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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6 17:4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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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2〕12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


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暂实行市(含城区)、县(市)两级统筹。大冶市、阳新县境内的中央、省属企业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参加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费的支付和管理。

财政、卫生、税务、计划生育、物价、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生育保险费筹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到市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拒缴、拖欠或少缴生育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未缴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应当提出缴费计划,到市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
可以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内,市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生育保险费,拖欠期间发生的女职工生育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生育保险费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费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改制或被兼并时,改制单位或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的缴纳责任;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生育保险费的缴纳责任。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的职工,如果新的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新单位应为这部分职工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果新的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应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向市经办机构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四条 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女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三)符合规定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条件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按1个半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2000元;

(二)难产、剖腹产的补贴2500元;妊娠合并症医疗补助费2800元;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补贴为300 元,引产的医疗补贴为400元;

(四)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五)妊期检查费200元。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填写《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并附计划生育证明、《出生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市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黄石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15日发布的《黄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政府机关行政权力的内部监控

政府机关依法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其对权力所及的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文从政府机关所涉的各种法律关系入手,谈谈政府机关行政权力的内部监控的一些问题。

第一节 政府机关所涉法律关系
政府机关通常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大致可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领域。公法关系又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法律关系、刑法法律关系。私法则主要涉及合同、侵权两大法律关系。分述如下:
一 公法法律关系
所谓公法,通说认为“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者,该适用的法律为公法”。政府作为公法上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依法所具有的权力和义务是最具特征性的。
1.宪法法律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宪法及国家组织法赋予了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地位。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力即是职权,义务即是职责。职权由法律赋予,相应职责亦同产生,二者合而为一。职权之不行使(即职责之不履行),或滥用,或越权便生相应之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上可知:第一:作为国家机关的政府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换言之,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政府或政府机关具有某项职权,方才可谓有权;法律未规定政府或政府机关具有某项职权,即应推定为无权。盖公权力滋扰私权甚巨。第二:宪法规定的政府职权的最重要的内容:行政管理权和保护公众权利、保障私权。第三: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受上位法限制,权力本身受本级人大和上级政府权力制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服从上级政府领导,接受本级人大监督。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追究制度。
2.行政法法律关系
宪法赋予政府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而具体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行使的方式等等则是由行政法来规范的。所谓行政法系指广义,除《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专门立法予以规定外,行政法规范多散见于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并且多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出现。行政职权严格遵循法定原则,法定之外无职权。其中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等。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滥用职权。否则将承担违法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撤消、国家行政赔偿等责任。
 3.刑法法律关系
简言之,刑法是规定何为犯罪、是否并如何处以刑罚的法律。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面对刑法,既使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亦无丝毫权力可言。唯一的区别在于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旨在保证国家机关以及公务人员职业的廉洁性。
因此,就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涉刑法法律关系,特别之处仅在于某些罪名的主体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这些特殊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2)渎职犯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等。

二 私法法律关系
何谓私法?通常认为:“该法律对任何人皆可适用者,则为私法”。政府机关虽不以经济交往求取利润为存在目的,但其存在、运转,无时不与外界发生私法上之法律关系,如相邻,交通,买卖,房产等等,不胜枚举。
基于此,法律均赋予政府机关一般的法律人格。同时,政府机关之行为能力应以保证行政职能之实现为已足,在法律上应予以必要限制。某些专属于自然人及营利性社团的权利,政府机关依法也不能享有。
1合同法法律关系
政府机关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无对外订立保证、抵押合同的权利。
政府机关负有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政府机关违背诚信导致合同未成立、无效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法法律关系
政府机关的民事权利(主要指一般财产权)依法不受侵犯。
政府机关不得侵犯他人民事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公权力和私权利

通过对上述政府机关所涉法律关系的简单分析 ,不难看出:
一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交错关系
《宪法》赋予人民政府公权力主体地位,行政法使得各政府机关取得相应的行政职权。民法亦同时承认政府机关的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权力与私权利集于一身。
同时,政府机关又莫不是首脑、领导、职员组成,各自掌握或执行相应行政职权。其各自又无不生活在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一掌把握。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试行《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建委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试行《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1978年9月15日,国家建委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将试行的情况和经验及时告诉我们。

