包庇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者,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或有玩忽职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已经开办的电子游戏机室,自本规定颁布两个月内重新办理申办手续。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一)、(二)项中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收缴电子游戏机”修改为“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将第十二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收缴有违禁内容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修改为“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非法财物”。
3、将第十二条第(六)项“再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再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治疫病保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夺取抗击非典全胜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治疫病保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夺取抗击非典全胜的决定


(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当前非典型肺炎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我省发生和流行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十分关心山西,支持山西,温家宝总理还亲临我省检查指导工作,极大地鼓舞了全省人民战胜非典的信心和决心。在中共山西省委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对策和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全省上下各行各业紧急行动起来,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积极防治,共渡难关,体现了全省人民顾全大局、团结互助和勇于斗争、敢于胜利的伟大民族精神。特别是战斗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临危不惧、救死扶伤,表现出忘我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会议对党中央、国务院给予山西人民的关怀和部分省市的热情援助、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对奋战在抗击非典斗争第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表示崇高的敬意。

会议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前一阶段抗击非典斗争中,采取的救治、隔离、防范和处置的各项措施给予肯定和支持。会议认为,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非典疫情蔓延势头有所遏制,各项防治工作仍在紧张而有序地进行。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抗击非典的斗争正处于关键和攻坚阶段,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还非常艰巨,我们决不能有丝毫麻痹、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典的预防、控制等工作,坚持不懈,恪尽职守,狠抓落实。针对疫情可能出现的反复和反弹,特别是针对我省在防治疫病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会议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抗击非典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和控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抗击非典是一场影响深刻的没有硝烟的特殊战斗。要做好宣传群众、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工作,牢牢把握党中央的战略部署,真正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上来。各市、地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各行各业要积极行动起来,群策群力,群防群控,全力构筑严密而有效的防线,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监管到位和奖惩到位,努力减少发病率、提商治愈率和降低死亡率,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全胜。各项工作都要深入细致,狠抓落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要把城市和农村人群相对集中的场所作为疫情监控重点,扎扎实实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死守。特别要针对往返城乡的人员可能引发的疫情,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非典疫情继续向广大农村扩散和引起城市疫情的反弹。

二、全省上下要针对非典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反复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坚持不懈地搞好每一个环节的防治工作,执行好各项政策措施。每个公民都要不断增强疫病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抗击非典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共卫生观念,采取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运动,自觉遵守公共卫生道德行为准则,纠正各种危害公共卫生、环境安全的不良习惯。在控制非典疫情中,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企业和村庄,都要把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防止疫情的输入和扩散。各地要采取属地管理的办法,并搞好各地之间的联防联控。要及时掌握疫情控制情况,对隐瞒、漏报和缓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法纪、政纪处分。各医疗、防疫等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救治、隔离、防范和处置的规定,认真切实地做好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以及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坚决切断来自社会和医院就诊中的感染源。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前,要重点抓好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防疫。在工作中,要落实疫情监测与预警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把防治疫病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列入抗击非典的整体工作,加以统筹安排。要强化爱国卫生管理职责,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特别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非典废水废物应急处理办法和规定,切实抓好非典和发热门诊医疗废水废物等的无害化处置工作,有效阻隔非典疫情的传染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表彰和奖励在抗击非典斗争中严格执法执纪、遵法守纪,并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渎职失职的责任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疫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要吸取这次疫情爆发和蔓延的教训,时时处处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高度关心和注重疫病防治、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使之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做为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坚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使经济和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省和各市、地要把城市公共卫生防护管理系统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安排,“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投资约占同期GDP的1.3%。我省作为环境污染严重的省份,要通过多方投资,达到这个比例。要从这部分资金中拿出一部分,重点搞好疫病控制系统和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地至少要建立一所传染病医院,要建立健全独立的急救中心,所需设施、设备等各项经费要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尽快建立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等方面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医院要设独立的传染病区域;乡镇卫生院达到对疫病救治的基本要求,落实医护人员的待遇;乡镇防疫人员要相对固定,做到训练有素。所需经费由县、乡政府财政支出。设区的市、地区所在市都应建立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尽快落实“十五”计划中已安排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对“十五”计划中没有安排的,要加以调整补充。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争取尽快使全省定点医院医疗垃圾废物处置率和医用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有显著的提高。同时,要搞好传染病防治队伍和医用废物废水的专业处置队伍的建设。全省医疗机构中现已建成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要正常运行,不得闲置。对擅自停用设施和长期未按规定建设设施的医疗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理。各地要继续抓紧抓好疫病控制系统和城市垃圾处理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达到国家的要求和规范。不断提高城市及乡村公共卫生管理、环境管理的水平和应对突发性疫情等自然灾害的反应能力,提高人群生存的环境质量。这是减少疫病发生和流行,提高预防和救治水平的根本大计,决不能等闲视之。

五、各级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物价、农业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协调一致,加大对抗击非典的有关各项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要严厉打击借非典之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要依法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加大对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单位和个人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防止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当前,要进一步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城乡公共卫生、环境安全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努力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卓有成效。

六、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全力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有效措施。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当地抗击非典各个环节工作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要进一步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各种污染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疫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地方政府解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护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安全。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在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各项防治措施,调动公众参与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起到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率先垂范,无私奉献,为抗击非典斗争做出不懈的努力。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坚持抗击非典和经济工作两手抓,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共同奋斗,夺取抗击非典和发展经济的双胜利,努力把山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国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国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答复
你局保险处《关于执行(82)劳险字21号文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曾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并已取消了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身份的国家职工,享有政治权利,又符合现行有关退休、退职规定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但未恢复政治权利的,只能按照现行有关退职规定,办理退职。过去已经退职的,退职时享有政治权利、年龄和工龄都符合
当时退休规定的,可由原单位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改按退休处理,但不补发待遇,不补办子女“顶替”;退职时未恢复政治权利的,不再重新处理。



198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