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1962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几项规定》(草案),对加强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起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十几年来基本建设的迅速发展,这个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和补充。加之,这几年又受到林彪、尤其“四人帮”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严重破坏和影响,有的内容需要重申。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加快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先进技术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定,编制出好的设计文件,做好设计审查工作,在充分吸取《关于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几项规定》(草案)主要精神的基础上,对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提出以下办法。
一、设计的依据和程序
计划任务书(即设计任务书)是设计的主要依据。计划任务书的编制,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深度应能满足开展设计的要求。设计单位必须积极参加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建设地址的选择、建设规划和试验研究等方面的设计前期工作。对有些重点项目,如大型水利枢纽、水电站、大型矿山、大型工厂、跨省区铁路干线和输油、输气管线等,在计划任务书未批准前,可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资源补查、工程地质、水文勘察、经济调查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从中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为编制设计文件做好准备。
基建程序是我国多年来基本建设实践的总结,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是使基本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没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厂址选择报告,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更不能进行设计审批。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二、设计的指导思想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坚决贯彻执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方针和精心设计的精神,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符合多快好省的要求。工业项目必须按照专业化协作进行建设,这是发展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方针,反对大而全、小而全。民用建筑要做到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反对高标准、特殊化。
设计中要尽可能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充分利用荒地、山地、空地、劣地。有条件的要结合场地施工改土造田,积极支援农业。要把占地多少、占好地还是占劣地作为方案取舍的重要条件之一。
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设计中要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吸取科研的新成就和双革成果,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今后,建设项目的设计,要体现国内的先进技术水平,其中一部分要赶超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对国内的新技术,必须坚持“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在有了技术鉴定之后,才能采用。对国外的先进技术,要认真学习,很好地消化,一学、二用、三改、四创,做到为我所用。
对工矿区的规划和设计,有条件的要做到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要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建设项目“三废”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废”治理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设计工作一定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现场,联系实际,调查研究,发扬技术民主。要根据情况,加强同生产、科研、设备制造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搞好三结合现场设计。三结合现场设计,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三、设计阶段的划分
为了有秩序、有步骤地开展设计工作,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指定,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的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四、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要齐全,内容要完整,并须达到应有的深度。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1)设计依据;
(2)设计指导思想;
(3)建设规模;
(4)产品方案;
(5)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
(6)工艺流程;
(7)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8)总图运输;
(9)主要建筑物、构筑物;
(10)公用、辅助设施;
(11)新技术采用情况;
(12)主要材料用量;
(13)外部协作条件;
(14)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1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16)生活区建设;
(17)抗震和人防措施;
(18)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
(19)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0)建设顺序和期限;
(21)总概算等。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2)主要设备材料定货;
(3)土地征用;
(4)基建投资的控制;
(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图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其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3)施工要求等。
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由各主管部门规定,可作适当简化。
设计单位要认真编好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深度要满足控制投资、计划安排和基本建设拨款的要求。
五、设计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设计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逐步提高设计的技术水平,做到消耗指标低,劳动定员少,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占地少。今后,各行各业都要根据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研究和制定本行业的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经济指标,作为设计和设计审查的依据。
初步设计要对重大问题进行方案比选,要做技术经济分析,论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技术经济指标中要包括产品成本、利润和投资回收年限等。
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齐全、可靠,设计要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要准确,文字说明要清楚,图纸要清晰、准确,避免“错、漏、碰、缺”。
六、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是设计的主办单位,对设计要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的党委,要加强对设计工作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对重大设计方案,要认真组织研究讨论。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审查制度,对设计文件、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初步设计文件,院(所)长、总工程师要签字,并加盖院(所)公章。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时,主管部门要指定一个设计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总负责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
主体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
(2)组织全厂性总体方案的讨论;
(3)协助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全厂性的工艺、公用设施和设计进度;
(4)负责组织各设计单位提交设计资料;
(5)统一设计标准、规范、深度和要求;
(6)组织编制和汇总项目的总说明、总图、总定员和总概算等。
其他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统一要求完成分担的设计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向主体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主动与主体设计单位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七、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
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建委批准;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家建委报请国务院批准。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
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建委备案。国家指定的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要报国家建委审批。
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
各部直供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
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指定要审查者外,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对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意见。
八、设计文件的修改
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
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施工图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九、设计审查必须具备的条件
设计审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初步设计审查时,一定要备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厂址选择报告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和有关协议文件,要有全部工程的、经过签署的、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设计单位要在设计审查前,将全套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部分送施工、设备成套、建设银行、环境保护等部门,以便准备审查意见。
设计审查单位,事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情况,做好审查准备。
十、设计审查的方法
设计审查必须认真执行群众路线。审查会议除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外,还应邀请对口单位有实践经验的工人、技术人员参加,实行“三结合”。参加会议的人员要精干。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种意见;同时也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要做好审查会议的组织领导工作。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审查,要由主管单位的负责同志亲自主持会议。
在介绍设计时,要同时介绍同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国内、外的先进指标,作为研究问题的参考。
审查设计时,对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要进行认真的分析、比较;对设计中的主要问题,要认真研究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必要时可进行中间审查(方案审查),以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返工。
十一、设计审查单位的职责
各部门、各地区要有主管设计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切实把好设计审查关。对由于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等主观原因而发生的重大问题,审批单位要负应有的责任。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审查单位要抓紧落实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审查意见,由审批单位办理批准手续。批文应对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表示明确意见。
设计审查要严格履行设计审批权限和审查职能,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编自批。
建设项目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审批单位要检查所批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审查水平。
十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国家建委备案。